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教育局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中卫市教育局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中卫市教育局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中卫市(含两县一区)户籍、持有中卫市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卫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就读院校位于中卫市的普通高校或具有中卫市户籍在外省就读的2023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或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四个相统一”,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矢志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

(二)学历条件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四、认定机构

中卫市教育局负责中卫市全市(含两县一区)范围内户籍申请人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五、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本认定公告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3年6月3日0:00—6月16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申报时间:2023年9月13日0:00—9月26日18:00。

3.选择考试形式

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4.上传照片

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使用帮助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1.时间地点

第一批次确认时间:2023年6月12日-20日(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第二批次确认时间:2023年9月18日-28日(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确认地点:中卫市教育局三楼316室(中卫市丽景街4号)

2.提交材料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卫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认定网报照片一致(详见附件2,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现场确认合格后,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如下:

1.体检项目按认定教师资格检验标准进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只对当次认定有效)。

2.现场确认合格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人在体检表中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项目,如有隐瞒,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3.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贴上申报时上传同底照片,填好个人基本信息,每天上午空腹参加体检。

4.体检时间

第一批次体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20日

第二批次体检时间:2023年9月18日-9月28日

5.体检地点

现场确认合格后另行通知。

6.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对无法在我市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由申请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交认定机构。

(五)资格复审

完成以上工作后,中卫市教育局将提交2023年认定人员申报材料至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3)。

六、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中卫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持有中卫市户籍、并在我区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也可选择学校所在地的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中卫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955-*******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3.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中卫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pdf

附件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pdf

附件3: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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