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城北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资源县城北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资源县城北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
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县城北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县城北片区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北片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拆迁安置: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
(二)村内存在环境污染、违章违规建设等问题的;
(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
(四)居住区内村民或居民要求改造的;
(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第四条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扩建、在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交易、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以房屋有关合法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已办理房屋有关权证的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有关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土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
(一)货币补偿安置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经书面申请货币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方式如下:
被补偿安置户在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拆迁补助+奖励(根据评估认定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
凡执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安置地点:集中安置在双龙体育馆东面两条规划路之间,安置不完的部分放在机关第二幼儿园东南面规划地安置。
第八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由政府按征收地块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征收。房屋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合法有效征地文件征收。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土地及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证件认定的面积为准。
3、房前屋后空地、园地、旱地、林地等地类按合法有效征地文件征收。
(二)奖励与补助
1.搬迁费补助
按评估机构认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元/㎡的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
(2)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为3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开始。
3.经营性用房补助(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
对被征收户的经营性用房,其从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3个月的生活补助,被征收户需提供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并提供从业人员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证明。
第九条 对自建无证房屋(含附属物)的处理
对被征收人修建的无证建筑物和构筑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未签订协议并未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十条房屋拆迁安置规划地块安置层数为每栋不超过6层高,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必须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带图审批,修建坡屋顶,外立面效果与城市风貌改造相一致。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分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其中:原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小于或等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80平方米但小于9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但小于100平方米的可购足10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100平方米但小于11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或等于110平方米但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购足12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120平方米但小于14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进行安置;大于或等于140平方米但小于160平方米的按2个80平方米进行安置。原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超过160平方米的按最优化方案进行安置,比如某户原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290平方米,则按3个100平方米的户型进行安置,不足的10平方米向县人民政府购买;某户原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370平方米,则按2个100平方米和2个80平方米进行安置,多余的10平方米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他有证面积按此原则执行。不足部分面积向县人民政府按 3686元/平方米(一类地的基准地价为2835元/平方米,上浮30%)购买,多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 3686元/平方米(一类地的基准地价为2835元/平方米,上浮30%)收回。
第十二条 城北片区范围内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情形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存在违法建设情形的(包括违法建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加高拓宽楼房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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