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一、采购人: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采购。
三、采购内容:拟对济青高铁红岛站的54部通力牌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进行采购。要求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通过地方特检院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四、预算金额:54部通力牌扶梯的最高控制价750万元(含维修、取证及一年全包维保),最终按实际维修的零配件数量及确定的工作量清单进行结算。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为保证扶梯的技术标准一致、运行安全可靠、质量可追溯,避免设备运营后的质量安全责任及合同纠纷,经研究确定设备零部件及维修工作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中标供应厂商采购。
六、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通力扶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七、公示期限: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3日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567号铁投大厦
联系人:李先生、宁先生
联系方式: 0531-********、176*****067
九、监督
监督部门: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招标办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567号铁投大厦
监督电话::0531-********
邮箱:jqgtzbb@163.com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
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方案
济青高铁红岛站将于2023年6月30日开通,为做好开通准备工作,现对红岛站内54部通力牌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进行采购。
一、项目名称
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采购。
二、采购内容
拟对济青高铁红岛站的54部通力牌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进行采购。要求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通过地方特检院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三、合同类型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进行调整。最终按实际维修的零配件数量及确定的工作量清单进行结算。
四、最高限价
54部通力牌扶梯的维修费最高价不超过750万元。最终按实际维修的零配件数量及确定的工作量清单进行结算。
五、扶梯维修要求
1.维修目标是保障扶梯的安全运行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
2.5月30日前完成红岛站54部扶梯的维修工作,并全部通过青岛市特检院的相关检查,取得合格证;
3.维修过程采用工程量签认单进行工程写实,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最终结算;
4.维修过程中对每台扶梯建立维修档案,每周汇总维修进度。
六、采购限价
54部扶梯的最高价不超过750万元。
七、其他事项
1.谈判日期:2023年5月6日上午9:00
2.谈判地点:山东铁投集团12楼山东铁投招标采购中心开标区
3.交货日期:在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取证。
4.交货地点:红岛站,具体地点由甲方制定。
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
单一来源采购报价函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现已收到贵公司的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编号:JQ-2023-CGHW-0007,包件号:FT01),我公司愿意参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现承诺回复如下:
1.我公司承诺能按照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满足红岛站54部扶梯维修的各项工作要求,保证于2023年5月30 前完成维修及取证工作。
2.我公司报价: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元(小写)。详细报价如下:
54部扶梯报价明细
序号 | 物资名称 | 出厂电梯编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维修配件(元) | 维修人工费(元) | 维修单价 | 维保费(元) | 合价(元) | 不含税价格 | 完成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2 | 3 | 4=2+3 | 5 | 6=1*(4+5) | =4/(1+13%)+5/(1+6%) | |||||||
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合计 | |||||||||||||
到站合计人民币大写: | |||||||||||||
维修费税率:13 %, 维保费税率: 6 %。 |
1.结算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2.乙方向甲方提报维修方案及人员配置。3.最终以买方实际需求和买卖双方实际维修签认单为准,进行最终结算。
3.单台扶梯维修清单。
青岛红岛高铁站扶梯清单(出厂单号)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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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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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总价 |
…
…
报价单位:(盖章)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公司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递交、撤回、修改单一来源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3: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济青高铁红岛站扶梯维修配件及相关维修服务采购
采 购 合 同
买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卖方:
山东?济南
2023年 月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FT01(项目编号:JQ-2023-CGHW-0008)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含技术联络会议纪要及承诺资料);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原合同:(2017)JQGT-CG-006 ;
(9)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其中维修费用为 元整(¥);维保费用为: 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陆 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 贰 份。
8.本合同自2023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甲方: |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 乙 方: | |
(盖章) | (盖章) |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567号铁投大厦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人(签字): | ||
开户银行: | 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高新区支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
时间: | 年月日 | 时间: | 年月日 |
订货明细表
买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JQ-2023-CGHW-0008
卖方: 包 件 号:FT01
序号 | 物资名称 | 出厂电梯编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维修配件(元) | 维修人工费(元) | 维修单价 | 维保费(元) | 合价(元) | 不含税价格=4/(1+13%)+5/(1+6%) | 完成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2 | 3 | 4=2+3 | 5 | 6=1*(4+5) | ||||||||
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1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2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3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5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6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7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8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49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0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1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2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3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54 | 自动扶梯 | 见原合同 | 台 | 1 | |||||||||
