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荆州区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方案已由省水利厅以鄂水利复[2015]152号文件批复,荆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2015-50号文批准招标,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荆州区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涉及川店镇的高店村、孔桥村、双台村、藤店村、宗南村、望山村等6个村。52个小组,总人口0.7775万人,1937户,耕地面积2.1325万亩,其中水田1.7115万亩,旱田0.421万亩。设计灌溉面积2.1325万亩。工程为等别Ⅴ等,渠道及建筑物级别均为5级。灌溉设计保证率为85%,灌溉水利用系数0.72,渠系水利用系数0.8,除涝标准为采用十年一遇三日暴雨五日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本次招范围为荆州区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划分为3个标段。
第1标段2015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双台项目区(合同编号:NTSL/JZQ/2015-C1),主要内容为渠道硬化29660m,渠系配套建筑物1475处,泵站工程1座、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
第2标段2015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孔桥项目区(合同编号:NTSL/JZQ/2015-C2),主要内容为渠道硬化29128m,渠系配套建筑物1955处,泵站工程15座、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
第3标段2015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高店项目区(合同编号:NTSL/JZQ/2015-C3),主要内容为渠道硬化27565m,渠系配套建筑物1365处,泵站工程15座、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1~3标段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近三年(2012、2013、201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
(4)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5)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提供水利类专业贰级及以上(含临时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和和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五大员”须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水平。
(6)须取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外省投标企业还须提供《外省入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登记表》,且参与投标人员须与登记表人员相符。
(7)近三年(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投标人须具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且有U型槽施工3万米以上同类工程业绩。
3.2投标人须取得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证。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5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要求:
(1)潜在投标人可同时选择上述3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按照标段顺序中取一个标段。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发包人将根据鄂水利建函[2010]19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标人安排在本项目的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压证上岗”。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3:0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6室(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半),各潜在投标人仅限购买一份招标文件,以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购买多份者,将予拒绝。
(账户名称:
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开户行:建行武汉市省直支行;账户号:
****************7420)
4.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每套售价为200元整,光盘或图纸售价5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10月14日9时00分,地点为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请投标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荆州区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荆州区水利局
联系人:李应东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
邮 编:430070
联 系 人:姚从超
电话:
***-********传真: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