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3〕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3〕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3〕5号

投诉人:哈尔滨天兴森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5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伊春市森林火灾高危区灭火装备建设项目(被服装具)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项目编号[******]YCZC[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请求是:确保我方利益不受损害。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投诉事项1

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按照伊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处理决定书执行(附件3),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前提下废标。”的投诉事项,专家组查看由市应急局提供的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后,经讨论后认为此项投诉不合理。理由:由于采购人认为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完成采购单位采购目标要求,并且已经由第三方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进行招标采购,这是招标评审之外采购人的决定。故不支持此项投诉。

投诉事项2

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未列出具体错误的参数,且以参数错误为幌子,不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偷换概念违规废标。”的投诉事项,专家组查看由市应急局提供的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后,经讨论后认为此项投诉不合理。理由:由于采购人认为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完成采购单位采购目标要求,并且已经由第三方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进行招标采购,《论证意见》中相关理由、依据及参数明确,这是招标评审之外采购人的决定。没发现“不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偷换概念违规废标”问题,故不支持此项投诉。

投诉事项3

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偏袒相关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投诉事项,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投诉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投诉的内容,因此不支持此项投诉。

投诉事项4

对“投诉事项4:采购人的错误,造成我供应商商业信息泄露,使得我公司遭受损失。”的投诉事项,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范围与内容符合法律与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商业信息泄露问题。因此不支持此项投诉。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春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天兴森防投诉4.5(1).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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