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23破11号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23破11号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23破申11号

申请人:相江林,男,1990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1*****900*******,汉族,住宝应县锦绣新都小区7栋102

室。

委托代理人:陈程,江苏民泰(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泰山

东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史昊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相江林同意,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将 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 审查。2023年4月10日,本院对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 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宝应天众汽

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 21 日,注册资本为*******元,目前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状 态,公司所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所属行 业为零售业。许可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网上贸 易代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零售。经审查,该公司在我院所涉未执结案件1件,未偿执行标的总额约为******.36元。经本院执行部门调查,现被申请人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现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 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相江林对被申请人享有 到期债权,且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 司,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无资产,丧失偿债能力,构成破产原因。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受理申请人相江林对被申请人宝应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 三年四月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理

赵立秀

书记 员

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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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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