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3-法鉴字34)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3-法鉴字34)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3-法鉴字34)

(2023)湘0223法鉴字34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3年5月8日10:00时选择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蔡敏、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评估机构。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围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于2023年5月6日17:3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提示: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机构选择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的方式。2、摇号过程、结果可在“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重播与查询。3、如果跨市域接委托任务,鉴定/评估机构要派出执业满两年的技术人员,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一年摇号资格。4、被选定机构在接到摇号结果通知后来本院202室(********)审查材料,办理委托手续。如材料不齐,被选定机构应向本院202室书面提交所需材料清单。

攸县法院202室电话:********联系人:陈慧

攸县法院监督电话:********

标的概况

案号

承办法院

委托事项

案情简要

其他

(2023)湘0223法鉴字34号

攸县人民法院

对被执行人蔡敏、易剑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村云升山庄贵园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 *********攸国用(2008)第23/B045号】进行司法评估。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了(2019)湘0223民初1042号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蔡敏、易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融意通信用卡本金******.49元及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37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蔡敏、易剑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对其共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村云升山庄贵园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 *********攸国用(2008)第23/B045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蔡敏、易剑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借款。

专业类别(任一符合)
房地产评估【一级】
房地产评估【二级】
报价网址:https://www1.rmfysszc.gov.cn/Customer/Login.shtml?cl=1
,湖南,长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选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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