合计 | |||||||||||||
到站合计人民币大写: | |||||||||||||
维修费税率:13 %, 维保费税率: 6 %。 |
注明:1.结算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2.乙方向甲方提报维修方案及人员配置。3.最终以买方实际需求和买卖双方实际维修签认单为准,进行最终结算。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所有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日”指日历日。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1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或发货前30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物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物资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物资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制造厂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单据。
(4)维保费用根据维保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经买方审核确认后,由买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货款。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日或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物资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4.6卖方保证,若在合同履约中发生不良行为,接受买方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买方不为此而另行支付费用。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进度款。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进度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度款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进度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物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3)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6.5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
17.2卖方不得转包合同物资。
17.3 卖方不得外购或异地生产合同物资,必须为卖方注册地本厂生产的产品。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买方要求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20.1.4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弄虚作假、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1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由买方提出完全终止合同的要求;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1本合同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技术规格书(含技术联络会议纪要及承诺资料);
(2)订货明细表;
(3)履约保函;
(4)廉政协议书。
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1.定义
1.5 买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567号铁投大厦
联系人:李滨
电话: 0531-********
电子邮箱地址:JQGTWZB@163.COM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 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 补充: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卖方应负责对买方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设备的督导安装及其他售后服务。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检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维修工程量签认单及全额发票;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维保费用根据维保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13.2卖方将13.1所列单据送交买方,经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的依据。
13.3支付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30%维修费预付款(不含维保费);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扣除维修费预付款后,支付至甲方签认完工维修费的65%;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支付至甲方签认完工维修费的95%;剩余5%的维修费进度款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14.保证
14.3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开通后 1 年,自工程验收开通之日起计算。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卖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买方工地停工待料、工期延误等问题,应按19.3误期赔偿费条款进行赔偿。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退还进度款。但进度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5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为:/。
15.6合同物资的检验检测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执行,卖方应配合买方或者买方委托的供应服务机构在合同物资生产过程、施工现场随机取样进行检验检测。
施工现场随机取样的检验检测,若第一次出现检验检测不合格,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该批次货物按不合格退货处理并及时补充新货、不影响施工进度,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若第二次出现检验检测不合格,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自动终止合同,同意买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卖方赔偿买方及施工单位等相应损失。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物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所有提升高度允许在业主下达供货清单之前进行调整,当提升高度在±100mm的范围内,在不影响配置变动的情况下,不得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也不增加额外的费用;
(3)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6.5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9.误期赔偿费
19.3乙方应根据工期要求合理安排维修力量,确保按期完成维修及取证工作(2023年5月30日),如未按期完成,则甲方按照剩余扶梯数量,每台每延误一天扣除1万元进度款。
20.终止合同
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索赔:
20.1.4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买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发货计划。
20.1.5卖方累计3次不能保证供应,经买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供货。
20.1.6卖方在实际供应过程中出现2次供应不及时而造成工地停工待料。
20.1.7供应的物资为假冒产品或累计2次出现施工现场检验不合格。
20.1.8卖方有违反合同17条款的行为。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合同编号:
甲 方(委托方):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方(维保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乘客扶梯、载货扶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杂物扶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事项。
2.维保单位必须是扶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扶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和修理等保证扶梯正常运转的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根据双方协商,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经协商认为无需填写的,请填写“/”。
