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龙街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毓龙街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盐城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精神,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街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城镇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条块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四级责任体系,规范燃气行业建设、生产、销售、经营、使用等市场行为,全面排查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防范化解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清查燃气企业数量、生产经营情况、用户数量、燃气价格等基本情况,并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査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燃气企业对照《标准》(详见附件2)按季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台账清单,逐项销号整改,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街道城管条线、市场监管条线负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燃气企业落实隐患问题整改闭环。(责任单位:城管科、经济科;各社区、村)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市场经营安全风险隐患。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建设、生产、经营、充装、运输、安检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条线要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非自有钢瓶置换、充装记录等情况;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加强充装、配送协同管理。街道住建条线要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送、入户安检等风险隐患。街道交通条线协调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等风险隐患。通过部门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发现“三违”行为问题突出的,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发现的、未及时上报的企业,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条线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顶格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安、市场监管等条线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气瓶”线索发现机制,并将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城管科、安监站、经济科)
(三)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条线,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4)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详见附件5)、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加大对使用燃气的同时,使用酒精、生物质燃料等其他燃料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街道各相关科室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住建条线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街道相关条线。街道各相关科室要联系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供人居住和生产经营的车库及地下室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因地制宜在餐饮等公共场所推广“瓶改管”“气改电”“全电厨房”;建立底层“住改商”、车库用气报告制度,产权人(使用人)须向街道各相关科室报告并对安全使用燃气作出书面承诺。(责任单位:经济科、社事科、计生站、城管科、安监站;各社区、村)
(四)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街道物管中心、城管科要联系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风险隐患;组织社区(村)、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有关部门及社区(村)、物业应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要对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详见附件6),实行“一小区一清单”。(责任单位:物管中心、城管科、安监站;各社区、村)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和管网建设管理工作,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住建、市场监管条线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燃气工程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督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检验主要管材、施工和验收程序;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报送上级部门,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行政审批条线要会同住建等条线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确保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实现风险预控;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违法违规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城管科、经济科等科室;各社区、村)
(六)加大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开展教育引导,广泛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已经流通至市场的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要追溯其生产厂商。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经济科;各社区、村)
(七)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特别是燃气管道穿越处于密闭状态的板涵情况排查,重点动态更新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20年以上PE管和钢管信息,并聘请第三方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提出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202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要重点排查整治老旧管道、违法占压管道、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1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既有违法占压、老旧灰口铸铁管道整治;从即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实行区级挂牌督办。市场监管条线要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城管科、安监站、经济科;各社区、村)
(八)着力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持续推进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餐饮场所预警系统平台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研判、共享作用,健全完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管道燃气企业应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GIS(地理信息)、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建设,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燃气管道运行状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检测设备,升级检测技术手段。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通过物联感知技术,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城镇燃气设施“一张图”监管。(责任单位:城管科、经济科、安监站;各社区、村)
(九)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整治地下或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行为,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作用,会同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街道各相关科室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街道各相关科室要加强跟踪,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处罚。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入户安检质量,对重点用户、重点场所加频加密检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或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整改和居民用户安全体检全覆盖。要加大财政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进一步拓展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覆盖范围,以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为重点,管道天然气新建和改造居民用户结合智能表安装同步实施,筛选一批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运行稳定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推广安装,按照“用户主动、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各方共担”的原则稳步推进,优先为三类人员安装燃气泄漏安全报警和切断装置,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城管科、经济科、社事科;各社区、村)
