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农业局硼肥、油菜专用复合肥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祁阳县农业局的硼肥、油菜专用复合肥采购,委托代理编号:QYZP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硼肥、油菜专用复合肥采购。
2、委托代理编号:QYZP
********。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号 | 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预算(元) |
第一包 | 小型包基追施硼 | 6万包 | 156000 |
第二包 | 中型包基追施硼 | 6万包 | 174000 |
第三包 | 大型包基施硼Ⅰ | 4万包 | 128000 |
第四包 | 大型包基施硼Ⅱ | 4万包 | 100000 |
第五包 | 油菜专用复合肥 | 200吨 | 240000 |
总预算为79.8万元,本次采购分为5包。投标人在经营资质范围内可全部进行投标,也可选择其中部分标的进行投标。投标人如果选择两包或两包以上标的进行投标,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包号和名称。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第一包 | 小型包基追施硼 | ⑴小、中型包基追施硼肥形态为微粒粉状,大型包基施硼肥Ⅰ形态为微粒状,大型包基施硼肥Ⅱ形态为结晶颗粒状; ⑵小型包基追施硼肥纯硼含量不少于21%,中型包基追施硼肥纯硼含量不少于15%,大型包基施硼肥纯硼含量不少于10%。 | 运送至指定地点。 |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5天验收合格。 ⒉地点:祁阳县农业局指定地点。 ⒊所有货物到场并验收合格后付95%,余款5%如无质量问题一月内无息付清。 |
第二包 | 中型包基追施硼 |
第三包 | 大型包基施硼Ⅰ |
第四包 | 大型包基施硼Ⅱ |
第五包 | 油菜专用复合肥 | 油菜专用复合肥需添加硼镁硫等中微量元素养分、大量元素(N-P2O5-K2O)总养分≥25%(13-5-7)。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① 硼肥:提供肥料生产登记证(免登需提供免登证明或依据)、产品执行标准;
②油菜专用复合肥料:提供肥料生产登记证、肥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祁阳县正平招标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祁阳县农业局
联 系 人:文先生
电 话:
159*****068地 址:祁阳县浯溪路99号
采购代理机构:祁阳县正平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申琼
电 话:
****-******* 158*****698地 址:祁阳县祁山路3-5号4楼(龙山办事处对面)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