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1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1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陈官仁蔬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塘厦陈官仁蔬菜档销售的“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陈官仁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销售者,采购上述“姜”后直接上架销售,所以认为上述“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塘厦小丁蔬菜批发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塘厦小丁蔬菜批发档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测,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小丁蔬菜批发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豇豆”后未添加任何物质,所以认为上述“豇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