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区及宿舍区生活垃圾清运外包服务采购院内议价公告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区及宿舍区生活垃圾清运外包服务采购院内议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区及宿舍区生活垃圾清运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2.承包内容:清运、处置院方的生活垃圾
3.项目预算:63.9万元(医疗区及宿舍区需分开报价,且总报价不得超过预算,否则报价无效)
4.防治区域:医疗区包括桃源院区、北院院区、星湖门诊、青秀小区医疗服务点;宿舍区包括桃源宿舍区、白沙宿舍区、星湖宿舍区、新民路宿舍区、津头宿舍区、北院宿舍区
5.服务事项:合同期内就整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区及宿舍区辖区范围内及门前“三包〞范围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有偿清运(不包括建筑垃圾)
6.服务量:医疗区生活垃圾总量每天约为7.6吨。其中桃源医疗区每天量约3.565吨,北院医疗区每天量约4吨,星湖门诊每天量约0.02吨,青秀小区医疗服务点尚未启用,启用后每天量低于0.01吨。宿舍区每天生活垃圾总量约7.2吨,其中桃源宿舍区每天约3.12吨,白沙宿舍区每天约0.78吨,星湖宿舍区每天量约0.39吨,新民路宿舍区每天约0.65吨,津头宿舍区每天约0.26吨,北院宿舍区每天约2吨。
7.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若各宿舍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另行招标包含生活垃圾清运的综合性物业服务后,本次招标的服务即终止,按服务期结算费用。
二、中标方责任
1.中标方负责每日清运(并自行装车)甲方已经收集集中在垃圾暂存处的全部垃圾,并做到车走场清,确保暂存处内外墙面(地面)无任何污渍、杂物等。
2.中标方负责安排车辆、装卸工及司机并承担垃圾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车辆维修费等)。
3.中标方每日固定清运时间,上午7点前清运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清运。
4.乙方自行负表交排每日清运的清运车辆,每车装载标准为满载。
5.乙方清运车辆运行需作好封研措施,避免垃圾沿路飘落,以保持沿路环境卫生。
6.乙方工作行为应该符合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之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干涉和处罚,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坦和解决。若中标方在承包范国内的清洁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政府相关标准,而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坦和解决。
7.每月若对甲方顾客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正确处理,第一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甲方管理归口部门予以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仍被发现问题未及时正确处理,甲方扣减当月清运服务费的5%,服务期内中标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处罚2次以上(含)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8.中标方派往采购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须向采购单位提交所有工作人员有效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整齐着装、佩带工作证,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得在采购单位管理区域内逗留;
9.若因中标方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服务区域内有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承包方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0.采购单位对中标方清运工作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确认承包方每日清运垃圾车次,承包方须确保工作质量满足采购单位要求,并服从采购单位管理;
11.采购单位如开展活动或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需要临时增加车辆,须提前一天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须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安排时间和车辆。
12.中标方应使用专用的垃圾车封闭进行运输,严禁遗漏,并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 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保证垃圾存储站内外地面干净整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清运垃圾时要注意人员的卫生,不能影响医疗区及宿舍区垃圾存储站的卫生环境。垃圾清运完毕后,中标方须将垃圾堆放处清理干净,达到环境整洁、无臭等情况。
13.中标方进行宿舍区清运垃圾作业时不能扰民。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应当依法取得提供清运、处理生活垃圾服务所需相关许可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接受联合体。
4.投标人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四、付款方式
医疗区及宿舍区独立核算款项。款项按季支付,甲方每季末的次月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票据后将本季清运承包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生活区13栋住宅楼二楼招标办公室
报名电话:0771-******* 招标办 钟老师
咨询电话:0771-*******总务科
报名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8日
议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报名资料应包含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邮箱,否则报名无效。
七、说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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