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平财采投处〔2023〕7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平财采投处〔2023〕7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平财采投处〔2023〕7号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物竞天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35号1层


被投诉人1: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局


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龙滨路21号


被投诉人2: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89号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市第二十四中学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XG[GK]********)01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招标设备:1、校园网络及安全- 出口网关 (防火墙);2、校园网络及安全-上网行为审计;3、校园网络及安全- 日志系统;4、校园网络及安全-漏洞扫描系统,以上设备整体招标参数要求指向唯一品牌。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招标设备:5 、校园网络及安全-核心交换机;6 、校园网络及安全-光线路终端OLT;7、校园网络及安全-8口全光入室ONU;8、校园网络及安全- 16口全光入室ONU;9、校园网络及安全-2口全光入室ONU;10、校园网络及安全-无源分光器;11、校园网络及安全-全光网智能化管理系统;12、校园网络及安全-面板AP;13、校园网络及安全-放装AP;14、校园网络及安全-高密AP;15、校园网络及安全-无线AP主机;16、校园网络及安全-无线射频单元;17、校园网络及安全-24口全光入室ONU;18、校园网络及安全-室外AP;19、校园网络及安全-应用软件平台,以上设备整体招标参数要求指向唯一品牌。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招标设备:20、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走廊筒机;22、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楼梯拥挤检测摄像机;23、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教室拾音半球;24、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教室对讲球机;25、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室内球机;27、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全景摄像机;28、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人脸筒型摄像机;30、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人脸半球摄像机;31、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防油污摄像机;32、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热成像相机;33、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人脸采集设备;34、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内部分) -测温安检门;35、校园安防系统- 电梯控制部分- 电梯半球摄像机;36、校园安防系统- 电梯控制部分- 电梯网桥;37、校园安防系统- 电梯控制部分-梯控模块;38、校园安防系统- 电梯控制部分-梯控主机;40、校园安防系统-人体测温部分-整机人体测温;43、校园安防系统-人体测温部分-硬盘录像机;45、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智能周界摄像机;47、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星光智能警戒网络高清球机;49、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人脸摄像机;51、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室外摄像机;53、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 门卫半球;54、校园安防系统-视频监控 (室外部分) -全景摄像机;56、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 门禁;57、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 门禁电源;58、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双门磁力锁及支架;59、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单门磁力锁;60、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单门磁力锁支架;61、校园安防系统- 门禁部分- 门禁按钮;62、校园安防系统-校园访客管理-人员通道;63、校园安防系统-校园访客管理-人员通道;64、校园安防系统-校园访客管理-传输产品;65、校园安防系统-校园访客管理-人脸识别组件;67、校园安防系统-校园访客管理-访客机;68、校园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设备-智能人脸服务器;69、校园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设备-集中存储设备;70、校园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设备-平台服务器;71、校园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设备-教育综合平台;72、校园安防系统- 出入口管理 (5个车辆出入口,视频触发、雷达防砸) -车牌识别一体机;73、校园安防系统- 出入口管理 (5个车辆出入口,视频触发、雷达防砸) -直杆道闸;74、校园安防系统- 出入口管理 (5个车辆出入口,视频触发、雷达防砸) -控制终端;75、校园安防系统- 出入口管理 (5个车辆出入口,视频触发、雷达防砸) -管理电脑及车牌识别管理软件;76、校园安防系统- 出入口管理 (5个车辆出入口,视频触发、雷达防砸) - 网络交换机;77、校园安防系统-巡更管理-巡更机;78、校园安防系统-巡更管理-夜光巡更点;79、校园安防系统-巡更管理-巡更软件;80、校园安防系统-防欺凌报警部分-非可视报警盒;81、校园安防系统-防欺凌报警部分-报警管理机;82、校园安防系统-紧急报警部分-紧急报警盒;83、校园安防系统-紧急报警部分-紧急报警箱;84、校园安防系统-紧急报警部分-紧急报警柱;85、校园安防系统-宿管考勤部分-人员通道;86、校园安防系统-宿管考勤部分-传输产品;87、校园安防系统-宿管考勤部分-人脸识别测温组件;88、校园安防系统-宿管考勤部分-宿管信息发布屏,以上设备整体招标参数要求指向唯一品牌。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237页,表三详细评审表:关键技术证明文件 (20.0分):关键技术证明文件: (1) 日志系统需支持解析规则性能以界面列表形式显示,可了解解析耗时、解析成功或失败次数等信息,提供功能证明材料; (2) 光线路终端OLT分布式架构下,控制与转发分离,保证了设备在升级过程中业务不中断,提供产品官网上相关规格描述截图与网址链接;(3) 光线路终端OLT需支持长发光流氓ONU检测、排查和隔离,提供产品官网上相关规格描述截图与网址链接; (4) 面板AP需支持802.11ax标准,需支持2.4GHz/5GHz双频段同时工作;AP整机最大传输速率≥2.9Gbps ,千兆上行电口数量≥1,千兆下行电口数量≥1,提供设备产品官网截图证明及链接; (5) 高密AP当连接≥250个终端时该AP总计能够需提供≥0.9Gbps的吞吐量,提供满足上述功能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及在线查看上述报告内容的网站链接及截图证明; 全部提供得20分,每缺失一项扣4分,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237页,表三详细评审表:投标人业绩 (5.0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 (合同签订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范围内)承揽过类似供货业绩,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的,每提供1个得2.5分,最多得5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和货款发票复印件,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237页,表三详细评审表:电工证 (5.0分):本项目涉及强电安装,为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投标人每提供1个具备电工证的专业人员得1分,最多得5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电工证复印件及本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近3个月 (2022年12月-2023年2月)社保证明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238页,表三详细评审表:售后服务方案 (5.0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 (1) 回访、巡检方案、保养方案; (2) 维修处理方案及故障处理时间; (3) 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相关售后服务承诺; (4) 售后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5) 售后服务人员配置。 以上方案每项满分为1分,每缺少上述1项内容或每有1处内容未针对本项目需求或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扣1分,扣完为止。 (注: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是指:描述过于简练概括、不完整全面、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等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

