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djtyc@aliyun.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金堂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金堂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县烟草专卖局按照行政区划将全县划分为16个一般市场单元(6街道、10镇),一般市场单元内的偏远行政村社、集贸市场、住宅小区、高等学校、部队、监狱、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商业综合体等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设为特殊市场单元,采用“容量+间距”模式对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二章一般市场单元
第四条 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等指标,测算各一般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和零售点间的最短间距要求,将16个一般市场单元划分为发展区域和饱和区域,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见附件1)
饱和区域内的非特殊市场单元区域,当期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五条 发展区域、饱和区域及最短间距要求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办理。
第三章特殊市场单元
第六条 按照县民政局编制的《金堂县村(社区)基本情况统计表》,将全县86个建制村和部分离交通要道较远、地理位置偏僻或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涉农社区划定为偏远行政村社。
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公示全县偏远行政村社名单(见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办理。
第七条 偏远行政村社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每个村(社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每个村(社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既存零售点间的间距应大于80米。偏远行政村社同时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
第八条 非偏远行政村社内的集贸市场,商户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在200户以上不足500户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商户在500户以上的,可设置5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须满足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内最短间距的要求,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
第九条 非偏远行政村社内的住宅小区,按照每1000户住户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
小区内住户不足1000户且小区进出通道口大门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无零售点的,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小区内住户不足2000户且小区进出通道口大门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经营场所出入口位于小区内部的小区底商。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每2500名师生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不足25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
第十一条 部队、监狱按照每1000人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
第十三条 封闭式商业综合体按照商业面积每*****平方米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不足*****平方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须满足所在一般市场单元内最短间距的要求,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
第四章 特定业态
第十四条 全县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零售点数量不可超过上年度末全县零售点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全县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不可超过上年度末全县零售点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公示全县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数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办理。零售点经营业态核定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 *****-2021)和《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经营业态的,认定为其他类。
第十八条 部队、监狱内的零售点和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限制。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
第五章放宽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但仍须受所在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在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繁华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适用以上(一)、(二)类情形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适用以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同一时期在全市范围内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出新办申请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七章 不予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60米的区域;
(十)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或不纳入数量限制的参考基数: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四)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权,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镇、村、社区名称改变的,由县专卖局每半年进行更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金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二〇二三年月 日起施行,原《金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金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明细
(施行日期:2023.6.1-2023.12.31)
序号 | 名称 | 当期区域类型 | 新增零售点与既存零售点间的间距要求 | 备注 |
1 | 赵镇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各一般市场单元内的特殊市场单元,按照本规划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
2 | 官仓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3 | 栖贤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4 | 高板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5 | 白果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6 | 淮口街道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7 | 五凤镇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8 | 三溪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9 | 福兴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0 | 金龙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1 | 赵家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2 | 竹篙镇 | 发展区域 | 大于60米 | |