5.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处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相关管理规定。
鉴于乙方具有扶梯安装(含修理)资质,为保证甲方扶梯高质量安全运行,延长扶梯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铁路客运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铁总安监〔2015)128号)《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223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外资企业,未使用农民工)对扶梯进行预防性专业维护保养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护保养的扶梯明细
序号 | 扶梯品牌型号规格 | 提升高度 | 数量 | 标准单价(元/年) | 折扣单价 (元/台/年) | 折扣合计(元/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总计 | |||||
第二条 维护保养方式和频次
□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扶梯零部件;
□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及以下(含维保用润滑油等油品、梯级导向块与围裙板自动注油
壶等)扶梯零部件;
√全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扶梯零部件。
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扶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对上述扶梯的维护保养按照至少每15日维保一次的频次落实。
第三条 维护保养期限
自2023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依据扶梯型号,按照《扶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的维保内容,制定维保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实施扶梯维保。每次维护保养操作完毕,记入维保记录,及时归入扶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条 维护保养标准
《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扶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扶梯) A、B、C级资质规定,为扶梯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同时执行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和标准并且适用于所维保扶梯的工作要求,具体见本合同第九条。保证所维护保养扶梯的安全性能。维护保养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六条 维护保养费用
总价(含增值税):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6%,增值税元。
以下为另收费项目:
(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法定定期检验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检验工作。
(二)甲方对设备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的电/扶梯设备部件丢失、损坏的。
(三)人为破坏、水灾、水淹、水浸及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设备需要清理、维修及更换零件、部件等。
(四)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发生改变需增减安全装置时,由甲方支付增减安全装置的人工和材料费。
(五)扶梯轿厢(包括照明)内围壁及其装饰面板,轿顶装饰及面板,轿内地面的装饰,轿门、厅门面板及装饰等日常卫生的清理。
(六)扶梯附加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机房、井道、地坑的防水措施;土建维修翻新;井底隔离网;机房电源;防雷系统;机房、井道排(通)风;监控摄像;消防设备等非乙方设备)。
(七)其他:
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七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月√季度□半年□年)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应付金额为:收到乙方发票并内部流转审批结束后支付:大写 元整(小写: 元)。双方约定季度维保费用的10%作为甲方对乙方工作质量的考核费用,付款前甲方对乙方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实付款=应付款-考核款。
(二)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出具□普通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本合同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票支付□ /方式支付。付款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扶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扶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扶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二)有权要求乙方保障扶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有权根据《青岛站客运设施设备委外维保考核管理办法》(见附件)相关规定及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三)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扶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四)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五)配备扶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扶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扶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扶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4.如果更换扶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在扶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七)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保费。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扶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有权对甲方的维护保养质量考核提出异议和申辩。
(四)对其维保扶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扶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扶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五)按照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扶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维保计划和方案,确保维保扶梯的安全性能。在节假日、暑运、春运、特殊任务及铁路重点运输时期开始之前,根据甲方事先通知要求,提高维保级别进行维保,即半月增为季度、季度增为半年,半年增为年度,且应使用增加后的维保项目记录单,下次维保级别按维保计划不变。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扶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扶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在青岛红岛站设0人驻站维保,接到扶梯困人或其他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扶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或维修,红岛站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八)扶梯出现故障,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组织排除故障,一般应在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立即修复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维修方案及修复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 12小时。遇需更换配件等原因超过24小时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间。
