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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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5月2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pjxyczm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蒲江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蒲江县烟草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蒲江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的规划建设、经济发展、人口密度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4类区域(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并按以下标准布局。

(一)中心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工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5个,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三)场镇居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四)场镇发展区住户不足5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住户在500户以上不足10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住户在1000户以上不足15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8个;住户在15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农村发展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第六条 辖区卷烟市场状态、消费需求、人口数量等因素变化,导致划分4类区域内的消费需求连续3个月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可启动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动态调整应依据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间距标准,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受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区域在间距放宽的同时可增加零售点数量,增加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该区域上年度末零售点数量的10%,数量按照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整。蒲江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开展动态调整评估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区域的间距标准、数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月卷烟消费需求=评估区域月销售总量÷评估区域零售点数量)

(上年度辖区平均水平=上年度辖区销售总量÷上年度末辖区零售点数量÷12)

第七条 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目的,在下列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布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封闭式管理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住户不足8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在8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以集中交易农副产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有摊点的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8个;有摊点的经营户不足2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以农副产品以外其他商品集中交易为主的集贸市场内有摊点的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户不足2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三)在汽车站、高铁站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速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加油站)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五)在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特殊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蒲江县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八)在商业综合体内部经营的,入驻商家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入驻商家1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商业综合体临街商铺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布局。

(九)商用写字楼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商业综合体临街商铺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布局。

第八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之和,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8%。上述业态的数量按照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整。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数量的限制: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及消防员家属、一等功臣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

2、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或不纳入数量限制的参考基数: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

(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规定间距的限制:

(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在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繁华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六)经营面积4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适用以上1-2类情形放宽办证,需规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适用以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总量模式的区域或场所,在本规划施行前依法取得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到或超过规定总量标准上限的,该区域或场所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本规划第七条所列特殊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纳入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计算范围。

第三章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6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40米的区域;

(十)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十一) 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为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对达到饱和或人均持证率高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持证率的区域实行距离加总量控制模式,当月零售点投放量在上月末通过信息网络和蒲江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进行公示。

每月1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可通过蒲江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网络渠道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蒲江县局将在当月投放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审查,依次发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划间距的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的测量:申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间的距离,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

(二)申办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之间间距的测量: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出入行人通道口两侧立柱、墙体,与靠近申办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墙立面之间的距离,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出入行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通道、货运通道等)。

间距测量参考点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行人可正常通行无障碍的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依法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新建楼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购买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B/T*****-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视为其他业态。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指蒲江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青少年宫。

第十九条 蒲江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每月将辖区内,娱乐服务类及其他类业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办证数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规划中不同划分区域接壤道路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间距较低区域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是指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散装酒经营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及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内”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蒲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施行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3年 月 日 时整施行。原《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蒲烟专[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高)的说明

关于《蒲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和优化蒲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辖区内烟草市场资源,促进蒲江县烟草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蒲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局工作安排部署,开展了《蒲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蒲江县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激增,许可证增长比率与常住人口增长比率明显失衡,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卷烟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持续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稳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烟草消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蒲江县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形成了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规划(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规划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零售点布局原则;二是明确蒲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间距+数量方式进行布局,并实施动态管理;三是明确放宽间距情形、不受布局间距、数量限制情形、不予办理情形、不作为间距参考点情形、经营场所条件;四是根据控烟条例规定,扩大了零售点禁设范围及距离;五是阐明施行日期。


蒲江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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