三、进度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2月)。制定印发《毓龙街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2月至3月)。组织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査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各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社区(村)开展排查工作,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布置排查工作、责任到人。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街道相关科室要向主管部门报告,请示予以行政执法,涉及违法的,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导考核。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将建立简报制度,每季度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要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物业广告栏、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各社区(村)分别于2022年3月5日、5月3日、8月3日、11月3日之前将《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附件3)、《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附件4)、《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6),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城管科汇总,联系人:姜时章。
附件:1﹒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2﹒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3﹒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4﹒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5﹒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6﹒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7﹒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8﹒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管道燃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1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备注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人以下 | 1 |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门站、调压站和LNG气化站数量(个) | 1-3 | 1 | |
4-6 | 2 | ||
7-9 | 3 | ||
10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门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的要求。
3.4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的要求。
3.5 管网输配巡检、抢险维修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4的要求。
表2 门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站长 | 1 |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运行工(燃气输配场站工) | 4 |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表3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站长 | 1 |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 4 |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表4 输配管网巡检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运行工 (管网工或巡检工) | 2 (管道长度小于100公里) | 按照管道长度每 100公里增加1人 |
抢维修、抢险人员 | 5 (可兼职或外协,经培训取证) |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按照管道 长度每100公里增加1.5人) |
入户安检人员 | 保障居民用户安检1次/2年, 非居民用户安检1次/年 |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2 | 可兼职或外协,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二、瓶装液化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5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5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5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备注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人以下 | 1 |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储配站数量(个) | 1 | 1 | |
2-8 | 2 | ||
9-15 | 3 | ||
16以上 | 5 | ||
供应站数量(个) | 1-10 | 1 | |
11-20 | 2 | ||
21-50 | 3 | ||
50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6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应不小于表7的要求。
表6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最低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主要负责人 | 1-2 | |
专职安全员 | 1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气瓶充装工 | 2 | |
气瓶检查员 | 1 | |
液化石油气库站工 | 3 (可由充装工或气瓶检查员兼任) | 按用户数,1千-1万户,每增加800户核定增加1人,1-5万户,每增加1千户核定增加1人,5万户以上每增加1.25千户核定增加1人.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2(可兼任,经培训取证) |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最少不得少于5人(2名管理人员、3名库站工)。
表7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岗位 | Ⅰ级站 | Ⅱ级站 | Ⅲ级站 | 备注 |
管理员(人) | 2 | 1 | 1 | (Ⅲ级站可兼任送气工,取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
瓶装燃气送气工(人) | 10 | 5 | 1 | 负责配送、入户安检,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3 | 2 | 1 | 可由送气工(应取证)兼职,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总人数Ⅲ级站不得少于2人、Ⅱ级站不得少于5人、Ⅰ级站不得少于10人。
三、汽车加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8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8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备注 |
总数 | |||
从业人员 (人) | 30人以下 | 1 |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汽车加气站数量(个) | 1 | 1 | |
2-8 | 2 | ||
9-15 | 3 | ||
16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加气站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表9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站长 | 1 |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 4 |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附件2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表A 安全检查工作表格式
门站和调压场站安全检查表(公司场站)
检查单元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类型 | 检查方法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符合打“√”;不符合打“×”并注明情况) |
总平面 布置 | 1 | 周边道路 | B | 现场检查 | 消防车通道畅通,宽度不应小于3.5m | |
2 | 站外防火间距 | A | 现场测量 | 距外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 | …… | …… | …… | …… | ||
站区 管理 | 1 | 安全警示标志 | B | 现场检查 | 入口处有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和禁火、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清晰 | |
2 | 车辆进出管理 | B | 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 | 生产区内无机动车辆停放;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应登记并安装阻火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表B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隐患 | 类型 | 整改期限 | 整改情况 |
注:本表中的序号是指《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对应的序号,如第4.2.1条
中的第1项不符合,序号应写4.2.1-1。
附件3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 名称 | 用户所在 建筑名称 | ||||
用户 地址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 电话 | |||
供气 企业 | 名称: 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检查 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气 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 £热水炉;£其他: | ||||
检查 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 全 管 理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位置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小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 安排上门安检 | |||
安 全 装 置 | 安装有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10米,距顶棚小于30cm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维修或改造 | ||
报警器检定(校验)有效期1年 | 符合□不符合□ | ||||
户 内 管 道 | 燃气管道及附件未被擅自改动,燃气管道末端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改回原状 | ||
钢质管道外表无明显锈蚀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暗设,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牢靠,无松动、摇晃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用于承重、作为支撑以及悬挂重物等其他用途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阀 门 燃 气 表 | 燃气总阀操作方便,阀门手柄完好,能正常关闭,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气表及管道周围无堆放或搭挂杂物、接触电线,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清理 | |||
