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pzsyczm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间距、数量与间距相结合基本布局模式。

第二章合理布局设置标准

第四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以城市、乡镇、农村进行三级划分为一般单元;以特定消费人群、区域特点、商圈特点将辖区相对独立区域划分为特殊单元;以及部分投放较为饱和业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数量、间距、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基本布局模式。

第五条一般单元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区指“中心城区”、“南部新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二)乡镇指除城区外各街道、镇的乡镇社区,其中濛阳街道、丽春镇的乡镇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除此之外的街道、镇的乡镇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农村指农村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行政村按照居民户数在1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户数超过1200户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特殊单元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四川雨润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四川雨润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水果区)、成都市雨润现代食品城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且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80米;其他农贸、集贸、商贸市场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建筑工地内等相对封闭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三)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独栋公寓、封闭式管理小区通道口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住户在1500户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户数超过1500户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60米;

对于适用以上(一)、(二)类情形的,平街层临街商铺与其区域内部有不易拆除且不可通行的物理隔断,按一般单元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特殊单元和一般单元互不作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参照物。

第七条下列业态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娱乐服务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

(二)其他类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或主动变更,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适用以上(一)、(二)类情形放宽办证,需规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适用以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

(二)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本市经济发展建设需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体规划而迁址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凭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材料,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决定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一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第十二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业态认定:

(一)本规划中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2021)进行核定。

(二)对于存在混合业态的经营场所,应当根据其陈列商品、占用面积等内容进行综合认定,主营业态各项条件均应达到所属条件的70%比例。

(三)未装修、部分装修等不具备开展经营活动条件的经营场所视为其他业态。

第三章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 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

(十)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五)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或不纳入数量限制的参考基数: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零售点与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相邻门柱,二者之间的距离按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内固定卷烟经营区域最近边缘作为测量起始点。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中心城区”是指:滨河北路、滨河路、繁江北路、繁江南路、朝阳南路、天府东路、牡丹大道南段、牡丹大道北一段、牡丹大道北二段、牡丹大道北三段形成的闭环内区域;“南部新城”是指:新郫彭路、青白江(河流)彭州段、福兴大道及其延伸至青白江(河流)彭州段、集贤路、护贤东一路、成彭路、西河东路形成的闭环内区域。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指乡镇社区:站前社区、人和社区、光明社区、朝阳中路社区、北京堂社区、顺和社区、护贤社区、清林社区、连封社区、清洋社区、东湖社区、双龙社区、白鹿场社区、思文场社区、润林社区、双埝社区、丰乐社区、磁峰社区、桂花社区、白马社区、滨河路社区、柳河社区、航动社区、花街子社区、花棚社区、小鱼洞社区、白水河社区、关口社区、海窝子社区、青杠林社区、临江社区、百和社区、锦阳社区、龙安社区、义和社区、星月社区、濛江社区、东塔社区、九尺铺社区、升平社区、军屯场社区、万年社区、敖家场社区、红岩子社区 、凤凰石社区;除乡镇社区外,彭州市辖区内其他社区均为农村社区。

第十八条本规划中所称经营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搭建的隔层或者与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青少年宫、幼儿园。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零售户占比情况,农村社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变动情况,每月由彭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动态数据。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彭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彭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彭烟专〔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彭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和优化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辖区内烟草市场资源,促进彭州市烟草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彭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局工作安排部署,开展了《彭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近年受疫情对经济生态,以及彭州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呈较大幅度增长,导致某些区域人均持证比较大,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影响了辖区卷烟零售户的高质量发展。为保持人均持证比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持续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稳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彭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彭州市辖区实际形成了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规划(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规划的制定依据、零售点布局原则和基本布局模式;二是明确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部分业态的布局内容;三是明确放宽间距情形、放宽不受间距、数量限制情形;四是明确了经营场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业态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六是明确了不作为间距测量参考点和不纳入数量限制的情形;七是阐明本规划中的相关名字解释及施行日期。


彭州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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