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招标公告

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招标公告






江苏省江宁监狱将于近期就《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现就拟定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并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为非正式采购文件,正式采购文件详见后续采购公告。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评分细则设置是否合理;

4.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5.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供应商应于2023年5月8日17点前〈节假日除外〉将书面意见送至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3室,邮编******。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版)发送至邮箱Zhoulb@jcec.cn。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25-********

三、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采购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供应商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3室;

联系方式:周工 025-********

附件:《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征询意见稿)》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B******R*****

(征询意见稿)

江苏省江宁监狱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标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附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X月X日X点X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ZB******R*****

1.2项目名称: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项目。

1.3总预算金额:277万元/年。

1.4标包划分:本次招标分为二个包:

包一(单周配送):ZB******R*****/1: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人民币138.5万元/年;

包二(双周配送):ZB******R*****/2: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人民币138.5万元/年;

本次招标分二个包,评标委员会按包一、包二的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供应商,供应商可参加一个或多个标包的投标,但同一供应商最多中标一个标包。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后续标包的评审,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

1.5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江苏省江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分为两个食堂,其中:中心监区食堂用餐人数约2400人,小岛监区食堂用餐人数约800人。

1.6合同履行期限:至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1.7行业划分:批发和零售业。

1.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者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2023年X月X日17时至2023年X月X日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3室。

具体方式:

(1)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务必在本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前完成招标文件服务费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招标文件。支付方式:登录平台(网址:http://www.365trade.com.cn/

(3)供应商可通过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档(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及获取招标文件服务费发票,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供应商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供应商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录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非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4)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010-********,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到6时。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5)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招标文件服务费支付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3纸质采购文件服务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年X月X日X点X分(北京时间)

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1楼1号开标室;

开标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1楼1号开标室。

4.3供应商应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电子版须为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PDF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江苏监狱网网站发布公告。

6.2本次招标请按“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并按“包”开标、评标。

6.3供应商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6.4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省江宁监狱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联 系 人:吴主任

联系电话:025-********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3室

联 系 人:周履冰 苏怡

联系方式:025-********

邮 箱:Zhoulb@jcec.cn

7.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履冰 苏怡

电 话:025-********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接受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5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6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7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二、招标文件构成

4、招标文件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要求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4.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5.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6.6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联合体投标

7.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7.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7.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审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4)所述材料不得有缺失或提供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供应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4)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5)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如需要);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8)第三章评标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如有自行添加);

(9)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10)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行拟定并添加)。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技术说明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服务承诺;

(4)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人员情况一览表;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价格部分是对采购标的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无特别说明,每一项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报价应包含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的成本、利润、间接费、税金、措施费、风险费、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如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11.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5 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等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供应商符合本须知3.1条所述情形的,须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中注明。

11.6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1.7本项目预算为:详见第一章。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13、投标保证金(无需缴纳)

14、投标有效期

14.1 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投标有效,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签署

15.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16、投标费用

16.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各标包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招标收费基准费率30%计算,专家评审费据实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本项费用无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

16.3开标公证费(本项目不适用)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支付开标公证费,开标公证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中标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500元人民币;

200万元人民币<中标金额≤6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600元人民币;

600万元人民币<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800元人民币;

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开标公证费按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开标公证费一次付清,由公证处出具收费发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电子版须为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PDF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副本”。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7.3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17.4投标文件提倡按照A4幅面打印或复印并进行装订,如有资料超过A4幅面折叠成A4幅面;投标文件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

17.5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8、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1逾期送达的;

18.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撤回,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0、诚实信用

20.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4开标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21.5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6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

22、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

22.1.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2.2 评标程序

22.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2.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3澄清有关问题。

22.2.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2.2.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3.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前款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2.2.3.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2.4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2.5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2.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2.3.1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22.3.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2.3.3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商务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3.3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3.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3.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3.7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回。

24、编写评标报告

24.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5.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六、签订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6.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5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七、质疑和投诉

27、质疑

2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7.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具体条款);

(四)事实依据(具体条款);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7.5质疑函应当现场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不予受理。

27.6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7.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联系电话:025-********(招标代理机构质量管理部门)、025-********(招标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

28、投诉

2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8.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8.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4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2)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投标报价

30分

1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当场合理说明原因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30

