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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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共场所经营业主: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东方市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8.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期限: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2.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公共场所经营户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办:

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5.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延续:

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4.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三)变更:

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证程序:

申请人在东方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和社会事务1号窗口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报至此窗口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核查资料合格后予以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实行告知承诺件,即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办证地址及咨询电话:

东方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和社会事务1号窗口,业务咨询办理电话:********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4日

标签: 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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