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石灰石粉采购(2023年07月-2023年12月)二次询价公告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石灰石粉采购(2023年07月-2023年12月)二次询价公告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现就动力车间锅炉烟气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2023年07月-2023年12月)进行二次公开询价。
一、询价内容
1、货物名称:石灰石粉(散装槽罐车运输,质量标准详见合同条款)
2、询价数量:暂估约2500吨(按询价人生产需要估算,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
3、交货地点: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1号(富达公司动力车间)
4、交货期:询价人按月度计划分批次供货(详见合同条款);
5、标段划分:本次询价为2023年07月-2023年12月一个标段。
6、控制价格:140元/吨。本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投标人资格标准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任意一条:
①投标人如为石灰石粉生产企业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自有购货渠道生产商的石灰石粉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人如为经销商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提供与生产企业签订的50万元石灰石粉的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合同量可以多个合同累加计算)。如提供的合同内无总金额,需附供货依据或结算资料;
2、信誉要求: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0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承诺书(格式自拟)。同时提供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无失信惩戒记录。
3、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中标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中标人不得将合同订单转包给其供应商,一经发现查实,取消本次中标资格。(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注:投标人中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家公司(同为国资委的除外)或自然人的两家及以上公司,则该两家及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其投标均予否决。
4、本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5、本次询价的报价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报价人需附转账截图。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询价采用资格后审。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5月10日上午9:30,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9:30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武夷路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报价密封件必须在密封条上标识参加询价项目和报价公司名称,如无标示或标示不清晰,如有误开恕不负责。
五、附:报价单、合同文件模板。
六、联系方式
询价人名称: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1号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胡电话:138*****816135*****781
七、报价保证金付款账号
户名: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樟树市支行账号:14-0831 0104 *******
税号:9136 0982 7599 9483XD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1号
附件1:报价单模板
有限公司
报价单
收件公司: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 发件公司:有限公司(盖章) |
地址:樟树市盐化基地武夷路 | 地址: |
收件人:何工、胡凯 | 发件人: |
电话: | |
传真:无 | 传真: |
邮箱: | 邮箱: |
标题:石灰石粉报价日期:2022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预估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第一标段 | 石灰石粉 | 2500吨 | 含增值税专用发票13% | ||
报价人民币大写: |
卸货、运输等费用,由报价方自行承担。出具报价单视同了解现场情况,如报价方拒绝签订合同,报价方无权要求收回报价押金*****元。
本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报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或富达四特大道厂区停产)
附件2:合同模板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FD2023
需方: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供方:
签订地点:江西省樟树市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预估数量(吨) | 单价(含税) | 金额(元) |
1 | 石灰石粉 | CaCO3含量≥90% | 一级品 | 2500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CaCO3有效含量大于90%,325目过筛率不小于90%,由供方实行质量三包并提供质保等售后服务。质保期1个月,自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1、按需方书面通知分批次交货,供方接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需方要求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
2、产品交货地点为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专车汽运,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包装物。
五、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每批次到货由买方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数量、质量和规格。
2、若发生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订单约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情况,买方应在收货当日内验收完毕并将有关凭证通过传真的形式告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有关凭证后当日内予以答复,并在当日内进行处理。
3、初步验收并不代表对卖方供货质量的最终认可,质量验收应以买方化学分析结果为准;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可以联合抽样送第三方进行委托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调整机制、结算方式及期限:
1、石灰石粉CaCo3含量≥90%,按xx元/吨结算;在90%至85%之间,按〔xx-(90%—买方化验室检测值)*2*xx〕元/吨结算;低于85%则视为废品,卖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结算金额=需方实收数量×调整机制相对应的单价。
3、按照需方验收实际数量及本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供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4、每批次货物送达经需方验收合格,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本批次货物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在一个月内付清本批次货物款项(电子承兑)。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订单约定的,由供方负担退货及需方相关损失费用。
2、供方不得无故不提交货物、不提供质量三包以及质保等服务或延迟提交货物、延迟提供质量三包以及质保等服务,由此而导致需方损失的,供方应负担相应赔偿。
3、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供方除应负责运达合同或采购订单规定的交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4、供方擅自、变更、终止合同,需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数额。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需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有效期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或富达四特大道1号生产停产)。本合同如需变动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方能生效。供方报价单等往来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不含税单价为不变价,如税收政策调整或供方少开相应税点的发票,按价税合计原则调整合同总价。
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6 0982 7599 9483 XD 开户行:农行樟树市支行 账号:14-08310104******* 委托代理人: |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标签: 石灰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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