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dqbjyc@
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布局规划标准第三条根据城市、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将辖区划分为城市中心区、城镇居民区、农村聚集区、农村分散区,并按以下标准布局。
(一)城市中心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城镇居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三)农村聚集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农村分散区按单一行政村居民户数为布局依据,居民户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20米。
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四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将各区域发展状态分为成熟型、发展型和待发展型。
成熟型是指区域建设已经完善,卷烟消费需求饱和、增长空间有限的区域。
发展型是指区域建设正高速发展,卷烟消费需求旺盛、具备发展潜力的区域。
待发展型是指区域尚未开发建设,卷烟消费需求低迷、无增长空间甚至负增长。
成熟型与待发展型区域内,当期零售点数量不增加。发展型区域增长数量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需求测算,每月进行公示。
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各社区(村)的发展状态进行调整。
第三章 特殊区域与特殊情形布局标准第五条 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目的的特殊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合理布局:
(一)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户数不足1000户,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每增加10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二)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的,可根据后勤服务点分布按照每20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2000人的按2000人计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酒店内部集中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区域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三)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高速服务区(含服务区加油站)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不足2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五)商用写字楼内部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六)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场所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七)封闭管理的工厂、园区内仅有唯一后勤服务点的,职工不足2000人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不足2000人的按2000人计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第六条 娱乐服务类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5%;其他类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
2、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限制:
1、居民户数超过500户的新建小区楼盘可设置烟草烟草专卖零售点不超过2个。
2、新建工业园区、工厂、大型物流园区内可设置烟草烟草专卖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四章 布局规划放宽情形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在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繁华区域,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适用以上1-2类情形放宽办证,需规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适用以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40米的区域;
(十)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经营场所条件要求第十二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各社区(村)的发展状态情况进行公示,每季度对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限制的特殊区域进行公示,每月对上月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以及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烟草制品零售点本月可设置数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明确了施行日期的,在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按照国家标准(GB/T *****-2021)进行核定。
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经营业态的,视为其他业态。
第十六条关于城市中心区、城镇居民区、农村聚集区、农村分散区以及成熟区、发展区、待发展区见附件。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青烟专〔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青白江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青白江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趋势、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青白江区烟草专卖局将在合理布局规划中运用间距模式、区域发展及间距模式、数量总控模式三种组合方式来避免烟草制品零售点无序增长,一方面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能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有序增长,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烟草制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通过前期调研和分析研究,形成了此《规划》。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共二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根据区域特征制定布局标准。二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增长标准。三是特殊区域内间距标准和总量限制要求。四是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年度末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控制。五是制定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的五类情形。六是制定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和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限制的四类情形。七是制定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八是不予设置情形的十四类情形。九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场所及业态认定办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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