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剧场设备安装及采购项目[[230208]MC[CS]20230001]“质疑答复函

关于“剧场设备安装及采购项目[[230208]MC[CS]20230001]“质疑答复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尔滨乐之亭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单位组织采购的“剧场设备采购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MC[CS]********])中标(成交)结果”《质疑函》,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2023年4月27日正式受理。我单位于 2023年5月6日组织原评委会成员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组织有关各方当事人召开了“质疑论证会”,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公司:

关于质疑事项一:中标供应商辽宁宇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宇汇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质疑答复内容:本条质疑内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贵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证明这两个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上述两个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辽宁宇汇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阳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质疑答复内容:本条质疑内容不成立。

事实依据:上述两个公司是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中标供应商辽宁宇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质疑答复内容:本条质疑内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辽宁宇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57、58项制造商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据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划分标准中型企业的要求。

2.贵公司提交的佐证材料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上注明为“小微企业名录”,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为中型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四、质疑处理结论:评审小组对于质疑1、2中的内容,在评审过程中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查验,以上3项质疑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 唐亮 联系电话:0452-*******

2023年 5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备安装 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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