服务方案

40分

2.1

配送管理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配送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配送能力、服务流程、特色服务、库存不足解决方案、以及配送过程中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

(a)方案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且有不同于其他供应商特色举措的得10 分;

(b)方案齐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得7分;

(c)方案一般、实际可操作性一般的得4分;

(d)方案较差,可操作性较低的得2分;

(e)未提供不得分。

10

2.2

应急事件处理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供应、紧急补货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措施、疫情防控措施、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分:

(a)方案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且有不同于其他供应商特色举措的得10 分;

(b)方案齐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得7分;

(c)方案一般、实际可操作性一般的得4分;

(d)方案较差,可操作性较低的得2分;

(e)未提供不得分。

10

2.3

质量保障措施和服务承诺: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食材质量保障措施及质量保证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分:

(a)对本项目有积极支持的态度、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内容完整明确、且有较为实际的措施,得10分;

(b)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内容较完整明确、且可行性较强,得7分。

(c)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内容一般、可行性一般,得4分;

(d)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不够明确、制度措施不够结合实际,得2分;

(e)未提供不得分。

10

2.4

采购渠道方案: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渠道(可提供产品来源渠道说明或证明、产品品牌质量或经销资质、进货发票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分:

(a)所供货品具有可追溯性供货渠道正规,质量符合招标要求得10分;

(b)供货渠道较正规,质量较符合招标要求得7分;

(c)供货渠道不太清晰,质量基本符合招标要求得4分;

(d)供货渠道不清晰,质量勉强符合招标要求得2分;

(e)未提供不得分。

10

商务部分(包括项目团队人员、车辆设备、供应商业绩、仓储能力、管理体系认证、检测报告、承诺书)

30分

3.1

项目团队人员:

1、本项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1名,团队所有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和长期驻本地人员)不少于5人,供应商需提供人员配置名单及具体负责事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所有成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正式员工,供应商须提供健康证、劳动合同,满足上述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得3分,未提供团队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分。

本项最高得3分。

3

3.2

车辆设备:

1、为满足分散食堂的配送任务,供应商满足自有或租用运输车辆 3 辆(其至少含冷藏车辆1辆),得 2分,每增加一辆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注: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或租赁证明(供应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租用合同)、车辆行驶证、车辆正面及内部照片(必须体现车牌号,车牌号须与车辆行驶证一致)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本项最高得4分。

4

3.3

供应商业绩:

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类似食堂食材供货业绩项目,供应商须要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份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2

3.4

仓储能力:

供应商应具有与所投标包配送的食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空间或冷库,仓储空间或冷库面积满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得5分,面积10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含)的得3分,面积5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含)的得2分,20平方米以下不得分。

(需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需在有效期,并明确房屋面积。原件备查,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5

3.5

管理体系认证: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每个证书得0.5分,最多得 2分。

(提供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

3.6

检测报告:

供应商提供所投标包产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检疫合格证明,每提供1 份得1分,最多得2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

3.7

承诺书:

供应商具备应急服务能力,且有长期驻本地人员,有一定的处理紧急情况的经验,同时为保证食材的卫生安全,有质量问题包退换、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应急配送任务;能够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项目现场,提供承诺书得2分,未提供承诺书的不得分。

2

4

合计

100

说明:

1、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清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江苏省江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分为两个食堂,其中:中心监区食堂用餐人数约2400人,小岛监区食堂用餐人数约800人。本项目分为两个包,包1为单周配送,包2为双周配送。

二、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详见清单(主要品种,此为预估数量,如遇采购人数量调整据实结算)

序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大白菜

公斤

*****

2

青菜

公斤

*****

3

芹菜

公斤

*****

4

包菜

公斤

*****

5

茭白

公斤

2400

6

冬瓜

公斤

6000

7

杏鲍菇

公斤

9600

8

豇豆

公斤

4500

9

生姜

公斤

5400

10

公斤

6000

11

洋葱

公斤

*****

12

蒜头米

公斤

4200

13

土豆

公斤

*****

14

西红柿

公斤

*****

15

生瓜

公斤

*****

16

南瓜

公斤

2000

17

青椒

公斤

*****

18

茄子

公斤

*****

19

蒜苗

公斤

4500

20

萝卜

公斤

***00

21

平菇

公斤

1950

22

花菜

公斤

5000

23

合计

331650

三、项目要求

(一)供货方式

1、每次采购由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订单(书面、邮件、电话或微信)之日起开始启动,所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订单,均受本合同条款约束。采购人提出的订单上需注明所采购食材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等信息,并由采购人授权人签字。送货时间:暂定于每星期一、星期五由采购方通知送货,如有调整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2、订单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均不得随意撤销,如果采购人要求延迟交货,应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将在采购人指定的新的交货时间内交货。

