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核对工作的提示
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核对工作的提示
各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及《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统一的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标准,切实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核对工作提示如下:
一、药品分类代码
各相关企业登录阳光平台,进入“药品申报--企业基础数据维护—国家编码核对”,查看本企业所涉全部药品对应国家编码。核对国家编码无误的点击确认,有误的点击修改,本企业同通用名药品不得重复对应同一代码。
所有在本市挂网采购的药品均需进行国家编码核对工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国家编码的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资格。各企业应定期对自身产品编码进行日常核查,对于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申报维护。
二、医用耗材分类代码
各相关企业登录耗材资证系统,进入“企业--信息维护--国家耗材编码映射核对”功能,对国家编码映射的信息予以确认,并明确该编码所对应的27位耗材编码范围(原上海统编编码对应的规格型号范围)。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国家编码的医用耗材,将暂停挂网采购资格。
三、注意事项
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编码核对工作,确保精准有效。后续国家编码将用于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如因核对有误或故意瞒报谎报信息等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本次核对工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尚无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信息业务编码的产品,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要求,尽快向国家医疗保障局申报。
特此提示。
附件: 1、无国家编码药品汇总表
2、代码重复拟作基础信息失效药品代码汇总表
3、代码重复药品汇总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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