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建议书编制服务招标公告

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建议书编制服务招标公告




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2023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格式(参考)

第六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6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46万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数量:1

简要规则描述:为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具备编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需求中所有服务内容并符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须具备《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时间:2023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23日,每天上午09:00:00-11:00:00,下午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地点: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获取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上述时间截止,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获悉项目信息,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验证:

(1)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4)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资料携带原件进行核验,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现场验证并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的合格供应商,可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元):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磋商会)

开启时间: 2023年05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99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联系方式:136*****1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峰

电 话:136*****12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2.

最高投标限价

46万元(超出此价,评审时将被作为无效标)

3.

采购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采购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6.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采购内容及

招标范围

项目建议书编制。

8.

报价货币

响应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

9.

报价人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0.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具备编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需求中所有服务内容并符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要求。

11.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接受

12.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

时间、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

现场踏勘

√不组织

□ 组织

14.

领取磋商补充文件

时间及地点

时间:另行安排(如有)

地点: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报价人)

15.

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

报价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报价人公章)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6.

报价有效期

报价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17.

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

18.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9.

磋商会时间、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0.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 份、副本2份、电子版本1份(提供U盘)。

2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22.

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

2)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

3)报价人名称与获取磋商文件时不一致的;

4)未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报价规定的。

2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

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24.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

25.

付款方式

待项目取得可研批复后,且财政资金拨付后,支付至最终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的100%,最终费用不得超过可研批复中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

26.

合同结算原则

结算方式:最终服务费按可研批复的总投资(不含土地费)为计费基数结算,投标下浮率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为基准下浮,且不超出批复中相对应的单项费用。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甲方”系指采购人。

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成交公告等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hbsq.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6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

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采购需求

(5)评审方法与程序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格式

(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

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

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书面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

1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提供服务。

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保证金)

14.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之相关条款。

14.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4.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15.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6.响应文件构成

16.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6.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7.商务响应文件

17.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七章《格式附件》;

(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8.磋商响应函

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8.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六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8.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9.报价一览表

19.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

19.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报价一览表》的,为无效响应。

19.4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5《报价分类明细表》由投标单位自行拟定。

20.报价

20.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20.2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20.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0.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20.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20.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20.7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20.8应以人民币报价。

21.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1.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1.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其他“表”“式”“函”等,供应商未按照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

23.3供应商应现场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按照规定数量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并需标明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若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容为准。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纸质版响应文件需打印,并装订成册(不接收任何形式活页装订的响应文件)。其中的“正本”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23.4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七章格式附件。有关事项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磋商响应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磋商响应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4纸质版响应文件的递交

24.4.1纸质版响应文件均应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信封中。

24.4.2密封封装信封表面应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解密时间。所有密封封装信封必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4.4.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上述要求加写标记、密封和加盖骑缝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4.4.4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并盖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4.4.5供应商需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证。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相关资料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5.1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

25.2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已递交的纸质版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办理。

26.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6.3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

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规定被没收。

五、评审

27.磋商小组

2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7.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响应文件的初审

28.1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

29.1响应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

(1)报价表内容与《报价分类明细表》及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9.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0.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8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磋商会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hbsq.gov.cn/)”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9.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

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在罗店S7高速、月罗公路南侧土地区域内。

建设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二、建设规模:

本项目对宝山区看守所进行迁建,预计看守所拘押人数为2500人,拘留所拘押人数为400人。

三、项目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人民币7.5亿元,资金来源为宝山区财政统一安排并分年度下达。

四、招标范围及时间要求:

招标范围:宝山区看守所迁建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批复的概算金额;

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具备编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需求中所有服务内容并符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要求。

五、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等要求编制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协助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建议书申报、评审工作。

2、供应商依据项目及服务要求的内容为基础,更详细的作出投标服务方案、服务说明及服务承诺等。

六、本项目的服务期限:

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获得国家和(或)上海市发改委员会及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止。

七、成果要求

(1)成果内容须符合制定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等要点的规定。

(2)图纸和文本内容必须做到清晰、完整、表达准确。

(3)提供相应阶段成果文件4套。文本文件规格为A4。阶段研究成果应准确、完整地表达研究的意图和内容。全部成果(包括最终报告、图纸、调查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的格式文件,图形采用Atuo CAD的dwg的格式文件,提供以上计算机文件光盘及U盘各一套。

八、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最终服务费按可研批复的总投资(不含土地费)为计费基数结算,投标下浮率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为基准下浮,且不超出批复中相对应的单项费用。


第五章合同格式(参考)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编号

类型

选择

备注

1

规划咨询


2

编制项目建议书

?


3-1

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

项目申请报告


3-3

资金申请报告


4

评估咨询


5

工程项目管理


6

项目后评价报告


7-1

其他咨询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7-2

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3

实施方案


7-4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


7-5

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7-6

其他

具体是: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总投资:。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背景资料,?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技术评价报告等。(其他具体内容)。

2、提供工作条件:工程咨询委托书。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出具工程咨询委托书后3日内提供。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归还委托方。

5、其它:无。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磋商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2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计算依据:按照中标金额,本项目服务费用:

(一)合同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批复的概算金额

(二)付款方式,确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

在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日内全额付款。

2、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即人民币元整(¥)的定金;

(2)(按照进度支付);

(3)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元整(¥)。

3、其他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待项目取得可研批复后,且财政资金拨付后,支付至最终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的100%,最终费用不得超过可研批复中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委托方单位。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电子资料。

