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罚〔2023〕202号)

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罚〔2023〕202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市监罚〔2023〕202号


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ATW5X47

法人代表:曾*初

身份证号:441*****850*******

联系电话:186*****000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598号2幢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598号2幢的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到当事人公示栏有健康证6人,其中从业人员3名健康证超过有效期限(过期健康证人员名单为刘宏,有效期限为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周全,有效期限为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宋素琼,有效期限为2021后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现场在厨房操作间台面查见1袋已开封进口奶粉,无中文标识,在库房查见同类奶粉16袋未开封。在洗碗间储存调味柜里查见4罐过期“红腰豆”罐头。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保持期24个月,至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无中文标识奶粉16袋及“红腰豆”罐头4罐,并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立案,2023年02月09日依法对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初委托的代理人张媛媛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庭服务,餐饮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经营相关资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业人员周金的健康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已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办理;刘宏、宋素琼至检查当日已离职。“澳洲德运全脂高钙牛奶粉”外包装上载有“DEVONDALE,1KG NET,BEST BEFORE,04 OTC 23[4]REG NO.5381”等字样,均无中文标识。该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2023年1月1日通过天猫国际自营进口超市从成都保税仓发货购买用于顾客冲泡食用。单价是57元/袋,共购进24袋,货款共计1368元人民币,截止案发时,所剩16袋奶粉均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已开袋奶粉当事人现场已销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购进票据。“JRGQURNET积奇红腰豆”罐头系当事人在2022年8月16日从乐山市市中区安林副食品店购进,用于制作菜品的配菜原料使用,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及对方经营资质。该涉案产品保质期至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已定期清理临期食品,拟将过期食品集中堆放统一销毁处理。因管理不善,未设立过期食品专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打印件1份共3页、现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5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3)16号)及财物清单(乐市监(清)〔2023〕16号)原件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3、《询问笔录》打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供货商经营资质打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4份, 辞职信2份,当事人2023年1月工资花名册1份,《情况说明》1份,《厨房食品安全》章程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当事人购进食品取得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的客观事实的证明。

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进行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轻微并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案情,责令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乐山台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拟处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澳洲德运全脂高钙牛奶粉”16袋,“红腰豆”罐头4罐;

3、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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