(九)对扶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扶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扶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扶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扶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扶梯维保的项目(内容)、故障原因,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十)建立每部扶梯的维保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且归入扶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十一)与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将名单和资格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报甲方备案,发生人员变更的,需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经前述程序报甲方备案。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作业人员应当具有扶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决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扶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十三)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扶梯的定期检验。
(十四)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扶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五)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扶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十六)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扶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扶梯时,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厂家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十七)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扶梯维护保养许可证。
(十八)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九)作业中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二十)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二十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二十二)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及设备在维保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扶梯维保所遵守规则规定的乙方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四)积极响应甲方的维护保养质量考核,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抵触。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五)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扶梯年检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扶梯复验费用,因此导致扶梯停机不能使用的,每停机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每逾时30分钟的,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因乙方维护保养原因发生人员被困,给被困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取得或丧失相应的扶梯维护保养资质,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二)本合同项下附件、订单及其他文件(如有)构成本合同之一部份,如有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五)其他约定:
附件一:青岛站客运设施设备委外维保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二:迅达扶梯零部件价格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 (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外设备维保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设施设备维护工作,规范委外维保单位管理,确保旅客服务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依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设备设施委外和联合维护保养管理办法》(济铁客函〔2019〕249号)和《青岛站客运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青站客〔2018〕
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站客运设施设备委外维保单位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设施设备,是指在车站内用来办理客运业务的设施设备,包括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站舍、站场及安全设备、服务设备及附属设施及办公设备。车站客运设施设备按照性质分旅服系统,客票系统,实名制核验系统,空调系统,时钟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动、静态引导系统,低压配电系统,BAS系统,智能照明系统,客车上水系统,客车吸污系统,排污系统,能源管理系统,消防系统,特种设备,加压泵站等。
本办法所称委外维保单位,是指委托其为客运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为车站提供客运设施设备及维保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车站客运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是客运设施设备委外维保单位信誉评价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监管质保期内设施设备厂商及质保期外委外维保单位的工作质量,科室、客运车间(客运车间、北客运车间,下同)、高铁站要加强日常维保质量的监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报评价报告。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委外维保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并具有长期相关系统和设施设备维保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2.具有完整的客运设施设备维保和故障处理技术方案。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具有维保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化技术支撑手段,以及相关备品备件、检测设备、维保工具等。
5.具有故障快速响应机制和能力。
6.具有铁路行业相关从业经历。
7.业绩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六条维保管理内容:
1.管理制度。建立客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权限和维保责任。
2.管理台帐。设立客运设施设备故障及处理登记台帐,按要求及时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客运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
3.巡视检查。按照合同规定安排专业人员对客运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客运设施设备使用人员要将本岗位的设施设备检查纳入交接班内容。
4.故障报修。客运车间、高铁站应建立日常报修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委外维保单位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确保客运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得到及时维修。对发现的故障,客运车间、高铁站要及时通知委外维保单位,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故障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及应急措施,争取将损失降至最低。如客运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客运科、设备信息管理中心。
5.维保考核。各科室、客运车间、高铁站应根据客运设施设备维保工作开展情况,对委外维保单位进行评价考核,针对各类客运设施设备维护要求和特点,要将组织保障、软件管理、运行监控、维护维修、故障处理、应急处置、安全检查、停机检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作为对委外维保单位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设备信息管理中心。车站和委外维保单位要接受各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
6.责任追究。因委外维保单位的维保作业不当造成车站设施设备损坏,由其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因委外维保单位的维保作业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旅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铁路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委外维保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因旅客或其它原因造成客运设施设备损坏,由车站客运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赔偿责任。
