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省司法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51—********;
电子邮箱:ahflfwc@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处(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十四五”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省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三五时期安徽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党的二十大提出,建成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十三五期间,安徽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省委省政府印发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牵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法治安徽建设实施纲要》《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法治建设考核和综治考核内容,并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定修订《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司法鉴定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仲裁制度,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成全国首个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建成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全国第2家开通省级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成安徽法律服务网(*****安徽法网)。
十三五期间,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达2.29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13.02万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1.87万个,为1.76万个村(社区)全部配备村(居)法律顾问,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12.4万名。全省律师办理案件170万件,公证办理事项163万件,司法鉴定办理案件63.9万件,法律援助办理案件45.8万件,仲裁办理案件3.7万件,调解各类纠纷281万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安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形势任务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斗进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的关键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我省公共法律服务整体发展不平衡,供给能力、服务质效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员力量、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巩固;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内生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不规范,行业监管、部门协同有待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执业环境不完善,科技应用、行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安徽、平安安徽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立足省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管理规范、发展有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网络、实体、热线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更加健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法律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法律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显著提升。
——八五普法规划高质量实施。全面实施安徽“八五”普法规划,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法律援助深入人心。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援助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全面实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
——律师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深化。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能力显著提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管理更加规范,律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质效不断增强。涉外律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公证服务供给大幅提升。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公证员队伍规模稳步扩大,涉外公证人才数量增长明显。进一步完备公证行业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完善公证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增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夯实,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持续巩固,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不断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围绕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服务资源布局,打造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有区域影响力的司法鉴定品牌。
——仲裁区域发展不断巩固。以彰显仲裁制度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为基本导向,提升仲裁服务水平,打造区域一流的仲裁机构。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聚焦完善仲裁体制机制,推进现代化仲裁机构建设,努力打造区域仲裁品牌。优化仲裁发展环境,加强制度供给,强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促进仲裁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大调解工作格局日益深化。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乡三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全面构建“一站式”安徽特色解纷体系,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探索商事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化平台功能,推进信息化平台应用。
专栏1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1 | 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2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 100% | 约束性 |
3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4 |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95% | 预期性 |
5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5% | 预期性 |
6 | 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 15 | 预期性 |
7 | 区域一流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 3 | 预期性 |
8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3 | 预期性 |
9 | 全省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预期性 |
10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11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12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30 | 预期性 |
13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14 |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预期性 |
15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16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0.7 | 预期性 |
17 |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 3 | 预期性 |
18 | 区域一流仲裁机构数量(家) | 2 | 预期性 |
19 |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20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80% | 预期性 |
21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15% | 预期性 |
22 |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快推进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简政放权等手段,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引导法律服务力量向基层、农村、贫困地区延伸。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服务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恢复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开展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跟班学习等活动,确保县域法律服务有效覆盖。加强县域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支持规模律师事务所在县域设立分所,有序发展县域律师队伍,加强县域法律服务供给。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等问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信息应用,实施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辐射。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志愿服务活动。
专栏3 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依托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安徽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咨询、远程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人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要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行动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
(六)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多元供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每10万人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有效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推进法律服务园区建设,打造一批法律服务聚集地,形成有优势有主导的法律服务高地。丰富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持续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科学准确的证据支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法律援助有效全覆盖。创新仲裁服务形式,扩大仲裁服务覆盖面。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鼓励社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五、完善法律服务网络
(七)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专栏4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
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
(八)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精准服务。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政务服务热线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提升热线平台精准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实施热线值班律师专业分类,精准匹配法律咨询服务。加强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
专栏5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 |
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规范化运行,与全国政务服务大平台、江淮大数据、司法行政管理指挥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2025年底实现“7×24小时”服务全覆盖,接通率和满意率均不低于90%。 |
(九)升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功能。加强安徽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安徽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专栏6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 |
丰富拓展安徽法律服务网功能,持续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职业资格等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线上服务能力和水平。 |
(十)深入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坚持网络统领,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一端发起?三台响应”。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全面提升平台服务接入、流转调度、持续迭代、数据治理等各项基础能力。
专栏7 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建设 |
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流程,纵深推进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
(十一)实施智慧法律服务工程。推进智慧法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建设非诉解纷联动平台。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专栏8 公共法律服务智慧法律服务工程建设 |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广应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技术与装备科研攻关。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建立多维分析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 |
(十二)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提高法律服务便利性可及性。完善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依托法院、检察、信访、退役军人、高校、部队等部门单位,党群活动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村(居)民委员会等场所,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便民联系点,鼓励和引导学校、图书馆、公园、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六、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十三)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突出宣传宪法,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深化民法典宣传,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持续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聚焦民生领域,充分发挥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深入开展跨年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共同富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十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重点抓好“关键少数”,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旁听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课堂主渠道,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开学第一课内容,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学校法治副校长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落实普法责任制普法责任清单、重要工作提示单、重点任务督办单、履行普法责任评价书“三单一书”,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形式,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十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意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加强安徽地域法治文化挖掘、研究和创造性成果转化,提升皋陶法治思想、淮南子与法等安徽地域法治文化品牌“含金量”和影响力,打造一批展现徽风皖韵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持续培育全省“十大法治人物”及“十大法治事件”评选及“法润江淮 共筑美好安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等法治文化建设品牌,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提供更多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推进法治文化传播,充分利用“民法典宣传月”“三下乡”“农民丰收节”“宪法宣传周”“法润乡村社区”等活动载体,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法律法规实施日等时间节点,组织丰富多彩的法治文艺下基层,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快法治文化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制度健全化、产品多元化、阵地规模化、队伍集群化、传播智能化。
