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答复的函
谯公发〔2023〕21号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第34号提案答复的函
亳州市公安局:
我单位对市政协代苹苹、石翔、徐磊、张坤、徐宏伟委员《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合并案),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0日发布通告,就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办复类别:B类
单位联系电话:*******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2023年4月27日
抄送:区督查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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