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流程指南》的通知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流程指南》的通知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儋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全流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帮助儋州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环境管理合规意识,降低环境违法违规风险,减少因认知不到位导致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等现象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组织编制了《儋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径向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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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9日



儋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流程指南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排污许可等申请阶段

(一)在开工建设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浦环字〔2020〕90号)等要求,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有审批权的部门包括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按权限受理,按规定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浦环字〔2020〕90号)等要求,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四)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海字〔2021〕3号)等要求,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向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交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按照规定出具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

(六)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等要求,在河流(含沟、渠)、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当向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材料,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按照规定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阶段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一)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竣工日期,并同时向儋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竣工日期。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海洋工程外)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将验收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报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作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六)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进行调试前,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同时向儋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调试的起止日期。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七)依法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文件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儋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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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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