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财政局关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西区财政局关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西区财政局
关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号)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蒋进良
委托代理人:蒋进良
联系电话:186*****385
被投诉人1:青海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45号楼1单元*****室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西宁市城西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
联系电话:0971-*******
2023年4月12日,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宣达公招(货物)2023-008-2号)项目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16页评分标准:“2、技术水平中节能和环保: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得1分,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得1分,此项最高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为准。”的规定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17页评分标准中3.履约能力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17页评分标准中4.实施方案1-6项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17页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的具体评分内容是违规行为。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五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对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准产品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西宁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第三项第八条(宁财采字〔2022〕1017号)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经调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按相关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且本项目包1行军床、军绿三件套、加厚保暖大衣及包2森林消防车等均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内容,不存在歧视、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等违规行为,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023年4月12日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评标办法更正公告,更正后内容:“提供近一年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 1 项得 1分,满分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企业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为准”,不存在违规行为,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招标文件中第17页履约能力的具体评分细则中部分指标无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未体现应急保障措施、物资检修、技术培训相关要求。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第十五条(青财采字〔2020〕346号)属招标文件编制禁止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调查,招标文件第17页售后服务的具体评分细则中部分指标无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未体现履约验收、质保期及免费服务期相关要求。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第十五条(青财采字〔2020〕346号)属招标文件编制禁止内容,故认定他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3、4部分成立。本机关决定:责令青海宣达工程项管理有限公司,暂停《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投诉事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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