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委托人、审批部门要求提供咨询中间及最终成果。

地点:。

(三)成果验收

委托方按审查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1)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以获得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2)咨询成果的验收方法:以获得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以获得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14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服务酬金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正本、副本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贰份(正本、副本各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合同附件: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 户 名: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20 年 月 日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第六章 评审方法与程序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作为选定本次采购成交人的依据。

1. 磋商评审程序

1.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1.2 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拟定磋商提纲;

(2) 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

3)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4) 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5) 编写评审报告;

(6) 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2 本项目不唱标,直接磋商。磋商前,报价人如系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则须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必须交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 磋商要求

2.1 磋商顺序按报价人递交响应文件先后顺序,后到先谈。

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报价人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如为多次报价时还包括竞标报价)。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

2.3 磋商小组与报价人进行磋商的内容,报价人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报价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报价。

2.4 磋商的结果以书面为准,应答文件必须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公章,经报价人和磋商小组确认后,替代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和选择成交的依据。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评审总则

3.1 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价格标权数为10%,技术商务标权数为90%

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和《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上述品目清单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若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3.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成交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或重新采购。

3.4磋商小组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会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5如有下述情况之一,报价人的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响应文件未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

2)响应有效期少于本文件规定有效期的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5)报价截止时间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6)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评审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满两家的,可继续磋商。)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磋商小组经磋商、评议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评分细则

类别

分值

项目

权重

评分办法

报价得分

10

报价得分10分

10

有效最低报价/投标报价*10

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对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方法如下: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商务评审价=有效投标报价*(1-20%)。

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将不予扣除价格。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技术部分

90

项目实施方案

15~30

根据编制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评分。

重难点分析

4~8

根据供应商对项目重、难点的分析酌情评分,包括对本项目中的工作重点分析是否准确,工作难点判断是否准确,是否有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项目进度安排

3~6

根据供应商对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进度控制措施及进度保障措施进行评分。

配合验收方案

3~6

根据供应商工作质量控制措施、自评考核指标以及配合采购人进行最终项目评审方案进行评分。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项目时间进度保证措施等

5~10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项目时间进度保证措施等。

项目负责人

1~6

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方面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的得2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工作能力、经验的酌情评分。1-2

项目人员配备

2~9

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下同)每有一个注册咨询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加0.5分最多加至3分;

项目组成员每有一个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最多加至2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本项目组人员配备是否充足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与项目完全吻合的专业背景、专业职称及工作经验并能较好地胜任本项目的酌情评分。2-4分

类似项目业绩

0~8

每提供一个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工程咨询类),最高得分为8分,没有有效类似项目业绩的不得分。

企业实力

0~5

近五年完成的取得的类似项目(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项目或个人荣誉或奖项的,每项得一分,没有不得分。

响应文件编制

0~2

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响应文件应列有目录,并与响应文件内容相互关联)的,得2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合计

100

总得分



1、以上技术评审内容如有缺项,则该项不得分;

2、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财务状况等,如有虚报、夸大等现象将从重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取消投标资格;

4、文件不清晰的,将承担非实质性响应的后果。

注: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报价人未提供相对应内容,磋商小组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

三、 总分计算

由磋商小组成员对每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每个报价人的实际得分(价格标得分+技术商务标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第七章 格式附件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致:(采购人)

1、根据已收到的《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仔细研究磋商文件,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合同的价款,即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承担上述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2、一旦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在磋商文件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向采购人或其指定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提供工作成果。

3、除非另行达成协议并生效,采购人的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我单位明白,采购人不一定要接纳最低报价的磋商响应,也不会解释选择否决任何磋商响应的原因与理由。

报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的磋商响应、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服务和完成,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公章):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1684201514750.jpg

三、开标一览表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报价单位名称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下浮率


备注


备注:

1、投标报价为“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所需所有费用,采购人支付上述费用为完全的费用,无须支付其他费用。

2、最终服务费按可研批复的总投资(不含土地费)为计费基数结算,投标下浮率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为基准下浮,且不超出批复中相对应的单项费用。

报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三.1、《报价分类明细表》

报价分类明细表由投标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自行拟定格式。


四、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姓 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院校及 专业


毕业

时间

年 月 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执业注册


职称


在本项目中 担任任务


1

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模

完成年月

在该项目中任何职

2




3




4





其他需

补充的情况


报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报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序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响应文件页码数

备注

1

法定基本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供应商资质

1、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经营范围;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




3

联合响应

不接受联合响应。




4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5

磋商保证金

见供应商人须知





6

磋商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7

磋商有效期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响应截止后不少于90日历天




8

响应报价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3、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4、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9

交付日期

合同签订、具备编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需求中所有服务内容




10

付款方法

根据合同约定




11

磋商文件存在的其他内容

磋商文件中不得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不得提供虚假文件。




12

合同转让与分包

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除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说明的委托专业事项外,非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进行对外专业分包,也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13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14

其他

响应文件不得存在磋商文件及法律法规认定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况。




报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七、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报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说明:(1)近三年指:从投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

附: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合同复印件指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

报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八、资格证明文件

目录

1.资质声明;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注:以上证明文件须加盖公章。

须知

1、报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2、报价人提供的资格文件将由采购人及买方使用,并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 确定报价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附件1

资格 声 明

致:(采购人)

关于贵方年 月 日 项目的报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8.其他。

本签字人确认响应文件中关于资格的一切说明都是真实的、准确的。

报价人名称(公章):

报价人地址:

本资格声明函授权代表(签字):

传真: 邮编:


附件2

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

(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附件3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自行提供)


附件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宝山区看守所迁建工程,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供应商需分别填写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8、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若有)(供应商自行提供)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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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迁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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