投诉事项(八):招标文件第238页,表三详细评审表:培训方案 (2.0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培训计划; (2) 时间安排及培训方式等详细内容。 以上方案每项满分为1分,每缺少1项内容或每有1处内容未针对本项目需求或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扣1分,扣完为止。 (注: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是指:描述过于简练概括、不完整全面、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等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

投诉事项(九):招标文件第238页,表三详细评审表:应急方案 (3.0分):制定周密、合理的应急方案,包含储备、运输、安装、维修、人员、售后等各环节遇到紧急情况的应急方案,保证按期供货,保证售后及时。以上方案每项满分为0.5分,每缺少1项内容或每有1处内容未针对本项目需求或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注: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是指:描述过于简练概括、不完整全面、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等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所投诉的技术参数能够满足三家,能够形成竞争,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仅提供了2个网上截图无法证明招标参数指向唯一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鉴于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所投诉的技术参数能够满足三家,能够形成竞争,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仅提供了2个网上截图无法证明招标参数指向唯一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鉴于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所投诉的技术参数能够满足三家,能够形成竞争,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仅提供了2个网上截图无法证明招标参数指向唯一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鉴于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十一条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对关键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文件是为了检验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测试报告是鉴定技术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无论是从保证采购质量还是规避履约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供应商提供测试报告以证明投标产品符合相关标准都是非常必要的。采购文件中并未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等情形。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也构不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招标文件,文件中并未要求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六):本项目是设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具备电工证的专业人员属于合理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本目项目设定的电工人员要求是为了保证供应商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是投诉人所称的“限定投标人规模情况,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具有歧视性,对某供应商具有指向性”的情形,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七):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项内容已经量化、细化,不存在含糊不清的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八):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项内容已经量化、细化,不存在含糊不清的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九):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项内容已经量化、细化,不存在含糊不清的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缺乏实施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09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文件.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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