第七条针对各类客运设施设备维护要求和特点,要将组织保障、软件与管理、运行监控、维护维修、故障处理、应急处置、安全检查、停机检修等作为对委外维保单位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以此明确相关考核标准。
1.服务时限。设备信息管理中心将与委外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下发客运车间、高铁站。委外维保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客运设施设备故障响应时间标准,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科学组织日常维护作业,保证维保处理工作按时完成。
2.维保质量及内容。委外维保单位应实行对维保设施设备定时巡检的制度,明确维保范围和内容,并健全相关管理台帐;按规定完成年度深度维保计划;遇春运、暑运、黄金周、小长假等旅客运输高峰前,委外维保单位应对其维保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值守维护力量。
3.作业安全。委外维保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作业过程安全。
第八条委外维保单位存在的下列行为,应纳入不良行为管理范围:
1.物资采购。委外维保单位在参加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车站管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干扰、破坏铁路维保市场秩序,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等情况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设备供应。委外维保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合同内容,或提供的客服设施设备与合同承诺不符,供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等情况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建设施工。供应客运设施设备无法平滑接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遵守集团公司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况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4.维保质量。维保频次、质量不满足要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巡检,提供的客运设施设备各类软硬件及管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5.故障修复。应急响应迟缓,客运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或未按约定时间修复,未按时提交故障修复报告等情况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九条对委外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
“不良行为记录”是委外维保单位信誉评价扣分的重要依据,委外维保单位是否曾经有“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委外维保单位招标资料预审的重要内容。设备信息管理中心要在维保合同条款中对不良行为进行明确约定,将维保响应时间、维保巡视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内容纳入其中,并明确考核分值。委外维保单位发生“不良行为”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1.由于委外维保单位的不良行为,对客运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取消其半年至一年的维保资格。
2.同一委外维保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外维保单位资格。
在签订维保合同时,约定客运设施设备年度维保费用总额的10%作为车站对委外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费用。
1.车站设备信息管理中心作为客运设施设备维护日常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各类客运设施设备维保的日常考核工作,依照相关考核标准,对委外维保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2.客运设施设备日常考核实行季度兑现制度,客运车间、高铁站季度末月15日前汇总上报本季度考核结果,车站每季度召开考评会,对客运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工作质量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知委外维保单位。
3.委外维保单位对车站的季度评分考核情况有异议时,可在接到评分考核通知后2日内向车站提出申诉。对委外维保单位有关考核申诉报告,车站组织专人进行复议。
第十条委外维保单位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委外维保单位不良行为认定后,车站客运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在3日内报集团公司客运部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科室、客运车间、高铁站应督促委外维保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委外维保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车站将对委外维保单位不良行为报集团公司客运部进行通报公示,督促委外维保单位守信履约,提高服务水平,不良行为通报结果在集团公司客运系统范围内适用,影响合同续约和维保服务采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由设备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站(车间)20年季度客运设施设备维保评分考核表 | ||||
委外维保项目: | 年月日 | |||
顺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项点及标准 | 考核情况 | 备注 |
1 | 组织保障:5分 | 1.委外维保单位工作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2 分; | ||
2.委外维保单位在现场维护工作时未确定维护主管、维护组长或人员未到位的,扣2分。 | ||||
3.车站日常故障报修,委外维保单位无响应,一次扣2分,两次无响应扣3分,24 小时内无法取得联系扣4分。 | ||||
2 | 软件管理:10分 | 1.未按要求,及时对相关系统的软件进行升级,每次每站扣2分; | ||
2.对因未升级而影响运输生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每站扣3分; | ||||
3.影响运输生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 ||||
4.委外维保单位软件升级未指定人员,未明确升级要求或无台帐登记等的,每次扣1分。 | ||||
3 | 运行监控:10分 | 1.委外维保单位未按工作量合理安排维保人员,每站每次扣1分。 | ||
2.委外维保单位维保人员未按计划进行巡视检查,每次扣1分。 | ||||
3.委外维保单位维保人员未及时填写巡视记录、监控报告或内容不能反映运行情况的,每次扣1分。 | ||||
4.委外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对车站反映的问题或故障,3 天内不响应,每发生一次扣1分;问题或故障较严重,又无信息反馈或解决方案的,每次扣2分;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或故障,5 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问题原因分析或无解决方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 ||||
4 | 日常维护:20分 | 1.未制订年度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计划,每次扣2分。 | ||
2.维护工作未按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每项扣2分。 | ||||
3.未建立维护、维修记录等工作台帐的,扣1分。 | ||||
4.委外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进行计划内维保作业前,应通知车站确认,未经车站同意擅自作业的每次扣2分。 | ||||
5.维保作业未按规定的工艺、流程、标准进行,或维保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每次扣1分。 | ||||
6.设备维保需拆移车站客服设备及主要配件的,需征得车站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拆移的,每次扣5分。 | ||||
5 | 故障处理:20分 | 1.接到车站报修通知后,维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位,超过15 分钟扣0.5分,超过30 分钟扣1分,1 小时以上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 ||
2.服务器、核心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发生故障接到报修后,4 小时内未恢复扣2分,4 小时以上每增加1 小时增扣2分。 | ||||
3.影响生产的故障30 分钟内未修复扣2分,30 分钟以上每增加30 分钟增扣2分。 | ||||
4.核心系统软件问题2 小时内未修复扣2分,2 小时以上每增加1 小时增扣2分。 | ||||
5.重要故障处置结束后无分析整改报告,扣3分。 | ||||
6.故障设备未及时维修或维修不到位影响运输生产,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每站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 ||||
6 | 应急处置:5分 | 1.未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扣5分。 | ||
2.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应急演练,每次扣2分。 | ||||
