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鞋及手套采购公开选商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鞋及手套采购公开选商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鞋及手套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HKJD-2023-021
一、询价条件
本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询价。
二、项目概述:根据公司大劳保采购计划,拟定对公司员工工作鞋及手套进行采购。
三、采购范围:
2023年大劳保采购数量计划表 | ||||||||||
序号 | 单位 | 防静电 | 防静电 | 耐酸碱 | 耐酸碱 | 三防 | 三防 | 单皮 | 棉皮 | |
1 | 化工作业区C9 | 157 | 157 | 146 | 146 | 179 | 179 | 183 | 183 | |
2 | 化工作业区C5 | 76 | 76 | / | / | 68 | 68 | 76 | 76 | |
3 | 聚丙烯作业区 | 128 | 128 | / | / | 95 | 95 | 95 | 95 | |
4 | 厂外机关 | 66 | 66 | / | / | / | / | 66 | 66 | |
5 | 生产指挥中心 | 52 | 52 | / | / | / | / | 52 | 52 | |
6 | 合计 | 479 | 479 | 146 | 146 | 342 | 342 | 472 | 472 | |
7 | 总采购量 | 487 | 487 | 146 | 146 | 342 | 342 | 472 | 472 | |
说明:防静电单工鞋和防静电棉工鞋各备用男式2双:40,41,42,43。 |
四、预估金额:计划审批金额为60万元;
五、技术要求:工作鞋详见附件二(2023年华科工作鞋技术指标要求),手套拟定以厂家提供手套样品后选型。资质审核通过的潜在供应单位在报价评审前须提供工作鞋、手套样品。每个潜在供应商提供的工作鞋、手套样品,工作鞋每种样品不少于4双(男鞋42号2双;女鞋38号2双;),手套每种样品不少于2副(男款、女款各两副);按照所提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鞋、手套。中标供应商,样品由招标单位封存保管,用于对比验收,中标单位不能取走。
六、公告发布形式:大庆石化公司外网发布采购公告。
七、时间要求:计划发布公告周期为5天;
八、资质要求
(一)报名厂家需提供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特种劳保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LA及附件(含招标防护用品类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述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即可且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名单位需为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鞋品类劳保防护用品的生产及销售)。
(三)需提供石油化工企业相关劳保工作鞋产品的成功使用业绩(买卖合同复印件且需附带盖章版的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采购方式:委托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询比价采购。
十、拟采用的评审方式: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一、价款及结算方式:
价款构成:含货款,运输费、包装费、装车费、卸车费、售后服务费及增值税费(13%)等相关费用。货到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月内付全款。
十二、中标价格:执行固定总价;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1、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万元取整,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702******X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地址电话:大庆乙烯兴化北街8号 0459-*******
中标单位凭成交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十四、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9日
(二)报名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兴化北街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机动工程部103,非工作时间可将材料送置门卫。
(三)报名形式:现场递交或邮寄报名材料。
(四)报名文件的递交:
凡有意参加报名者,递交或邮寄报名文件,报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名厂家需提供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特种劳保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LA及附件(含招标防护用品类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述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即可且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报名单位需为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鞋品类劳保防护用品的生产及销售)。
3、需提供石油化工企业相关劳保工作鞋产品的成功使用业绩(买卖合同复印件且需附带盖章版的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4、报名联系人:杨媛电话:0459-*******
5、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5月9日16:00,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询价人不予受理。
(五)报名者资质审核通过后参加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评审报价。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十五、附件:
附件一:报名表
附件二:2023年大庆华科工作鞋技术要求
附件三:买卖合同范本(合同文本及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附件一
报名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报名单位名称:(公章) | ||
2 | 报名单位 联系方式 | 姓名及职务 | |
固定电话 | |||
传真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3 | 文件信息 | 电子文件 | |
4 | 领取人签字 | ||
5 | 报名时间 |
附件二
防静电单工鞋技术要求
一、鞋样
中标供应厂商,请按照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选中的鞋样式,按照所提的要求提供相应功能的劳保鞋。
二、技术要求:
1、防静电单工鞋为系带防静电黄牛头层皮代号Ⅰ类低帮劳保鞋,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2.1.1式样A中规定要求,皮革厚度1.4mm,鞋带的防静电性要有保证,防静电耐酸碱单工鞋的性能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2、防静电单工鞋鞋底为橡胶软底,必须保证其防静电性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我公司要抽查部分鞋样送相关部门检定),鞋外底花纹设计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7.1.1的规定,并说明新鞋防静电性保存年限,鞋垫要有吸汗性,要满足防静电、符合工效学要求。
3、防静电鞋鞋底耐油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9.2.2和7.9条的规定,且鞋底防滑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2.5防滑性规定。
4、防静电鞋鞋帮撕裂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3表9规定,皮革鞋帮PH值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7规定,拉伸性能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4中规定,耐折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5规定,耐磨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4.2规定。
5、防静电单工鞋鞋帮式样A、前后帮衬里等耐折性、水蒸气和渗透性和系数要符合《足部防护-安全鞋》GB*****-2020标准中5.3.1、5.4.3规定要求。
6、防静电单工鞋内地和鞋垫厚度、PH值、吸水性和水解析性、耐磨性均需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6.1、5.6.2、5.6.3、5.6.4中规定要求。
7、男、女防静电单工鞋外观均不能有金属装饰物。
8、男女防静电单工鞋均为黑色。请厂商在计划数量上对38#、39#、40#、41#、42#男鞋各增加2双,供抽检。
9、防静电单工鞋到货时,中标供应商必须随货品提供本批次鞋防静电性能的检验报告。
10、鞋型应考虑合理的幅面,不能夹脚,特殊脚型人员可以特殊制作。
防静电棉工鞋要求
一、鞋样
中标供应厂商,请按照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选中的鞋样式,按照所提的要求提供相应功能的劳保鞋。
二、技术要求:
1、防静电棉工鞋为系带防静电黄牛头层皮Ⅰ类高帮劳保鞋,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2.1.1式样B中规定要求皮革厚度1.8-2.0mm,防静电棉工鞋的性能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2、防静电棉工鞋鞋底为橡胶软底,必须保证其防静电性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我公司要抽查部分鞋样送相关部门检定),并说明新鞋防静电性保存年限。
3、防静电棉工鞋鞋底耐油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9.2.2和7.9条的规定,且鞋底防滑性在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2.5防滑性规定的同时也要适应东北寒冷天气。
