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3〕10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3〕10号
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齐齐哈尔翰纳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龙沙区鑫盛安防科技经销处:
一、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监控监测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PJS〔GK〕********)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233号
当事人2:齐齐哈尔翰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丽湾阁小区4号楼三单元2901室
当事人3:黑龙江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787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中心405号
当事人4:龙沙区鑫盛安防科技经销处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百花科技电子城3F-9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向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核实,其复函证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齐齐哈尔翰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供应商黑龙江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齐齐哈尔翰纳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为虚假承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于齐齐哈尔翰纳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依法依规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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