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通 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28号),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9〕106号) 文件精神,更加合理高效利用好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空间资源,促进租赁场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做好优质企业招引工作,满足城区内优质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空间配置的最优化,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3)和《关于印发<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中〔2023〕9号)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了制定《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请您将意见于2023年5月12日前反馈至西宁市城东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我们将对您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通讯地址:城东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昆仑东路188号11层1114室)
联系电话:0971-*******
联系人:刘子畅
附件:1.《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1.《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办法》
1-2.《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
1-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城东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高效利用好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空间资源,促进租赁场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和条件,充分发挥大厦对辖区优质企业发展的集聚效应,更好地做好优质企业招引工作,满足城区内优质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空间配置的最优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入驻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所有企业。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入驻企业
(一)入驻城东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3层、8—12层)的孵化企业;
(二)我区重点招商项目(企业有与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中〔2023〕9号)中,被认定的“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根据本办法中《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的相关评定分数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拥有入驻资格。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是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二)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与我区产业紧密结合,可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可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发挥辐射作用。着重支持我区当前发展的“商贸物流集散新基地、文化旅游全域新品牌、医疗康养服务新模式、城市更新行动新亮点”重点领域“四新”产业。
第三章 房屋租金及优惠政策
第五条 根据青海恒正评估事务所的市场价格评估意见,入驻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的企业租金核定为30元/月/㎡。
第六条 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入驻政策
对于入驻城东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3层、8—12层)的孵化企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青海恒正评估事务所市场价格评估意见作为参考,制定租金及优惠政策,负责签署租赁合同,并根据《西宁市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办法》开展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我区重点招商项目入驻政策
1.对于省市区引进的优质企业,企业入驻租金按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另外签署与区情相符的租赁补充协议。
(三)优惠政策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3)和《关于印发<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中〔2023〕9号)制定《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附件2),租金优惠按照评定分数梯度执行。
1.企业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一年租金优惠政策。
2.企业评分在40分—60分的企业,按照核定价格的25%收取一年租金。
3.企业评分在20分—40分的企业,按照核定价格的50%收取一年租金。
4.企业评分在20分以下的企业,不享受租金价格优惠政策,且不再具备大厦入驻资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清退。
第七条 根据拟入驻企业实际情况,经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审定后,上述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所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水电费、通讯费、停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入驻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对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1次,入驻企业在每年正式入驻前1个月内支付全年租金。
第十条 入驻企业合约期最长3年,如需继续租用,可在租约期满1个月前向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续约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其经营情况、租期表现进行审核,形成续约意见,提请区政府专题会,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惠东公司进行研究审议,经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入驻企业应尽责任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各项协议,并积极配合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努力维护大厦的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未经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司性质和场地用途,不得转租。退出时,需向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和西宁惠东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相应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并根据签署协议,原则上恢复原样。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向城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任何信息应符合管理规定和确保真实性,并负起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租赁场地有装修需求的企业,需提供:
1.入驻企业与装饰装修公司签署的装修合同;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装修施工图,包括平面图、结构图、隐蔽工程图、水电施工图等,或上述图纸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佐证材料。
入驻企业需将上述资料提供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城乡建设局进行二次消防备案或验收备案,合格后报至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方可入场施工,装修工程不得对房屋及大厦结构、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办公与使用。除单独约定外,装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企业不得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装修补偿。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十六条 入驻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将依照本管理办法(试行)吸引招纳省内外优质企业入驻。
(二)申请企业负责人可前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沟通招商及房屋租赁前期事宜。
(三)经前期沟通协商时,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向意向企业充分告知该办法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依据遵守该办法。
(四)有租赁意向的企业可向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入驻申请有关资料,包括:
1.企业简介、入驻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资质认定证书、产业规模(营业收入)、纳税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等。
4.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5.有关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测试报告等);
6.若几家企业联合入驻,需提供所有企业上述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入驻资格初审工作,并提交专题会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惠东公司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审定的企业可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签订《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租赁合同》。签约后的企业可凭租赁合同正式进入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
(六)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明确企业入驻条件、完成入驻企业筛选、日常管理,及入驻企业每年的动态评估工作等;针对成长潜力大、孵化效果强的小微企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托城东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做好入驻企业的审核、遴选、入驻、管理与考核;西宁惠东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为企业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入驻企业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停车费用等。
第十七条 对于新引进的企业,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西宁惠东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其申请入驻过程中给予适当协助。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将参照《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定期考核周期为1次/年。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从问题发现之日起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并需将按30元/月/㎡价格补缴全年租金,且合同期满不可续约:
