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抽取、现场公证评标到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项目验收等有一系列的步骤,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程序的工作,体现的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一方面为市场提供了巨大商机,规范了政府部门的支出行为,节约了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是商业贿赂、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高发地。最近几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高达52.8亿元。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6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坚决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使政府采购市场更“阳光”,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政府采购?它包含哪些方面?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的工程采购项目是整个政府采购的重点,采购预算占地方全部采购预算的比重很大,且备受社会关注。
其次,我们要认清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供应商好处,对技术指标、资质要求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时间、程度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或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采取陪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中标机会;供应商与采购人合谋,擅自修改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条款执行;采购人不以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故意拖延货物验收及付款等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
政府采购领域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公共财政资金成为不法分子瓜分的“唐僧肉”,对国家、公民的利益都是严重的侵犯。进一步认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成因,对于有效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净化公平交易氛围是至关重要的。
(一)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不认真的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内容,法制观念谈薄。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大部分单位人员(领导和财会人员)对财经制度有所了解,而对《政府采购法》知之甚少。主要是因为政府采购不是一个单位经常性的业务,它必须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才执行政府采购。二是一些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认为任何事情都有它的“潜规则”,他们把法律、法规当作冠冕堂皇的摆设,政府采购不外乎是一种形式罢了。因不学法,导致他们更不懂法,更认识不到商业贿赂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二)本位主义利益驱动
有一些采购人,他们只从本单位局部利益出发,认为政府采购是花财政的钱办自己的事,想法设法与供应商串通,尽量把采购项目的资金做大,其目的是为了套取更多的采购资金。这样就驱使他们或在采购开始就私自联系供应商,编制标书时有意划定资质范围,使自己认可的供应商入围;或中标后与供应商串通修改合同等等。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始作俑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不闻不问,不清查,不处理,甚至想方设法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我国每年由非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规模约占政府采购量80%以上,而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对采购人言听计从;而采购人为了得到好处,也必须与中介机构“合作”。因此公开招标的采购形式往往为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隐秘控制。而一些供应商为了赚取更多的钱,他们会置自己的商业信誉不顾,给予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一定的好处;或与其他供应商互相串通,采取陪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中标机会;或与采购人合谋,擅自修改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条款执行等等。他们把政府采购市场做为他们共同谋取“利益”的场所。
(三)监督监管不到位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程序,对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就出现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局面,尤其是对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不同监管部门有了“客观”理由“或争或推”,造成监管缺位,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如同一句空话,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四)法律法规不具体
政府采购法制不完善,一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没规定具体操作规则,而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在很多规定上相互冲突,加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同,造成招投标市场混乱。二是《政府采购法》中的所有监督措施几乎都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对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三是现行《政府采购法》未能清楚界定和穷尽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也没有明确回避的受理机关和程序,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四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不详细,过于笼统。这些极易滋生暗箱操作,助长商业贿赂的形成。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应采取的措施
商业贿赂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建立纯洁、阳光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办法,清除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积极营造反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从不同环节形成良好的自觉抵制和勇于同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的内、外部氛围,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自律机制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是不行的,采购当事人应各自担负自身职责,监督管理到位。一是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每月、每季或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头看”工作,检查不能仅仅针对于某一部门、某一部分、某一方面,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工作链,环环相扣,决不允许某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通过检查,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广泛发动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常规的表现形式进行宣传,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形成舆论氛围,进行舆论监督,从而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举报渠道,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开设举报邮箱、设立领导公开办公日等形式,确保举报途径的畅通。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及相关自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采购人的自律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自律机制。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加强职业道德约束,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不断提升商业信誉。
(三)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
要建立纯洁、阳光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清除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是改变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模糊混乱局面,尽快出台融于一体、便于管理的制度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内容详细、具体,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形成各个部门相互制约、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三是加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违规处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四)加大惩治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而且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我们一方面要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等商业贿赂行为案件的惩治力度,遏制商业贿赂案件蔓延的势头。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采购当事人,政府部门要勇于揭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是要公开曝光。在不同的媒体进行报道,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建立商业贿赂案件“黑名单”,逐级上报。二是要追究责任。凡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还处以停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年、供应商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不仅要处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处以经济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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