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灵璧县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美丽乡村财政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各乡镇自行安排的配套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是指使用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按规定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审批、设计预算、工程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的流程进行。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工程管理,乡镇、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

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指定专人做好工程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工程文件和报帐资料整理申报。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由示范村提出申请,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先制定美丽乡村项目建设方案,报县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类立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案经评审批复后,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县直其它主管部门的建设内容,在主管部门对应的项目资金中予以安排落实,没有对应项目资金的建设内容,由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安排落实。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与村庄建设规划相符合,并在实施村进行公示。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应尽可能地采取整体招标方式,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采购类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履行政府招标采购手续。

第九条??对道路硬化、环境清理、村庄绿化美化、宣传牌匾等技术含量较低,且年度内同类项目投资概算累加10万元以下的零散工程项目,可通过乡镇政府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实施;年度内同类项目投资概算累加3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自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条??对牵涉桥梁、房屋建设等技术含量较高或投资概算超过30万元的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严格执行控制价审计制度,招标控制价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直接签订合同实施的项目,也必须通过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聘请的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审计机构有所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和建设工期的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施工建设。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施工单位要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开工时间和建设工期,并向业主单位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银行保函。

第十四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招标确定,对每个建设工程进行监理鉴证。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开工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统一安排监理人员现场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示范村应成立美丽乡村建设村民理事会,全程参与工程监管。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和工程项目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建设合同,追回所拨工程款,所涉企业及个人列入美丽乡村建设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县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确需工程变更或附加工程量,坚持额度追加、事先鉴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内容和合同工期要求如期完工,如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与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如违约拖延工期,对照合同工期时限及合同约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帐环节,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不足部分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在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后,向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书面申请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勘察)、监理、质检和施工单位,以及县美丽办、乡镇工作人员和村民理事会成员共同进行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按照验收结果进行工程决算,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

结算审计后,项目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项目所在示范村,由村级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拨付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乡镇签署初审意见,监理单位核验进度并出具支付证书,拨款额度及要求如下:

工程主体建设基本完工,综合评价完工率达到90%,短期内无法验收的,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可拨付进度款,总拨款进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

工程验收合格,可按投标造价及验收结果决算计拨验收拨款,总拨款进度不超过决算金额的80%。

审计完成后,按结算审计结论拨付总进度97%的余额。

剩余3%作为质保金,自验收确认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申请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美丽乡村建设中涉及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灵璧县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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