七、创新法律服务发展
(十六)健全完善律师管理体系。巩固推进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指导全省律师行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政治培训全覆盖。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参与诉讼和权利救济机制,依法依规保障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律师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工作机制,健全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优化律师职业评价体系,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层级“全程网办”工作。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诚信建设和业务培训,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全面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推进落实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编制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等政策。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经济发展好、公证服务需求较大、改革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后业务开展、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指导监督,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优化为民惠企便民举措,维护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推行村居(社区)公证员制度,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线上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优化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
(十八)推动法律援助模式转型升级。持续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购买服务制度等配套制度。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将律师辩护全覆盖从审判阶段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地方性立法,修订完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推动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实施评估。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分类管理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经费投入,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全面实行法律援助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持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估,加强对民办非企业法律援助单位指导监管,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专栏9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
县级以上全部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到2025年,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20件以上。 |
(十九)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努力形成数量适度、布局合理、执业规范、诚实守信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合并重组、优化整合,着力培育和扶持综合业务能力强的规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推进司法鉴定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慎重发展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稳妥发展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均衡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总量保持稳定。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实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能力提升计划,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健全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机制,推行司法鉴定人执业承诺宣誓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质量评查和能力评估,实行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专栏10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计划 |
建立健全以认证认可为基础的质量评估机制,推进能力验证常态化制度化,稳步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到2023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
(二十)完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仲裁体制机制改革,按照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去行政化方向,推动仲裁委员会体制松绑、机制做优、业务做强、队伍做专,使仲裁委员会成为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改革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委员会为核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内部治理机构,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业务,推进仲裁行业协作和区域化发展,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能力。推进仲裁职业化发展,规范仲裁委员会成员推选管理,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加强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创新拓展仲裁业务领域,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机制,不断延伸仲裁法律服务链条。
八、共建社会治理格局
(二十一)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社区)、街道(乡镇)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全覆盖。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探索商事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二十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
(二十三)深化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强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基层矛盾调处、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实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完善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
(二十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档升级。着力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完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能力。
(二十五)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落实全省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开展司法所承担法制审核,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二十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汇聚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管理应用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分析研判系统,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服务事项及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健全平安中国建设社会协同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九、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十七)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统筹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省级党政机关原则上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管理和使用,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十八)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拓展公证“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深化公证在金融、“三农”、家庭事务、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业务实践,落实为民惠企政策措施,扩大高频公证事项“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专栏11 “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项目 |
健全完善万所联万会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合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
(二十九)服务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我省“三地一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策划专项法律服务,推进创新法律服务业。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深化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管理协作,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区域法律服务市场。
(三十)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加强对法律服务业扶持政策协调,学习借鉴上海临港新片区、苏州园区、天府新区、长春新区等做法,推动出台促进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政策,支持建设区域法律服务高地。创新开展综合性法律服务项目建设,巩固推进智慧法务区、法律服务园、法务中心等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打造以法律服务为主体、各类服务业态集聚的空间载体,促进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布局高能级法律服务优势区域,遴选优质法律服务和司法资源,形成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涉外服务、科技文创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加快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现代治理结构,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压实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责任,多层次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专栏12 法律服务高地建设项目 |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围绕“政商学研企”创新融合和法律服务业态全链条发展,巩固推动智慧法务区、法律服务园、法务中心等建设,打造立足安徽、辐射中部、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三十一)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加强涉外法治宣传,促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皖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
(三十二)培育建设一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积极参与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涉外公证领域,建立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统筹推进区域一流仲裁机构建设,聚力打造有公信力、影响力和值得信赖的区域仲裁机构。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培育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三十三)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实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工程,编制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纳入省重点人才工程培养计划,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培养。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平。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走出去、请进来”,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
(三十四)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合作平台,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等方式提供便利。积极扩大涉外法律服务覆盖,探索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试点工作,健全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支持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加强与外国法律服务机构交流,积极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合作,组织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三十五)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加强考务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强化考点考场管理,所有考点全部实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场监控设备有效运行,考试机全部配备防作弊设施。采取考试诚信承诺、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严格执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防止不作为、宽松软,形成有力震慑,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十六)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推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及时规范做好报名审核、成绩发布、资格审查、证书发放、档案调转等各项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高效、精准便捷的考试服务。开展法律职业人才就业意向调查、就业岗位推荐,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法律职业人才执业就业创新举措。
(三十七)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部署要求,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开展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探索推进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法律职业人才库,积极实施法律职业人才留皖计划,引导帮助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留皖执业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税务、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数据资源共享、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
(三十九)突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要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四十)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
(四十一)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要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
(四十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要支持高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要加强理论实务研究,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理论实务成果,为探索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