(一)入驻企业注册地迁出城东区的;
(二)私自将租赁场地进行转租的;
(三)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1个月内未正常开展业务的(装修期除外);
(四)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针对与区政府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且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入驻企业,企业除需配合《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办法》进行考核外,还需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完成相关绩效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由区政府合作协议签署方和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评估。
(一)若有合作协议规定目标未完成的,入驻企业可申请为期3个月的整改观察期,观察期内租金按30元/月/㎡收取。
(二)到期整改达标后,可按企业意愿继续提请续租并享受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并按《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打分结果为依据调整续租租金收取办法。
(三)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需在5日内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协商办理企业相关退出手续且不得续约,如超期仍未搬离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将自行收回房屋,可任意处置入驻企业租赁场地内其所有相关物品,且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章 退出程序
第二十条 大厦所有入驻单位,均依据入驻协议书约定按时办理退出手续,到期前1个月向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和西宁惠东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积极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完善退出手续后搬离大厦。未提前联系管理单位表达退出意愿的视为续租,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主动申请退出、因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的企业,企业需提前1个月提出退出申请,经专题会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并退出。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应立刻终止租赁并跟进清退工作,对于未缴纳的租金应在30日内进行补缴,对于已缴纳的房租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有违法、犯罪或丧失入驻条件等其他不适宜在大厦经营情形的,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应立刻终止租赁并跟进清退工作,入驻企业或机构应在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腾退房屋并办理退出手续,对于未缴纳的租金应在30日内进行补缴,对于已缴纳的房租不予退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规定自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签发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为使程序更加完整规范,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在入驻企业筛选和考核时需与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惠东公司以专题会形式研讨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合约期内,如入驻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管理考核工作有任何异议,应采取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入驻企业形成相关申请提交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附件:1.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办法
2.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1-1:
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办法
为加强对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的综合管理,客观反映出入驻企业的发展潜力及成长动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根据《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认定对象
入驻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且在合同约定场地内开展工作的所有企业。
第二条 评价认定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为企业规模指标、企业贡献度指标、创新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专业化指标5个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形式,按照《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三条 评价认定方式
(一)考核时间:定期考核时间为租约期满1个月前。
(二)考核方式: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三)考核评估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实施,并由相关行业主管单位配合完成。
第四条 评价认定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向入驻企业下发书面通知。
(二)企业根据评价认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四)根据《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进行计分。
(五)最终评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进行反馈。
第五条 参与评价认定的企业需准备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开票资料: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开户账号、开户行;
(三)企业财务相关报表: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社会保险申报表;
(四)完税凭证及营业额;
(五)实到注册资金缴款单;
(六)入驻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评价认定等次
(一)企业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一年租金优惠政策。
(二)企业评分在40分—60分的企业,按照核定价格的25%收取一年租金。
(三)企业评分在20分—40分的企业,按照核定价格的50%收取一年租金。
(四)企业评分在20分以下的企业,不享受租金价格优惠政策,且不再具备大厦入驻资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清退。
(五)入驻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达标,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清退。
1.企业入驻后,实际业务或开展项目和入驻前招商洽谈商定内容不一致的。
2.企业完成入驻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租赁场地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租赁场地进行转租的。
3.注册地址及税务登记地址不在辖区内的。
4.不服从管理或违反合同约定的。
5.申报资料存在内容不真实的。
6.不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推迟付款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评价认定结果
评价认定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续租及续租金额的重要参考标准。20分以下不达标企业可申请为期3个月的整改观察期,观察期内租金按30元/月/㎡收取,若整改后仍不达标,将责令企业于5日内搬离,如超期仍未搬离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则视为入驻企业放弃租赁场地内其所有的相关物品,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强行收回租赁场地。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
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企业入驻评价认定标准(满分100分) | 得分 | |
企业规模指标(满分20分) | ||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满分20分) | A.企业划定为大型(20分) | |
企业贡献度指标(满分25分) | ||
上年度或连续12月区级纳税额度合计(满分20分) | A.200万元以上(20分) | |
对于辖区居民就业带动能力:东区户口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满分5分) | A.50%以上(5分) | |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15分) | ||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5分) |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 |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10分) | A.15%以上(10分) | |
成长性指标(满分25分) |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 A.15%以上(20分) | |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 A.55%以下(5分) | |
专业化指标(满分15分) |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10分) | A.70%以上(10分) | |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所属领域符合产业“四地”建设内容。(5分) | |
合计分数 |
附件1-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500≤Y<*****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2000≤Y<*****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6000≤Y<*****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 | 5000≤Z<*****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5000≤Y<*****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500≤Y<*****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3000≤Y<*****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0 | 1000≤Y<*****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0 | 1000≤Y<*****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 | 5000≤Z<*****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 | 8000≤Z<1*****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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