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平度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办法
平度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是指一般设备部门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部门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部门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
第三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设备及大宗物品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设备及大宗物品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设备及大宗物品清查盘点;设备及大宗物品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设备及大宗物品;保证设备及大宗物品安全、完整。
第二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设备及大宗物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总务处对全校设备及大宗物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㈢ 审核办理设备及大宗物品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 组织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㈤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设备及大宗物品;
㈥ 监督、检查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㈦ 组织培训、考核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人员;
㈧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㈠ 根据学校有关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办法;
㈡ 组织设备及大宗物品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㈢ 登记设备及大宗物品明细账薄;
㈣ 组织所属部门进行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㈤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设备及大宗物品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㈦ 检查、指导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设备及大宗物品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办法;
㈡ 建立有关设备及大宗物品明细账薄和设备及大宗物品使用卡片;
㈢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㈣ 保管、维护设备及大宗物品;
㈤ 提出设备及大宗物品处置意见。
第十条 学校在各个校区设置的资产管理部,是各校区设备及大宗物品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设备及大宗物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总务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相应职责。
第三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部门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设备及大宗物品,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设备及大宗物品,都要纳入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设备及大宗物品划分为九类:
㈠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㈡ 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㈢ 电教设备;
㈣ 医疗器械;
㈤ 交通运输工具;
㈥ 生产设备;
㈦图书;
㈧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㈨文体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设备及大宗物品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设备及大宗物品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设备及大宗物品,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设备及大宗物品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按照同类设备及大宗物品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设备及大宗物品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 交换设备及大宗物品,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 其他部门投资转入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㈨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设备及大宗物品,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 购置设备及大宗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设备及大宗物品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设备及大宗物品,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 根据国家规定对设备及大宗物品价值重新估价;
㈡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 将设备及大宗物品的一部分拆除;
㈣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 发现原设备及大宗物品记账有误。
第四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的增加
第十五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设备及大宗物品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处会同财务、监察 、审计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设备及大宗物品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总务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设备及大宗物品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设备及大宗物品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设备及大宗物品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设备及大宗物品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部门不得无偿占用学校设备及大宗物品,对其占用的设备及大宗物品(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移交设备及大宗物品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 机构调整时,由总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㈡ 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㈢ 设备及大宗物品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设备及大宗物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设备及大宗物品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设备及大宗物品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处置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设备及大宗物品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处置设备及大宗物品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及大宗物品处置申请单;
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㈢ 总务处审核;
㈣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㈤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㈥ 根据批复处置设备及大宗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设备及大宗物品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设备及大宗物品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设备及大宗物品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置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设备及大宗物品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设备及大宗物品账簿和卡片:
㈠ 总务处设置、登记设备及大宗物品总账和分类账薄;
㈡ 会计室设置设备及大宗物品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㈢ 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设备及大宗物品卡片。
第三十六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设备及大宗物品的数量和金额。设备及大宗物品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八条 设备及大宗物品内部调剂,需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总务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设备及大宗物品卡片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奖 罚
第四十一条 为使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 积极主动开展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㈡ 在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㈢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设备及大宗物品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㈡ 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设备及大宗物品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㈢ 擅自处置设备及大宗物品,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㈣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设备及大宗物品的;
㈤ 财务人员不见“设备及大宗物品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㈥ 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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