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xdqycj@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数学模型,对区域市场活跃度、消费便利度、经营竞争度等情况实施测算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四条新都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全区九个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类地区,其中一二类地区设置三级网格。
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须同时满足数量和间距要求(标准详见附件),其中数量设置是以人口数量、零售点数量、卷烟销量为依据综合计算得出,每年进行调整,公示后按季度投放。
计算方式为:某行政区域的零售点数量=上一期末某行政区域的零售点数量×(1+复合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某行政区域人口增长率×40%+某行政区域零售点增长率×40%+某行政区域卷烟销量增长率×20%)÷3
一类地区为:新都街道、桂湖街道、大丰街道,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网格的间距标准分别为80米、90米、100米;
二类地区为:三河街道、新繁街道、斑竹园街道,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网格的间距标准分别为70米、80米、90米;
三类地区为:石板滩街道、清流镇、军屯镇,间距标准设为60米。
第五条市场活跃度达到以下标准的,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可以在每年的12月,对数量已饱和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量和间距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行政区域的市场活跃度半年增幅超过5%的,结合市场消费需求与办证诉求,可以对该行政区域零售点总量调增1%-3%;以调增的零售点数量为基数,按各类网格的市场活跃度占比测算,确定各类网格区域内分配的零售点增量,测算后以四舍五入取整执行。增设的零售点可按本规划第四条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区域市场活跃度=(该区域零售点户均销量/全区零售点户均销量×35%+该区域人口密度/全区人口密度×25%+全区零售点户均存量/该区域零售点户均存量×25%+该区域零售点单箱均价/全区零售点单箱均价×15%)×100
市场活跃度增幅=[(本期市场活跃度÷上期市场活跃度)-1] ×100%
第六条以下特定区域,应当在符合本规划第四条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符合特定区域的数量要求。
(一)以集中交易农副产品、食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场内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可以设置5个零售点,场内经营商户200户以上的可以设置10个零售点;以集中交易机电、药品、装饰、建材、花卉、化妆品、服装等为主的非食品类集贸市场,在不违背管理方规定的前提下,场内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经营商户200户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
(二)汽车站、铁路、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独立站点等交通枢纽,在不违背管理方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管理方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部队营区、监狱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写字楼、公寓、商业综合体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 1万人以下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以增加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第七条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区持证户总量的1.5%;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区持证户总量的1.5%。上述业态的数量按照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整。
第八条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适当放宽布局间距: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商业活动频繁的繁华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放宽办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同时满足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
第九条同一封闭小区大门左右两侧相邻位置的底商可以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同侧零售点间距须满足本规划第四条之规定。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一)中、小学校内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十二)青少年宫内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十三)幼儿园园内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5米的区域。
(十四)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五)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第十四条对各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及调整情况,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在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经营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本规划中所称青少年宫,是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三年,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新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各区域数量及间距标准、新都区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三级网格图示
附件1:
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各区域数量及间距标准 | |||||
地区分类 | 包含区域 | 2023年布局数量(个) | 网格布局(间距)标准(米) | ||
Ⅰ级网格 | Ⅱ级网格 | Ⅲ级网格 | |||
一类地区 | 桂湖街道 | 664 | 80 | 90 | 100 |
新都街道 | 571 | ||||
大丰街道 | 554 | ||||
二类地区 | 新繁街道 | 558 | 70 | 80 | 90 |
斑竹园街道 | 393 | ||||
三河街道 | 266 | ||||
三类地区 | 石板滩街道 | 275 | 60 | ||
军屯镇 | 126 | ||||
清流镇 | 61 |
附图1:
新都街道 |
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三级网格图示
说明:新都、桂湖、大丰、三河、新繁、斑竹园街道的红色区域为Ⅰ级网络,蓝色区域为Ⅱ级网络,以上六个街道的其他区域为Ⅲ级网格。
附图2:
新都街道 |
新都、桂湖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级网格图示
新都街道Ⅰ级网格为道路(含)育英路、马超东路、香城北路、蜀龙大道、学院路、川音小区、和林路范围内的红色区域;Ⅱ级网格为道路(含)育英路、新都大道、金光路、蓉都大道、响水路、工业大道东段范围内的蓝色区域;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桂湖街道Ⅰ级网格为道路(含)外南街、下南街、上南街、东街、西街、状元街、桂湖西路、公园路、电子路范围内的红色区域;Ⅱ级网格为道路(含)新光路、宝光大道、工业大道西段、工业大道东段、响水路、蓉都大道范围内的蓝色区域;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附图3:
新都街道 |
大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级网格图示
Ⅰ级网格为道路(含)大天路、大成路、詹家湾路、商贸大道、方营路、东巷、永和路、新成彭路范围内的红色区域。
Ⅱ级网格为道路(含)詹家湾路、赵家寺路、仁爱路、大成路、蚕丛路、石犀路、新水碾路、互惠大道、三元大道、方营路、商贸大道范围内的蓝色区域。
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附图4:
三河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级网格图示
Ⅰ级网格为道路(含)花园路、三河东街、三河大道、互江路范围内的红色区域。
Ⅱ级网格为道路(含)蜀龙大道南段、厚诚路、蓉香北路、蓉都大道南四段、蓉都大道天河路、三河大道范围内的蓝色区域。
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附图5:
新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级网格图示
Ⅰ级网格为道路(含)繁江南路、繁北南路、滨江路、繁川家具大道范围内的红色区域。
Ⅱ级网格为道路(含)享口福大道、阳光林森路、成彭路范围内的蓝色区域。
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附图6:
新都街道 |
斑竹园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级网格图示
Ⅰ级网格为道路(含)竹韵大道、竹园大道、五一街、文锦街范围内的红色区域。
Ⅱ级网格为道路(含)竹园大道、竹韵大道、文锦街、五一街、毗河路、毗河路东段、憩园街、忠义东路、忠义北路、新义街范围内的蓝色区域。
Ⅲ级网格为除Ⅰ、Ⅱ级网格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3年1月1日,《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未成年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上述新规,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则和管理规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明确指引,需要及时调整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划以确保全面落实,不断提升布局规划的规范性和适宜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成都市烟草专卖局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趋势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符合放宽条件的适用主体认定标准及适用时限要求,明晰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帮扶政策;二是明确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限制的特殊情形;三是明确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四是新增两项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五是明确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和要求。
成都市新都区省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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