13 | 转龙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4 | 土桥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5 | 云合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
16 | 又新镇 | 饱和区域 | 大于60米 |
附件2:
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偏远行政村社明细
(施行日期:2023.6.1-2023.12.31)
序号 | 镇(街道) | 名称 | 备注 | 序号 | 镇(街道) | 名称 | 备注 |
1 | 赵镇街道 | 石子岭社区 | 涉农社区 | 63 | 淮口街道 | 明月社区 | 涉农社区 |
2 | 三合社区 | 涉农社区 | 64 | 姜棚社区 | 涉农社区 | ||
3 | 栖木河社区 | 涉农社区 | 65 | 天台村 | 建制村 | ||
4 | 石槽堰社区 | 涉农社区 | 66 | 龚家村 | 建制村 | ||
5 | 栖贤街道 | 牛背村 | 建制村 | 67 | 云顶村 | 建制村 | |
6 | 三学寺村 | 建制村 | 68 | 白云村(新增) | 建制村 | ||
7 | 梨花沟村 | 建制村 | 69 | 山江村(新增) | 建制村 | ||
8 | 尖山村 | 建制村 | 70 | 舒家湾村 | 建制村 | ||
9 | 幸福村 | 建制村 | 71 | 福兴镇 | 积善村 | 建制村 | |
10 | 星月村 | 建制村 | 72 | 双宏村 | 建制村 | ||
11 | 四方村 | 建制村 | 73 | 金福村 | 建制村 | ||
12 | 双龙桥村 | 建制村 | 74 | 长乐村 | 建制村 | ||
13 | 官仓街道 | 花牌坊社区 | 涉农社区 | 75 | 三王庙村 | 建制村 | |
14 | 新水碾社区 | 涉农社区 | 76 | 土桥镇 | 梁家沟村 | 建制村 | |
15 | 荣华社区 | 涉农社区 | 77 | 花果村 | 建制村 | ||
16 | 双堰社区 | 涉农社区 | 78 | 金壶村 | 建制村 | ||
17 | 双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79 | 湖包村 | 建制村 | ||
18 | 白马泉社区 | 涉农社区 | 80 | 平山村 | 建制村 | ||
19 | 爪龙溪社区 | 涉农社区 | 81 | 高板街道 | 杨溪社区 | 涉农社区 | |
20 | 玉皇山村 | 建制村 | 82 | 玉溪社区 | 涉农社区 | ||
21 | 红旗村 | 建制村 | 83 | 风林社区 | 涉农社区 | ||
22 | 五凤镇 | 金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84 | 高龙社区 | 涉农社区 | |
23 | 玉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85 | 石桅子社区 | 涉农社区 | ||
24 | 青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86 | 东岳村 | 建制村 | ||
25 | 白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87 | 安桥村 | 建制村 | ||
26 | 小凤社区 | 涉农社区 | 88 | 小米塘村 | 建制村 | ||
27 | 金箱村 | 建制村 | 89 | 金钱寺村 | 建制村 | ||
28 | 白岩村 | 建制村 | 90 | 玉亭村 | 建制村 | ||
29 | 白果街道 | 红石板社区 | 涉农社区 | 91 | 鸿河村 | 建制村 | |
30 | 回龙桥社区 | 涉农社区 | 92 | 同善村 | 建制村 | ||
31 | 马家林社区 | 涉农社区 | 93 | 大禹村 | 建制村 | ||
32 | 龙王村 | 建制村 | 94 | 五盛村 | 建制村 | ||
33 | 古堰村 | 建制村 | 95 | 三岔河村 | 建制村 | ||
34 | 五通村 | 建制村 | 96 | 金龙镇 | 良园村 | 建制村 | |
35 | 罗盘村 | 建制村 | 97 | 高梁村 | 建制村 | ||
36 | 竹篙镇 | 凉水井社区 | 涉农社区 | 98 | 河源村 | 建制村 | |
37 | 红观音社区 | 涉农社区 | 99 | 谢杨坝村 | 建制村 | ||
38 | 凤凰社区 | 涉农社区 | 100 | 净因寺村 | 建制村 | ||
39 | 道沟湾社区 | 涉农社区 | 101 | 又新镇 | 净乐社区 | 涉农社区 | |
40 | 九龙社区 | 涉农社区 | 102 | 祝新村 | 建制村 | ||
41 | 宝塔社区 | 涉农社区 | 103 | 宝鼎村 | 建制村 | ||
42 | 八棵松村 | 建制村 | 104 | 三元村 | 建制村 | ||
43 | 天宝寨村 | 建制村 | 105 | 红缘村 | 建制村 | ||
44 | 金华村 | 建制村 | 106 | 油坊堰村 | 建制村 | ||
45 | 半边街村 | 建制村 | 107 | 万安村 | 建制村 | ||
46 | 金简河村 | 建制村 | 108 | 云合镇 | 磨盘山村 | 建制村 | |
47 | 龙兴村 | 建制村 | 109 | 金鸡山村 | 建制村 | ||
48 | 何家沟村 | 建制村 | 110 | 白象村 | 建制村 | ||
49 | 桂花湾村 | 建制村 | 111 | 石河村 | 建制村 | ||
50 | 和平村 | 建制村 | 112 | 黄鹤村 | 建制村 | ||
51 | 三溪镇 | 黑凤寺社区 | 涉农社区 | 113 | 天元村 | 建制村 | |
52 | 玉堂社区 | 涉农社区 | 114 | 三桥村 | 建制村 | ||
53 | 岳山社区 | 涉农社区 | 115 | 转龙镇 | 龙灯桥村 | 建制村 | |
54 | 金河村 | 建制村 | 116 | 桑园村 | 建制村 | ||
55 | 金峰村 | 建制村 | 117 | 大桥村 | 建制村 | ||
56 | 龙桥村 | 建制村 | 118 | 神仙桥村 | 建制村 | ||
57 | 长林村 | 建制村 | 119 | 丰收村 | 建制村 | ||
58 | 赵家镇 | 莲墩社区 | 涉农社区 | 120 | 新开村 | 建制村 | |
59 | 平水桥社区 | 涉农社区 | 121 | 石佛村 | 建制村 | ||
60 | 金山村 | 建制村 | 122 | 古顶村 | 建制村 | ||
61 | 天星洞村 | 建制村 | 123 | 泉水沟村 | 建制村 | ||
62 | 碧山村 | 建制村 | 124 | 白果湾村 | 建制村 |
附件: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采用“容量+间距”的模式制订,现对本规划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现行《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2021年6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金堂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形势的快速变化和发展,在零售点布局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出现了消费区域和许可证投放区域不均衡现象;二是住宅小区、封闭式商业综合体等特定区域的办证诉求逐步增加。面对新的形势,县局与时俱进,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予以重新调整、完善和补充,以期更加贴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
二、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市场调研。县局面向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许可证分布情况、不同区域零售户结构及销售情况、零售户及消费者对金堂县卷烟零售点布局情况的意见等信息进行了收集、调研,为《规划》的制定积累了信息资料。
(二)逐项研讨,反复推敲。组织相关人员多次逐项讨论,坚持“合法合规、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动态调控”四个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标准尺度。
(三)逐步制定,出台草案。根据讨论结果,县局采用容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模式,制定布局规划草案,力求提升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水平,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要求,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市场单元:按照行政区划将全县划分为16个一般市场单元(6街道、10镇),每半年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等指标,测算各一般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和零售点间的最短间距要求,将16个一般市场单元划分为发展区域和饱和区域,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二)特殊市场单元:一般市场单元内的偏远行政村社、集贸市场、住宅小区、高等学校、部队、监狱、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商业综合体等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设为特殊市场单元,采用“容量+间距”模式进行布局调整。
(三)明确两种特定业态,实施总量控制。
(四)明确六种放宽情形。
(五)明确两种特殊情形。
(六)明确十六种不予情形。
(七)阐明施行日期。
金堂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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