7 | 安全检查:10分 | 1.未在“春运”、“小长假”、“黄金周”等关键时段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的,每次扣2分。 | ||
2.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的,每次扣2分。 | ||||
3.“春运”、“小长假”、“黄金周”等关键时段,未落实人员对车站包保的,扣2分。 | ||||
8 | 停机检修:10分 | 1.设备或系统停机检修,未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的,扣1分。 | ||
2.终端设备未按要求执行每季度一次(一年3 次)的深度除尘保养,每次扣2分。 | ||||
3.未执行服务器半年进行数据清理、停机切换的,每次扣2分。 | ||||
4.每半年对UPS 放电未执行的,扣2分。 | ||||
5.在无技术保障的情况下,对关键设备停机维护或检修,导致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时,每次扣3分。 | ||||
9 | 备件储备:5分 | 1.车站备品备件储备数量不足或储备点设置不合理,扣2分。 | ||
2.设备故障发生后,备品备件未及时更换或运送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 ||||
10 | 技术培训:5分 | 1.维保人员未经培训或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每人每次扣2分。 | ||
2.维保人员不熟悉现场环境,安排到车站工作,无排除或处理故障能力的,扣2分。 | ||||
3.维保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车站的相关会议或培训的,每次扣2分。 | ||||
合计 | ||||
车站(车间)管理人员签字:维保负责人签字: | ||||
注:1.设备信息管理中心依据考核项目,按季度组织客运车间、中间站对委外维保单位的日常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如一份合同涉及两个及以上客运车间或中间站,则根据各客运车间、中间站打分情况按站房面积加权平均评分。评分考核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委外维保单位,另一份报集团公司客运部。 |
买方: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卖方: 蒂升扶梯(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新建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工程
物资品种及包件号:FT01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物资设备采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买卖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1.不得接受卖方或向卖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卖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卖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卖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卖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卖方人员参加、不接受卖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卖方介绍或指定物资分包、转包单位(或个人)、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卖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卖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卖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卖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卖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方行贿;不得向买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买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买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买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买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买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买方介绍或指定的物资分包、转包单位和供应商;不接受买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买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买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物资分包、转包单位和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买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买卖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卖方不履行其第1项义务,卖方在3个月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买方管理范围投标,当期信用评价定为C级,同时取消卖方3个月参与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数额较大的加重处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取消卖方6个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具体事项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通报执行。
买方向卖方索贿,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卖方主动向买方行贿,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买方向卖方索要或主动要求卖方提供买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卖方主动向买方赠送、提供卖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1.买卖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15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铁路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 乙 方: | |
(盖章) | (盖章) |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567号铁投大厦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时间: | 年月日 | 时间: | 年月日 |
| ||||||
供应商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邮编 |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
主要物资 | ||||||
评价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产品质量 | 50 | 验收质量 | 15 | 经交货验收,需要部分退换不合格产品的,扣 1 分/次,扣完为止;经交货验收,需要批次退换不合格产品的,扣 5 分/次,扣完为止; | ||
运用质量 | 30 | 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影响整体功能使用、但未导致停工待料或影响生产的,扣 10 分/次,扣完为止;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铁路交通一般 D 类事故,扣 5 分/次;发生铁路交通一般 C 类事故(未构成日常不良行为),扣 10 分/次,扣完为止; | ||||
产品质量 | 5 | 质量说明文件未随料送达,经书面催告后送达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 | ||||
物资采购 | 10 | 采购响应 | 5 | 在保证质量、满足技术工艺条件下,拒绝提供整机零配件的,扣 2 分/品种,扣完为止;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的,扣 1 分/次,扣完为止; | ||
公平竞争 | 5 | 经查实存在无效或恶意投诉事件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出现报价不严肃、随意行为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供应商信息注册、变更不及时,扣 1 分/次,扣完为止; | ||||
合同履约 | 30 | 供货及时性 | 25 | 按合同及约定要求,物资供应商同类物资延迟供货,但未影响运营和建设物资供应、未造成停工待料或影响生产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 | ||
供货准确性 | 5 | 按合同及约定要求,出现数量短缺、错误交付,且不能有效处理,但未影响运营和建设物资供应、未造成停工待料或影响生产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 | ||||
售后服务 | 10 | 技术服务 | 5 | 合同约定需进行技术培训未实施的,扣 1 分/次,扣完为止;安装调试后验收不合格,但没有产生影响的,扣 1 分/次,扣完为止;产品质保期内,未在承诺时间内履行服务、解决问题的,扣 1 分/次,扣完为止; | ||
用户走访 | 5 | 物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客户沟通、协调的,扣 2 分/次,扣完为止; | ||||
汇总分数 | ||||||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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