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一、债务人名称: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三、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1,855,402,213.70元,其中贷款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234,350,888.89元,罚息352,333,333.33元,复利412,848,149.26元,违约金655,869,842.22元(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贷款方式抵押+保证。该不良债权由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水岸世纪楼盘(即明泽广场)的房产提供抵押,保证人为王利明、刘美。

四、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47******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利明,注册资本:*****万,成立日期:2001年8月8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10号明泽广场A座19-20层,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凭资质证书经营)。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目前经营状态为已停止经营。

五、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王利明、刘美对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0月,明泽房地产实际控制人王利明等人涉黑,公安机关对王利明等予以逮捕。2021年3月19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利明执行有期徒刑2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等相关判决。

六、抵押及查封资产概况

债务人以其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水岸世纪楼盘(即明泽广场)AB座、A座、B座的部分商业、写字楼及C座部分公寓提供抵押担保,共计面积57,609.51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0,954.14平方米,写字楼建筑面积39,737.68平方米、公寓建筑面积6,917.69平方米。抵押物权属清晰,已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2015年7月,我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明泽广场AB座(面积为20,637.05平方米)、A座(面积为37,709.23平方米)、B座(面积为37,502.28平方米)、C座(面积为12,677.78平方米),合计面积108,526.34平方米。2016年6月,申请查封了保证人刘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2层1206房产一套,面积506.1平方米;查封了王利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辛名路1号清花园22栋-1至3层22-5室房产一套,面积377.58平方米(王利明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执行),合计面积883.68平方米。查封面积共计109,410.02平方米。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七、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呼和浩特市水岸世纪楼盘(即明泽广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处于市中心核心区域,项目位置极其优越。抵押物业态主要为商业、写字楼、公寓,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八、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7月,我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九、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十、交易条件:一次或分期付款。

十一、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8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二、处置方式: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或淘宝资产拍卖平台、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公开竞价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十三、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朱先生0471-*******

付先生0471-*******

纪检审计人员:谭先生 联系电话: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注:1.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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