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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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qyqyczm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二条 根据辖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市场成熟度、需求稳定度、人口密度、居住集中度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发展区域、控制区域。
控制区域为草市街街道、草堂街道、西御河街道、少城街道、府南街道、金沙街道、光华街道,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控制区域内的新增许可证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的投放政策,单一街道办按照不超过青羊区全区域上一年新增许可证总数的2.5%,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数量。
发展区域为文家街道、苏坡街道、蔡桥街道、康河街道、黄田坝街道,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三条 在符合经营场所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主要目的特殊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内,设置点位不超过10个,距离30米;城市轨道交通站内附属营业性商铺、城市公交车站内附属营业性商铺,设置点位不超过3个,距离30米。 (二) 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及景区内部街道,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且符合经营场所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设置相应数量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区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不足200户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小区住户规划户数不足500户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小区住户规划户数5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同一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五)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内部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六)部队营区、监狱、驾校训练场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商业综合体内部入驻商家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入驻商家在200户以上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八) 商用写字楼宇、临街多层商铺、开放式商业街区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宾馆、酒楼、度假村、农家乐、茶楼等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受总量模式影响时,不超过总量上限。
(十)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楼盘从交付期开始计算的三个自然月内不受总量控制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对于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设置零售点时除满足间距和特殊场所设置标准外,娱乐服务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2.5%,其他类按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2.5%进行总量控制。实地核查时无法确定业态的经营场所,归入其他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最小间距限制。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合法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市场调研反馈、消费者意见反馈、经营者需求明显变化、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经营功能布局变化、地标建筑扩建、轨道交通站点投入使用等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繁华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以上情形同时受总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对于在全市范围内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
第六条 特殊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直系亲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一)类情形仅指同一时期在全市范围内申领且持有一个有效许可证当的情况,注销或歇业后重新选址任可适用。
第三章 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及仅供车辆出入通道除外)向外延伸且依法可通行10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及仅供车辆出入通道除外)向外延伸且依法可通行30米的区域;
(十)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九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或不纳入数量限制的参考基数: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楼栋、同单元楼上超过50%以上的业主同意书);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消防验收合格公示文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发证机关对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且在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具体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 GB/T*****-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数量及占比情况,每半年公布。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当申请人的申办条件同时满足本规划中的第二条与第三条的,遵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 时整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青羊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现行的《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成都市青羊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自202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因《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公布施行,青羊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分析当前辖区城市建设发展综合趋势,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此《规划》。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辖区划分及区域划分;二是调整特殊场所设点情形(成都西站扩大化、加入商用写字楼、新建楼盘限定情形);三是明确两种不受间距、数量限制的特殊情形;四是将青少年宫,母婴店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列入不予发放情形;五是进一步对申领许可证经营场所进行限定;六是明确申请人的配合义务;七是进一步明确了业态认定办法(根据《零售业态分类》 GB/T*****-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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