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公共机构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

黔管函〔2023〕10号

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省社科联、省残联,省招生考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积极推动我省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以及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22〕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申报项目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省机关事务局2023年第11次局党组会议对25家单位报来的26个项目进行审议,确定了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分配方案(详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中央在黔单位有害垃圾统一收运处置,以及贵阳市市级行政中心、省人民医院有害垃圾统一处置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支付补助资金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其他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由省机关事务局直接拨付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请相关单位于5月20日前反馈电子版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信息表(附件2)至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电子邮箱(ggsjgswgl@163.com,邮箱均为字母),并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电子票据)发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苏李莉(联系电话:139*****886),或携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到办公室(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1321室)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挪用、挤占、滞留。原则上6月底预算执行率应到达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人员类、运转类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对已明确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报送省机关事务局,经省机关事务局会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

六、省机关事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日常监测调研,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执行率和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预算执行不佳、实施进度滞后、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将及时介入纠正;情况严重的,将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局分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黔管函〔2021〕83号)要求,开展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我评价,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登录省机关事务云“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网”-“资金项目申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填报项目实施情况和自评情况报告,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八、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按照《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动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工作,参加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分配表

2.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信息表


2023年5月6日

(联系人:郭欣欣;联系电话:0851-********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信息.docx

标签: 公共机构节能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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