3、采购人有紧急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接到电话通知后2个小时内必须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到货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补订单。

4、中标供应商在接受采购人订单后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向采购人准确交付货物,每次送货附上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作为送收货的凭证,由采购人指定签收人进行签字验收确认,双方各持壹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之一。

5、中标供应商应具有与所供应配送的蔬菜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备(自租冷库)及相关条件(需冷藏的食材应放在冷库中进行储存),中标供应商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消毒,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食品原料间予以分隔,食品包装或防护用品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6、车辆要求:配送车辆的数量、型号及配送人员必须到食品配送地市场监督部门备案,配送车辆上必须粘贴配送标识,车辆要保持清洁,在食材配送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

7、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中心监区食堂和小岛监区食堂,并按要求摆放整齐。配送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运输工具进入采购人,必须接受采购人统一管理,发生任何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

(二)报价及价格要求

1、投标人所供主副食品原料报价应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结算价格包含但不限于包装、装卸、生加工、人工成本费、运输费、损耗费、税费、维护费、管理费、利润等,且发票为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2、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报价,在中标后3个月内不得更改。供货第4个月起视市场价格行情波动情况,于每月20日做为调价申请日。

3、中标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浮动率在±20%以内的其价格不作调整,互相承担风险。浮动率以当月 5 号、10 号、25 号市场公布的价格(详见第 6 条调价定价方式)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

4、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涨价超过约定浮动率范围,由供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人组织市调询价,确属市场调价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调整结算价。

5、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涨价低于约定浮动率范围,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告知采购人,由甲、乙双方组织市场调研,确属市场调价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告知采购人调整结算价格,并办理调价手续;如中标供应商没有及时调整供货价格的,采购人将通知中标供应商调整,如中标供应商不接受采购人调价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协议,结算时执行下调价格。

6、调价定价方式:蔬菜价格参照“南京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网站”最高价为基价;如网站没有基准价格的食品原材料以采购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为基价(如有特殊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通过后以附近其他大型商超零售价为参考)。最终定价以采购人询价为主,中标供应商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期食品原材料最终定价。

南 京 农 副 产 品 物 流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njnfwl.com/products.aspx?TypeId=95&FId=t3:95:3

7、其它(非报价)品种和新品的价格确定

1)中标供应商对其它品种进行食材报价,具体参照上述第六条的方式,最终定价以甲方询价为主,中标供应商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食材最终定价。

2)在食堂实际需求过程中,会有增加新的品种的需求,中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甲方寻找货源,申报新品价格,满足食堂需求。中标供应商对新品进行报价,具体参照上述第六条的方式,最终定价以采购人询价为主,中标供应商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食材最终定价。

(三)质量要求

1、中标供应商承诺其所供的蔬菜均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卫生检测标准,达到本次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保证卫生安全,具备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中标供应商严禁配送变质、过期、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货物,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所供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由此所产生的一起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蔬菜在保质期内经正确和合理使用,不会出现因预包装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功效成分原料的添加、生产加工工艺、包装物、运输方式等的缺陷而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对因上述缺陷而产生的任何食品安全事故负责。

4、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中标供应商除全部退货外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后果严重的,停止履行合同,同时采购方还将追究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其他经相关部门及采购人确认的质量问题。

5、食堂耗材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配送时用用包装带,包装盒包扎牢固。

因中标供应商所供物品质量出现问题时,中标供应商在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2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免费予以更换物品,及时解决问题。

(四)人员管理

1、在项目的实施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1名,团队成员要专职投入到本项目中,并且整个项目团队的人员要相对稳定。

2、中标供应商应具有一定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及食品管理技能的专职人员,中标供应商须安排该公司正式员工按时配送,员工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临时紧急配送调换的处置能力。

