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发布时间:2023-05-09 15:03:32


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

(三)预算金额: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计量单位
1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5月14日
服务结束时间:2024年5月13日
乙方服务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为我中心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拟定重要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为重大项目的洽谈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为法治建设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一)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单位章程、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对甲方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单位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提高甲方在履行职责中的风险防范能力及健全安全体系;(二)协助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起草、审核、修改各类专业合同、询价文件、招标文件、手册、通知、公告及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文书,建立规范合同文本体系,健全合同审核、监督以及执行监管的制度和流程,完善甲方常用的合同范本与规范要求;(三)为甲方在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单位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四)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与相关利益方、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参加相关会议以及代表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的全省重大公共航道建设管理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沿海口门航道应急保畅、重大航道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事务性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管理、交竣工验收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参与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涉外协调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等;对有关航道工程建设、绿化环保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事宜及有关合同审查等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六)配合甲方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甲方加强法律事务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和人员法律培训,增强甲方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七)在知悉国家及地方新颁发、修订的与甲方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及时告知甲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其对甲方履职及经营产生的影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采取的应对措施;(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时、快速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处理对策方案,代表甲方与相关利益方、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扩大;(九)参与甲方重要会议、重大合同签订的见证;(十)经甲方另行委托,协助处理重大专项法律项目,费用另行支付;(十一)经甲方另行委托,代理甲方处理相应的诉讼、仲裁法律纠纷事宜,费用另行支付。(十二)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甲方规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乙方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十三)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南沙中心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十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十五)不得以南沙中心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十六)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等原因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之一的。(十七)乙方无合法理由不提供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乙方退还剩余期限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本合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5月09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乙方服务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为我中心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拟定重要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为重大项目的洽谈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为法治建设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单位章程、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对甲方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单位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提高甲方在履行职责中的风险防范能力及健全安全体系; (二)协助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起草、审核、修改各类专业合同、询价文件、招标文件、手册、通知、公告及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文书,建立规范合同文本体系,健全合同审核、监督以及执行监管的制度和流程,完善甲方常用的合同范本与规范要求; (三)为甲方在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单位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与相关利益方、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参加相关会议以及代表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的全省重大公共航道建设管理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沿海口门航道应急保畅、重大航道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事务性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承担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管理、交竣工验收工作等相关法律事宜;协助甲方处理甲方所参与重大公共航道建设项目涉外协调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等;对有关航道工程建设、绿化环保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事宜及有关合同审查等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六)配合甲方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甲方加强法律事务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和人员法律培训,增强甲方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七)在知悉国家及地方新颁发、修订的与甲方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及时告知甲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其对甲方履职及经营产生的影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时、快速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处理对策方案,代表甲方与相关利益方、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九)参与甲方重要会议、重大合同签订的见证; (十)经甲方另行委托,协助处理重大专项法律项目,费用另行支付; (十一)经甲方另行委托,代理甲方处理相应的诉讼、仲裁法律纠纷事宜,费用另行支付。 (十二)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甲方规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乙方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三)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南沙中心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十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十五)不得以南沙中心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十六)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等原因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十七)乙方无合法理由不提供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乙方退还剩余期限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本合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份数:2

争议处理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黄小姐 ********

采购单位:广东省南沙航道事务中心

2023年05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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