设置与燃气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动作正常,明显标识安装时间,且不超过10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 接 软 管 | 采用燃气专用不锈钢软管或金属包覆管连接,连接紧固,软管无脱落、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长度不超过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埋地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未在弯折、拉伸、扭转、受压等状态下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 烧 器 具 | 燃烧器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与供应燃气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更换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建议更换 | |||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请厂家维修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请厂家维修 | |||
用 气 环 境 | 用气场所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按要求整改 | ||
未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 按要求整改 | |||
用气房间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自然通风良好,通风不良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设有厨房灭火装置的用户,具备发生火灾时联动关闭燃气功能;每个用气场所配备8kg灭火器不少于2只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其他 安全 隐患 |
附件4
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 名称 | 用户所在 建筑名称 | |||||
用户 地址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电话 | ||||
供气 企业 | 名称: 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气 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 £热水炉;£其他: | |||||
检查 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全 管理 | 有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 符合□不符合□ | 在醒目处设置公示牌 |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处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制度或操作规程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请燃气公司对用气人员进行培训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小于1次(提供供气企业检查表)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 ||||
泄漏 检查 | 钢瓶角阀、调压器、连接管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维修或更换 | |||
使用专用卡箍,连接紧固,软管未脱落,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
钢瓶存放及用气场所检查 | 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的充装、配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钢瓶未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应保持通风良好 | ||||
超量存放钢瓶 | 符合□不符合□ | 减少钢瓶数量或设置专用储瓶间 | ||||
未使用油、酒精、生物质燃料、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钢瓶存放及用气场所检查 | 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的充装、配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钢瓶未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安排校验检定或更换 | ||||
超量存放钢瓶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调 压 器 | 调压器为商用非可调式螺纹接口,未使用可调压式中、高压调压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8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 接 软 管 | 采用燃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软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无变硬、发黏等老化迹象,无龟裂、破损、磨损等现象,金属软管无明显锈蚀、破损、磨损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长度不超过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橱柜、暗埋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 烧 器 具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未使用猛火灶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更换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建议更换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其他 安全 隐患 | ||||||
附件5
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用气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供气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气源种类 | □管道燃气 □瓶装液化气 | 供气协议 | □有□无 | |||
供气企业 定期安检表 | □有□无 | 上次供气企业 安检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户自查情况 | 月份 | 检查人员 | 月份 | 检查人员 | ||
1 | 7 | |||||
2 | 8 | |||||
3 | 9 | |||||
4 | 10 | |||||
5 | 11 | |||||
6 | 12 | |||||
附件6
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所在街道 | 所在社区 | |||||||
物业名称(若没有物业填“无”) | ||||||||
气源种类 | □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 | 规模 (户) | 管道燃气()户 | |||||
管道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瓶装液化气()户 | ||||||
检查部位 | 问题隐患情况 | 整改措施 | 完成 时限 | 整改落实 情况 | 备注 | |||
隐患(部位)名称 | 数量 | |||||||
小区庭院 | 庭院管(处) | |||||||
调压站(处) | ||||||||
燃气引入管(处) | ||||||||
立管(处) | ||||||||
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处) | ||||||||
用户户内 | 管道穿越楼板存在隐患(处) |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户) | ||||||||
室内管道严重锈蚀(户) | ||||||||
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户) | ||||||||
在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使用燃气 | 车库 | |||||||
地下半地下室 | ||||||||
群租房 | ||||||||
其他: | ||||||||
合计 | 问题隐患总数(个) | 整改完成隐患数(个) | ||||||
参加排查部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 企业 情况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个) | ||||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个) | |||||
管网 情况 | 老旧 管道 (公里) | 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 | 整改完成管道长度 | |||
2000年前建设 | 球墨铸铁 | 存在隐患的管道长度 | ||||
钢管 | 整改完成管道长度 | |||||
PE管 | ||||||
违章占压管道数量(处) | 整改完成违章占压管道数量(处) | |||||
场站 情况 | 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场站数量(处) | 整改完成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场站数量(处) | ||||
人员配备情况 | 燃气企业总数(个) | 已核查的企业数(个) | ||||
人员配备不足的企业数(个) | 完成整改的企业数(个) | |||||
燃气 隐患 排查 情况 |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的一般隐患数量(个) | ||||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数量(个) | |||||
执法检查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
取缔非法燃气企业数量(家)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数量(家) |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老旧 小区 排查 情况 | 老旧小区总数(个) | 已开展排查的小区总数(个) | ||||
排查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隐患数量(个) | |||||
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情况 |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餐饮企业数量(家)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家) | ||||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数量(家)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家) | |||||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数量(户)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居民用户数量(户) | |||||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居民用户数量(户)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居民用户数量(户) |
附件8
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隐患类别 | 重大隐 患情况 | 整改 措施 | 完成 时限 |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整改 落实情况 | 是否 完成整改 |
存在隐患的 老旧管道 | |||||||
违章占压 (高中压管道) | |||||||
违章占压 (低压管道) | |||||||
安全间距不足 | |||||||
其他(《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中A类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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