4、防静电棉工鞋内衬为100%羊毛皮毛一体内里,羊毛长度为1.0-1.5cm(提高羊毛质量不限);密度(单位面积质量)鞋帮为900--1100g/m2,鞋面为730-800g/m2(加厚不能影响鞋宽度),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垫入鞋垫满足防静电标准要求。防静电棉工鞋鞋帮撕裂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3表9规定,皮革鞋帮PH值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7规定,拉伸性能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4中规定,耐折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3.5规定,耐磨性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4.2规定。
5、防静电棉工鞋鞋帮式样B、前后帮衬里等耐折性、水蒸气和渗透性和系数要符合《足部防护-安全鞋》GB*****-2020标准中5.3.1、5.4.3规定要求。
6、防静电棉工鞋内地和鞋垫厚度、PH值、吸水性和水解析性、耐磨性均需符合GB*****-2020国家标准中5.6.1、5.6.2、5.6.3、5.6.4中规定要求。
7、男、女防静电棉工鞋外观均不能有金属装饰物。
8、男、女防静电棉工鞋均为黑色,请厂商在计划数量上对男鞋41#、42#、女鞋38#、39#各增加2双,供抽检样品鞋由招标单位封存保管,用于对比验收,中标单位不能取走。
9、防静电棉工鞋到货时,中标供应商必须随货品提供本批次鞋的防静电性能检验报告。
10、鞋型应考虑合理的幅面,不能夹脚,特殊脚型人员可以特殊制作。
员工三防单安全鞋、棉安全鞋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静电敏感场所、易燃易爆、接触酸碱、装置检修现场等危险场所。
2. 执行标准
2.1资质要求:
安全鞋的生产厂家,必须拥有工业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具有安全鞋多功能证书。
2.2执行标准:
防静电性能,防砸性能,防刺穿性能满足GB*****-2020标准,耐酸碱防静电工作鞋须符合 GB*****-2019和GB*****-2020标准的要求。
3. 主要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
3.1主要技术要求:
3.1.1 功能要求:耐酸碱、防静电、防砸、防刺穿、耐油、防滑,安全鞋符合GB*****-2020标准中6.2条涉及对足趾保护的规定,抗刺穿性能符合6.3条规定,防静电性能符合6.4.2条规定,耐酸碱性能符合GB*****-2019标准中5.2条规定。
3.1.2款式和颜色要求:单工鞋低帮、棉工鞋高帮、款式自定、颜色黑色。
3.1.3材质要求:
3.1.3.1单安全鞋为头层黄牛皮,防静电橡胶底,要求材质具有强力高、透湿性强、不变形、轻便的特点。吸汗透气;高强度抗撕裂性;鞋的重量越轻越好。
3.1.3.2棉安全鞋鞋面为黄牛头层牛皮。内里为真绒羊毛,羊毛长度≥1.5cm,要求保暖性能好。鞋底要求是防静电橡胶底,冬天在冰雪地面行走时防滑性能好。
3.2 检验与试验
3.2.1功能检测:
安全鞋以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检验报告要出具原件,卖方要为买方出具检验报告原件。买方也将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测。
3.2.2质量验收
按照GB*****-2019标准、GB*****-2020标准和本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验收。
4. 样品要求
每个投标单位提供的单安全鞋样品不超过三种,棉安全鞋样品不超过三种,样品鞋的鞋码为42码。中标以后,样品鞋由招标单位封存保管,用于对比验收,中标单位不能取走。
5、材料质量证明要求:
投标单位应出具牛皮、鞋底等材料质量及规格的证明。
合同编号:
工作鞋及手套买卖合同
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02******X
法定代表(负责)人:施铁权
卖方: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作鞋及手套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要求
1、货物明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合计 |
2、质量要求
货物的质量标准必须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工作鞋技术指标要求)要求。
二、货物包装
1、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必须使用适于运输的原厂标准出厂包装。货物必须用纸质包装箱进行包装。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丢失以致影响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降低价格或者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予以免费更换或补发货,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所有纸质包装内外侧均应由卖方做出标记,在包装显著标明下列内容:货物明细、所属分公司、工作鞋类型及工作鞋件数、运输标记。与此同时,满足技术协议中关于运输的相关要求,如有歧义,以技术协议中相关要求为准。
3、按运输中包装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
4、上述货物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货物运输
1、运输方式:本合同下货物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
2、货运信息:
2.1货物发送地点:
2.2货物到达地点:大庆(具体送货地址见2.2.1)。
2.2.1货物到达具体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乙烯兴化北街8号)联系人:王世雄;联系电话:0459-6291060;
2)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联系人:吴志华;联系电话:0459-6411645;
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联系人:李积云;联系电话:0459-6765910;
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后段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新A03B)联系人:李明丽;联系电话:0459-6288051;
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炼油厂院内)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0459-6759389;
2.2.2除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分公司、公司机关外,其他各分公司地址均在大庆石化公司及大庆炼油厂厂区内,送货时,进入分公司厂区只能够专车运输,空车出厂。若出厂并非空车出厂而导致的车辆扣留等一切事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也不负责沟通。
2.2.3入场事宜
2.2.3.1车辆入场需遵守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油厂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2.2.3.2人员培训:我公司相关人员可指定地点进行培训,但我公司人员不进行陪同。
四、货物交付
1、卖方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 全部交货。卖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
2、买方将对运抵货物到达地点的货物进行核对和查验,并将根据核对和查验结果签署到货证明。
3、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将在买方就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材料和技术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4、在交付货物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货物质量合格证等其他技术文件。
5、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足本合同中确定的数量,买方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受已交付货物并要求卖方在特定时间内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卖方之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
6、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小写:元
2、大写:元
3、合同价款构成:含货款,运输费、包装费、装车费、卸车费、量体服务费、售后服务费及增值税费等相关费用。
4、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货到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月内付全款。
5、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六、到货验收
1、买方将对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验收,卖方应当派遣其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其费用将由卖方自行承担。如果卖方不能参加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检验并认同买方单方检验的结果,检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双方检验。
2、在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减少合同金额、更换、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
3、如发现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补充货物,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或补充货物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卖方承担。
