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邹城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的通知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邹城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的通知
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应当通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
1.大地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
3.摄影测量与遥感;
4.工程测量;
5.海洋测绘;
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8.地图编制;
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10.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邹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
三、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总承接方进行统一登记。
四、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系统(http://117.73.255.5:8081/giszhjg/wwwroot/default.html)在线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项目来源材料;
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还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登记件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电子登记凭证。
测绘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补正。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测绘单位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系统在线打印登记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后,登记范围或内容有变更的,对变更的部分应当补充登记手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并告知理由:
(一)经补正后提交的登记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已有适宜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现势性、精度等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测绘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情况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测绘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属邹城市行政区域外测绘单位的,由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其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pdf版关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的通知.pdf
标签: 测绘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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