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约91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约91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项目名 称 | 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约91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 | |||||||
项目编 号 | ||||||||
组织方 | 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组织方承诺 | 组织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烔炀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51-********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5月9日9:00始至2023年5月16日17:00止。 2.竞标时间及地址:2023年5月17日10:00始至2023年5月17日11:00,地点: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委会。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亩) | 用途 | 流转截止日期 | 流转底价(元每亩每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登记时支付) | ||
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约58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 | 北至小彭村塘,南至潘蒋村北,东至小彭村东,西至蛮张村东,包含耕地、塘、道路、沟渠 | 约916亩 | 农作物种植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年 | 330 | 5 | ||
1、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组织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约91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位于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包含耕地、塘、道路、沟渠,总面积916亩,租金底价30.228万元/年,底价单价330元/亩/年,租期六年。 | ||||||||
标的使用要 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改变原有地貌,不得自行改造土地等。 2、土地规划用途:农作物种植。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 付 | 流转价款每1年 支付一次,即第一、二、三年年租金为中标价,第四至六年租金价格在第三年年租金价格基础上增加10%,即第四、五、六年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 合同签订的当年,流入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当年租金。 次年起,每年租金按合同月份提前一个月付清。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流入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5日内,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或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履约保证金按照租赁协议首年3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流入方向流出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三年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现状,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组织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组织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流出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流入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将作废由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新招标。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投标人采取一次性暗投,现场公布。低于租赁底价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如果第一次最高报价相同,由最高报价的单位(人)重新报价,须高于或等于第一次报价。报价最高的为中标单位(人),如果第一中标单位(人)放弃租赁,由第二名承租,以此类推。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委会。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投标人在每标段开标前缴纳*****元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投标人在每标段开标前缴纳*****元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流入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 巢湖农商行烔炀支行;账号: 200*****724266*****0013),且竞价保证金须在公告期限内到账,用途注明“凤凰村约916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二)中标单位(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缴纳耕地租金后退还,如果放弃租赁,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非租赁的单位(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该宗耕地合同签订后退还。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流出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流入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流入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流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流入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项目竞价 | 投标人采取一次性暗投,现场公布。低于租赁底价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如果第一次最高报价相同,由最高报价的单位(人)重新报价,须高于或等于第一次报价。报价最高的为中标单位(人),如果第一中标单位(人)放弃租赁,由第二名承租,以此类推。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登记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烔炀镇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流入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流入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流入方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组织方指定的账户。 (1)流入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烔炀镇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马从海,联系电话:139*****636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巢湖市烔炀镇凤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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