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CQJY23-292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小卖部经营权公开招租项目
GXCQJY23-292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小卖部经营权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名称 | 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小卖部经营权公开招租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3-292 | 挂牌价格 | 800,000.00元/年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5月6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5月11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资产概况 | 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位于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98号,校园面积约 118 亩,2022 年秋季学期在校生约 2200 人(寄宿制),教职工约140 人,本次招租的校园小卖部参考建筑面积约70.00㎡(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学校有权变更经营场所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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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简况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98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覃健辉 | |
开办资金 | 人民币4265万元 | |
经济类型 |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规模 | / | |
资产出租行 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上林县财政局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上林县财政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林县财政局 | |
批准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小卖部经营权招标的处理意见 | |
批准文号 | 上财教〔2023〕24号 | |
批准日期 | 2023年4月26日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00,000.00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签订租赁合同后一周内需向出租方缴纳人民币20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违约的罚金,也可作为承租方损坏设施或违规处罚的应当抵扣的费用。 |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年度支付,先付后用。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的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10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
承租方须 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承租方资 格条件 | 承租方资 格条件 | 1、必须为合法存续的在工商部门注册、有效、工商注册资金须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不接受自然人、个体户、联合经营体投标。 2、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3、必须依法纳税(以意向承租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1年以上涉税证明为资格审核材料)。 4、无不良经营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证明材料。 5、意向承租方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签订租赁合同后查明承租方为满足上述资格条件而提供的资料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的竞租黑名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竞租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竞租人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 |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4、出具意向承租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1年以上涉税证明; 5、无不良经营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证明材料; 6、所提供的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7、现场勘察确认书;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小卖部经营范围: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副食品、冷饮、日用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日常百货。 3、本次招租标的目前空置。 4、经营权租期3年(租期到期,承租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按无主处理)。 5、意向承租方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签订租赁合同后查明承租方为满足上述资格条件而提供的资料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的竞租黑名单。 6、租金按年度交纳(即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一年期满前15日内付清第二年租金,第二年期满前15日内付清第三年租金。未按期支付承包金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7、学校采用全包干的承包方式,由承租方承包并负责招租文件对承租方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自负盈亏,出租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补贴。承租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赔偿、社保等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8.承租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承租方需谨慎认真选聘工作人员,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需无犯罪记录或其他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情形,其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规以及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或收到师生投诉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如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校园管理工作,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解除经营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撤场,并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不允许继续经营。 9.意向承租方承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进货渠道为合法,如承包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消费者的索赔及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各意向承租方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意向承租方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1.在出租方的监督下,承租方自行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经营及其它要求: (1)承租方必须自主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不得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须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配合学校服务作为经营宗旨,并服从学校管理、监督。 (3)承租方开业前,须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证等),由出租方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4)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只能经营营业执照、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禁止经营食堂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不允许生火或使用电炊具加工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不允许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从事娱乐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烟、酒(包括含酒精的饮品)、辣条、瓜子、甘蔗、西瓜、棋牌类等商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危禁”商品,不得现场加工产品。 (5)小卖部不得出售、自主经营生产的各类熟食品及加工熟食。 (6)严格遵守出租方作息及开放时间,营业期间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做好经营场所周边的卫生清洁工作。承租方须注意道德行为规范,店面从业人员要衣着整洁,注意仪表,配合出租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出租方和上级部门安全、卫生、文明服务规范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店门之外不得堆放任何百货、杂物,不得有任何因承租方经营的商品及其包装物散落乱抛造成的环境破坏。小店门前三包、四周1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归承租方负责打扫。 (7)承租方之所需水、电费用,及设备添置费用自理。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负(由出租方抄读计量表,按实际收取费用),如逾期拖欠水电费的,出租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额的10%收取滞纳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8)小卖部必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承租方销售的所有物品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售价不得超过当地超市同类商品的价格。 (9)经营期间,承租方需装修包括水管电线的铺设等应先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安全和不影响房屋主要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未再续约的,其自行投资的固定装修物(不动资产)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含天花板装修,水电管线等)。 (10)承租方经营期间无违约,合同期满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履约保证金,违约按约定处理。 (11)未经出租方同意(书面的认可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出租方名誉与第三方产生任何形式的交易,不得转包第三方或以在公司内部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和已交承包金;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变更公司法人。 (13)成交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已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14)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即在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如出现经营不善而亏损时,完全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因承租方中途自行退出的,其所交全部履约保证金将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回,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5)小卖部应建立销售台账,负责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认证、评审和考核。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均符合学校的要求,成为备用或选用供应商,每季度对所有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指标包括:货品质量、供货的及时性、性价比、响应速度等。对所有合格和被选的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档案并索取所有资质资料,以备学校和相关部门查验。承租方所售卖的食品必须有进货单据票据,并按批次进行登记,随时接受出租方的抽查。须保留完整的票据,方便出租方对食品来源进行溯源追踪。 (16)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承租方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用电。 (17)经营场所内允许承租方增设桌椅等设施,保持设施良好干净卫生。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将上述增设设施一并搬离,承租方经通知仍不搬离的,由出租方处理,不作任何补偿。 (18)经营期间,承租方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由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13.营业时段: 承租方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校规定的营业时间,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经营,不得干扰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午休、晚休期间不得经营;只能在规定的四个时间段内营业(如时间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 上午6:30——早读; 中午放学——12:30; 下午放学——18:30; 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通知的营业时段进行营业。 14.其它说明 (1)法定假日或遇特殊情况放假,出租方不具有向承租方通知的义务,由承租方主动向出租方了解、询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 (2)承租方在经营过程时,如有要求出租方配合情况,请给予说明。 (3)特别说明:如因上级政策变化调整,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4)承租方经营的商品售价不得高于本地超市同类商店的商品价格。如承租方调升商品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调价。 (5)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方学生数的增减、每学期天数的增减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不能作为缩短合同期限或延长合同期限的依据。 15.处罚: (1)违反12条第(5)款(小卖部不得出售、自主经营生产的各类熟食品及加工熟食),一旦发现,每次按所售商品价格的10倍罚款,另外因出售上述产品致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经营权,并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承包金。销售过期、变质、三无商品以及超时段经营、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第一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三次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擅自提高商品价格,一经核实,一次罚款300-500元,并另由承租方赔偿购买者10倍于投诉商品价格的罚金。 16、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17、现场查看标的联系方式:黄主任177*****662 18、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意向承租方需阅知。 19、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771-******* | ||
保证金 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200,000.0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5月11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号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处置 方法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现场勘察确认书; 3、租赁合同。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 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联系地址: 1.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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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经营权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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