4、如果买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货物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商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5、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3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
6、买方有权委托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如果商检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7、如验收后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应在验收后5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
8、如买方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卖方应自负费用更换该货物。此种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9、买方依据本合同拒收的货物应由卖方自费运回,买方可以协助保管这些货物直到卖方做好运输准备,但是买方无此等协助保管的义务,且买方协助保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0、如买方未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买方应于检验后的5日内在检验报告或其他验收凭证上签章。
11、买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5日内将该缺陷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更换该缺陷货物,卖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12、验收过程发生纠纷的,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检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
(一)买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2、要求卖方供应的货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包装。
3、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就卖方提供货物存在的所有瑕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或补充责任。
4、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
(二)卖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包装、保管、运输货物。
3、卖方保证拥有货物的完整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货物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主张对货物的权利。并保证货物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4、卖方承诺其出售的货物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的目的并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5、卖方应及时参加货物验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货物不能按期使用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货物提供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到货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2、质保期内,卖方提供免费售后服务,买方如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需在2日内将异议通知给卖方,卖方需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对有异议工作服进行免费更换。
九、履约保证
卖方同意缴纳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卖方有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在合同履行其内,若卖方无违约情况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买方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2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到卖方账户内。
十、保密
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十一、知识产权
卖方确认,卖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日或六十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1、在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2、根据货物质量问题可能使买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买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买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卖方应相应顺延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卖方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提出的索赔。
4、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每迟延交货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迟延交付的货物总价的3‰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如果迟延交货超过30日,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卖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若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按照逾期未付的价款的3‰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和/或相应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7、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的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卖方应付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8、卖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经买方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返还,且卖方需支付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
2、卖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能改正的,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3、买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卖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能改正的,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5、卖方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的任何行动权利和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对买方补救措施的条件下,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无须向卖方作任何补偿。
十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效力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3、争议发生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则将争议诉至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和其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其他内容。
十六、通知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递方式发出。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件方式发出,于发件人邮箱显示邮件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下列信息为准:
卖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0459-*******
邮箱:
十七、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兴化北街8号。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卖方应严格防控卖方或其员工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4、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与任何第三方。
5、本合同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
7、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本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本合同的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该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卖方执一份,买方执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工作鞋及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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