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关于对通渭县教育体育局2014和2015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学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类采购项目(第三包)投诉处理的决定

通渭县财政局关于对通渭县教育体育局2014和2015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学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类采购项目(第三包)投诉处理的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浙江琪爱乐家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永其

委托代理人:畅宏玮

联系电话:139*****211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琪爱乐路5号

被投诉人: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怀曦

委托代理人:杨文韬

联系电话:****-*******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大厦24层

二、基本情况

浙江琪爱乐家具有限公司关于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通渭县教育体育局2014和2015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学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第三包进行了投诉,我局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事项:“1.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0.2.1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无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告知函和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但并没有明确一定要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中。本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各种证件齐全,并没有缺少任何一项,即便未将无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告知函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中,但已在投标文件第一页加装了《现场提交原件清单》的申请,要求现场提交,以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反应。2.投诉人认为现场提交以上原件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核实,投诉人在通渭县教育体育局2014和2015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学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类采购项目(第三包)投标文件(正本)中,装订的无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告知函和银行资信证明非原件。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0条投标文件构成部分规定:“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出具的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三项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评审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属符合规定,投诉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对该项目重新评标的请求。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渭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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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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