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范围: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
监测项目: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监测频次: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 1 次昼间监测、1 次夜间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 10 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春季 4 月 1 日-5 月 18 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昼间监测
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 1 次昼间监测、1 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 20 分钟,记录并报送 20 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秋季 9 月 1 日-10月 18 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昼间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 1 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 24 小时,每小时测量 60 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 2、5、8、11 月)监测,监测当月 18 日前完成,共 4 次。
时限:(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 6 月 12 日前形成检测报告。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 11 月 12 日前形成检测报告。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即 3、6、9、12 月)的 12 日前形成检测报告。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