3、中标供应商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来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需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来采购人处工作人员应服从管理,不得私自在加工区域外逗留,不得有偷窃、夹带等违规情况,如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食材配送及验收要求

1、中标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及食堂耗材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和质量标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无安全质量问题,当场签单收货。如验收不合格,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处理,重新配送到位,不影响食堂的正常使用。

2、产品按各食堂订货品种分别计量称重,单独打包。

3、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及SC编码。

4、采购人根据国家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索证索票,中标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票证。

5、中标供应商要按照食堂订购单中明确的数量、规格、大小等要求送货。如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满足食堂送货需求,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将无法送货理由反馈采购人,并提出合理参考意见。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食堂送货需求,否则采购人将退货处理。

6、采购人如临时需临时补充原料的,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

(六)其它要求

1、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如实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监督管理:中标供应商供货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依据送货质量、价格、服务水平等为指标,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

3、中标供应商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食材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票、据、证档案,采购人有权定期检查。

4、中标供应商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履约,需提供交接过渡期最长为1个月,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过渡期服务,过渡期服务标准不变,正常结算,1个月过渡期满后,按规定撤离。

(七)安全责任要求

中标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四、合同期限

一年,合同期满,双方合作较好,对采购产品及服务事项无异议,且在服务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经双方认可,可以续签一年。

五、付款方式

1、库房当月对账后,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经采购人相关部门验收无安全质量问题后,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若发票户名、开户行、账号与供货单位不一致,采购人不予付款)。

2、由财务在收齐发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第五章 主要条款及格式江苏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供货单位 :

签订日期 :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江宁监狱2023年度罪犯食堂蔬菜类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构成

标包号: ;范围:。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的投标文件、投标补充文件及其他承诺;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一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合同期满,双方合作较好,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对采购产品及服务事项无异议,且服务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经双方认可,可以续签一年。

三、货物及数量

序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大白菜

公斤

*****

2

青菜

公斤

*****

3

芹菜

公斤

*****

4

包菜

公斤

*****

5

茭白

公斤

2400

6

冬瓜

公斤

6000

7

杏鲍菇

公斤

9600

8

豇豆

公斤

4500

9

生姜

公斤

5400

10

公斤

6000

11

洋葱

公斤

*****

12

蒜头米

公斤

4200

13

土豆

公斤

*****

14

西红柿

公斤

*****

15

生瓜

公斤

*****

16

南瓜

公斤

2000

17

青椒

公斤

*****

18

茄子

公斤

*****

19

蒜苗

公斤

4500

20

萝卜

公斤

***00

21

平菇

公斤

1950

22

花菜

公斤

5000

23

合计

331650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为:蔬菜类物资,具体金额、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

(注:以上清单价格仅适用3个月,3个月后价格按合同条款第五条确定)

四、合同款的结算:

1、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基准价格详见乙方所附报价单,各品种供货价格及规格见附件。

2、本合同价格包括产品交付使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包装、装卸、生加工、人工成本费、运输费、损耗费、税费、维护费、管理费、利润等)。

五、调价定价

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报价,在中标后3个月内不得更改。供货第4个月起视市场价格行情波动情况,于每月20日做为调价申请日。

2、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浮动率在±20%以内的其价格不作调整,互相承担风险。浮动率以当月 5 号、10 号、25 号市场公布的价格(详见第 6 条调价定价方式)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

3、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涨价超过约定浮动率范围,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组织市调询价(详见第 5 条),确属市场调价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调整结算价;

4、如遇所供蔬菜市场价格涨价低于约定浮动率范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乙双方组织市场调研,确属市场调价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调整结算价格,并办理调价手续;如乙方没有及时调整供货价格的,甲方将通知乙方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调价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协议,结算时执行下调价格。

5、调价定价方式:蔬菜价格参照“南京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网站”最高价为基价;如网站没有基准价格的食品原材料以采购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为基价(如有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通过后以附近其他大型商超零售价为参考)。最终定价以甲方询价为主,乙方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期食品原材料最终定价。

南 京 农 副 产 品 物 流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njnfwl.com/products.aspx?TypeId=95&FId=t3:95:3

6、其它(非报价)品种和新品的价格确定

1)乙方对其它品种进行食材报价,具体参照上述第六条的方式,最终定价以甲方询价为主,乙方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食材最终定价。

