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浙农质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绍兴市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绍兴市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禽蛋产品是“菜篮子”重要消费产品之一,也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关注产品之一,其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全面加强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蛋禽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产蛋期不规范用药和禽蛋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坚持“产出来”“管出来”双向发力,加强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快蛋禽绿色养殖模式推广,落实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我市蛋禽养殖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实现禽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专项治理时间和对象
(一)治理时间。
2023年4月至10月底。
(二)治理区域。
1.蛋禽养殖重点区,新昌县蛋鸡养殖重点区,诸暨市蛋鸭养殖重点区,柯桥区蛋鸽养殖重点区,要以乡(镇、街道)为主体专人负责,抓好治理措施落实。
2.蛋禽养殖整治区,要以县(市、区)为主体专人负责,抓好治理措施落实。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摸清禽蛋主体底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蛋禽规模养殖主体开展全面排查,包括蛋禽规模养殖主体、肉蛋兼用型禽养殖主体和部分出售商品蛋的种蛋场等,逐一登记养殖主体地址、养殖规模、年上市禽蛋量、负责人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摸清蛋禽养殖主体底数,完善监管对象清单,逐一建档健全监管名录,并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二)加强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体,落实好“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中网格员和协管员的职责。对蛋禽规模养殖主体实施一月一巡查,重点检查蛋禽养殖主体养殖档案、规范使用药物和休药期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积极发挥网格员和协管员普法宣传作用。
(三)书面告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制作告知书,采取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落实蛋禽养殖主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见附件1)。印发《禽蛋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宣传挂图,兽药经营门店、养殖场、村务公开栏等地张贴,指导禽蛋养殖主体切实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和用药记录制度,做到不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
(四)加强技术服务。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两化”行动,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团队、病害专家组和基层农技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加快推广蛋禽绿色养殖技术,坚持蛋禽病害综合防治,督导养殖主体适度降低养殖密度,落实兽药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五)加大抽查力度。各地要将禽蛋纳入监督抽查的必检品种,重点监测禽蛋中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甲硝唑和地美硝唑等禁限用药物,做到蛋禽规模养殖主体全覆盖,规模以下养殖主体有比例。同时,强化乡镇监管一线的速测服务,在基层监管中推广应用禽蛋胶体金免疫层析速测技术,做到“用什么检什么、检什么标注什么”。此外,要以“浙农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主要手段,通过各平台大数据对接,强化禽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
(六)加强执法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检打联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禽蛋产品或投入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主体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排查暗访等发现的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养殖主体违规用药等线索要认真核查,一条不漏,一查到底,同时要举一反三,主动排查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四个最严”要求,抓实抓严禽蛋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对象清单,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工作可核查,成效可量化,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三)加强信息报送。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工作方案及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局质监处,后续统计表于每月13日报送1次,8月13日前报送阶段性小结,11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局质监处赵迪芳,电话:********。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
2.禽蛋质量养殖主体情况排摸表
3.禽蛋抽样检测及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
为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禽蛋生产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认真、严格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生产主体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禽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优质产品取信于民,牢固树立“质量为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放心的产品。
二、承担法定义务。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杜绝使用来源不明的兽药,依法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销售档案记录,科学使用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用药安全间隔期,切实保障禽蛋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健全禽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生产人员技能培训和自律,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禽蛋。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全链条追溯。
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完成禽蛋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签字盖章):
禽蛋生产者(签字盖章):
附件2
禽蛋质量养殖主体情况排摸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市 | 县(市、区) | 养殖主体名称 | 养殖主体地址 | 养殖品种 | 养殖规模 | 年上市禽蛋量(吨)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监管员姓名 | 联系 方式 | 农技人员姓名 | 联系方式 | 协管员姓名 | 联系方式 |
附件3
禽蛋抽样检测及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
(202X年XX月XX日—202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
巡查检查 | 速 测(批次) | 风险监测(批次) | 监督抽查(批次) | 执法办案(件) | 处置问题 |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抽检数量 | 禽蛋禁用兽药速测 | 常规兽药速测 | 抽检数量 | 检出不合格样品 | 抽检数量 | 检出不合格样品 | 办案数量 | 行政处罚案件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无害化处理问题禽蛋(吨) | 涉及金额(万元) | ||
检出阳性样品 | 检出阳性样品 | 检出禽蛋禁用兽药 | 常规兽药残留超标 | 检出禽蛋禁用兽药 | 常规兽药残留超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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