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源地监测范围: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范围:抽取 1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监测,上下半年一致。
(1)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 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共 61 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109 项。
地下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 1 基本项目 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017)中的 93 项。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 cr )和氨氮、水温、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总氮、悬浮物、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1)水源地监测频次:常规监测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 1-10 日采样 1 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 1 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 4 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每年 6-7 月进行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 1 次、全年 2 次。
时限:地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于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 12 日前完成;地下水水源地检测报告于 6 月和 12 月 12 日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报告于6 月和 11 月的 5 日前完成。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源地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数据生产单位对监测全过程和数据质量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