2)在食堂实际需求过程中,会有增加新的品种的需求,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寻找货源,申报新品价格,满足食堂需求。乙方对新品进行报价,具体参照上述第六条的方式,最终定价以甲方询价为主,乙方报价为辅的方式,以两者价格最低的价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食材最终定价。

六、付款

1、付款方式:

(1)库房当月对账后,乙方所供货物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无安全质量问题后,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若发票户名、开户行、账号与供货单位不一致,甲方不予付款)。

(2)由财务在收齐发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乙方付款。

2、乙方需要按规范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必须填开齐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必须填写齐全且名称不能为管理员。增值税发票及发票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乙方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送货和收货地点

1、每次采购由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书面、邮件、电话或微信)之日起开始启动,所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订单,均受本合同条款约束。甲方提出的订单上需注明所采购食材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等信息,并由甲方授权人签字。送货时间:暂定于每星期一、星期五由甲方通知送货,如有调整以甲方通知为准。

2、订单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均不得随意撤销,如果甲方要求延迟交货,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在甲方指定的新的交货时间内交货。

3、甲方有紧急需要的,乙方接到电话通知后2个小时内必须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到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补订单。

4、乙方在接受甲方订单后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向甲方准确交付货物,每次送货附上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作为送收货的凭证,由甲方指定签收人进行签字验收确认,双方各持壹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之一。

5、乙方应具有与所供应配送的蔬菜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备(自租冷库)及相关条件(需冷藏的食材应放在冷库中进行储存),乙方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消毒,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食品原料间予以分隔,食品包装或防护用品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6、车辆要求:配送车辆的数量、型号及配送人员必须到食品配送地市场监督部门备案,配送车辆上必须粘贴配送标识,车辆要保持清洁,在食材配送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

7、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中心监区食堂和小岛监区食堂,并按要求摆放整齐。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运输工具进入甲方,必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发生任何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8、甲方委托徐建国、陈方祥 ,对货物数量、品类、外观进行检验验收。

八、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其所供的蔬菜均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卫生检测标准,达到本次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保证卫生安全,具备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乙方严禁配送变质、过期、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货物,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所供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由此所产生的一起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蔬菜在保质期内经正确和合理使用,不会出现因预包装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功效成分原料的添加、生产加工工艺、包装物、运输方式等的缺陷而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对因上述缺陷而产生的任何食品安全事故负责。

4、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乙方除全部退货外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后果严重的,停止履行合同,同时采购方还将追究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其他经相关部门及甲方确认的质量问题。

5、食堂耗材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配送时用用包装带,包装盒包扎牢固。

因乙方所供物品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免费予以更换物品,及时解决问题。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变更、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变更、解除。

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交货期限供货,逾期 2 天,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未按期整改的。乙方未按订单要求质量进行供货,出现 3 次的。

2)乙方送货时,经甲方验收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及短斤少两现象 3 次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食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在甲方使用中因质量问题出现事故及损失的。

4)因产品涨价乙方拒绝送货,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整改限期到期仍拒绝履行合同的。

5)因甲方选择退换货,乙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退换货 3次或乙方任意批次供货食材不合格率达到20%的。

6)甲方将每月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送货数量、质量、服务态度、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连续两次月度考核不合格的。

7)一经发现有串标、围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履约过程中出现以次充好、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规定等情况,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挂靠其他公司,不得转包配送份额,否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9)如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违背投标时的承诺,或经营异常,或丧失商业信誉,或产品被曝光不合格或被政府部门取缔相关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4、要求乙方提前撤离外,乙方需提供交接过渡期最长为1个月,在此期间乙方应提供过渡期服务,过渡期服务标准不变,正常结算,1个月过渡期满后,按规定撤离。

十、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前,乙方需支付壹万元整(¥*****.0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服务期满后,如无问题无息退还(在此期间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或不予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订单中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乙方应承担违约金,乙方每延迟交货一次,罚款500元,导致甲方职工伙食供应延误的,甲方有权自行购买当日所用食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2、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

3、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乙方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甲方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或安全事故的,乙方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调查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财产及名誉损失)。立即停止乙方供货,并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供方的赔偿预付款。

