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王慈晴诉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王慈晴诉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五劳人仲字〔2023〕89号

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慈晴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社保损失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3〕89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网络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开庭时申请人王慈晴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8室,联系电话:087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3〕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慈晴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人民币¥*****.84元;二、驳回申请人王慈晴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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