4、凡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

1)乙方交付的食品原材料如与订单要求质量不符的,属短斤少两的现象发现一次扣除缺少数量三倍进行处罚;属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食材等情况的,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出现上述行为的罚款1000元,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乙方应按期完成整改,出现第三次时,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食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在甲方使用中因质量问题出现事故及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所送食材经库房和厨师确认为不合格食材,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合格的食材给甲方。

5、甲方选择退换货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后 1 个工作日内更换完毕,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交货;如甲方选择退货时,因退货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由乙方承担。

6、食材价格在协议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其他时段不因市场变动而做出调整,如因产品涨价乙方拒绝送货,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1000元,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履约,乙方未按期整改并拒绝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法律权利。限期整改期间甲方有权自行购买,其购买差价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甲方自行购买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均作为给甲方的差价补偿。

7、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守约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如拒不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上月供货总金额 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主张权)

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后果乙方自负。

3)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当按照上月供货总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上述违约金、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在未支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不可抗力情况

1、当出现突发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力情况下,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时,乙方申请价格调整时需经甲方市场考察、并经公司会议决策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定价结算,不可抗力消除后仍然按照原合同执行。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 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诉讼/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包括发生纠纷后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如下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因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条款如有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

3、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廉洁合同

甲方:江苏省江宁监狱

乙方:

为防止国有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不正当行为发生,确保项目交易公开、公正、 公平,根据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国有资源交易工作特点,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约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或服务。

五、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招标(采购) 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七、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就中标(成交)甲方招标(采购)项目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九、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 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 乙方发现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甲方上级单位反映,有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2.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3.终止合同,将乙方列入本单位招标“黑名单” 。

十二、本廉洁合同作为项目 成交合同的附件,与成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附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附件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我们的投标报价:包一万元/年;包二万元/年;

3、本项目交付时间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我们酌情决定是否参加贵方组织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货物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8、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报价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一)投标报价

万元/年

备注

(包二)投标报价

万元/年

服务时间/交付使用时间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标的是否全部由小微企业提供

(填写“是”或“否)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说明:

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产品整体功能。

2、“投标标的是否全部由小微企业提供”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填写“是”,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包一)

序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大白菜

公斤

*****

2

青菜

公斤

*****

3

芹菜

公斤

*****

4

包菜

公斤

*****

5

茭白

公斤

2400

6

冬瓜

公斤

6000

7

杏鲍菇

公斤

9600

8

豇豆

公斤

4500

9

生姜

公斤

5400

10

公斤

6000

11

洋葱

公斤

*****

12

蒜头米

公斤

4200

13

土豆

公斤

*****

14

西红柿

公斤

*****

15

生瓜

公斤

*****

16

南瓜

公斤

2000

17

青椒

公斤

*****

18

茄子

公斤

*****

19

蒜苗

公斤

4500

20

萝卜

公斤

***00

21

平菇

公斤

1950

22

花菜

公斤

5000

23

合计

331650

(包二)

序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大白菜

公斤

*****

2

青菜

公斤

*****

3

芹菜

公斤

*****

4

包菜

公斤

*****

5

茭白

公斤

2400

6

冬瓜

公斤

6000

7

杏鲍菇

公斤

9600

8

豇豆

公斤

4500

9

生姜

公斤

5400

10

公斤

6000

11

洋葱

公斤

*****

12

蒜头米

公斤

4200

13

土豆

公斤

*****

14

西红柿

公斤

*****

15

生瓜

公斤

*****

16

南瓜

公斤

2000

17

青椒

公斤

*****

18

茄子

公斤

*****

19

蒜苗

公斤

4500

20

萝卜

公斤

***00

21

平菇

公斤

1950

22

花菜

公斤

5000

23

合计

331650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要求规格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七、技术说明与服务方案

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应根据采购人对项目的要求、评标标准的要求及项目本身的特点编写。


附件八、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拟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学历

执业

资格

证书号

技术职称

相关工作年限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九、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

规模

获奖

情况

签约及服务

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十: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 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 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


附件十一、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日期:年月

附件十二、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附件十三、 联合体协议及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如允许联合体)

附件十四、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

具备应急服务能力,且有长期驻本地人员,有一定的处理紧急情况的经验,同时为保证食材的卫生安全,有质量问题包退换、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应急配送任务;能够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项目现场。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罪犯食堂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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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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