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质量,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切实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现对前阶段消防验收备案项目验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典型问题
(一)责任主体行为方面
1.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消防工程实体质量与查验文件不相符,存在未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项目消防工程查验过程流于形式的情况。
2.施工单位存在不按图施工、随意变更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的情况。
3.设计单位存在迎合业主心理、责任心不强,设计粗糙的情况,导致工程设计常出现如下问题:总平面布局存在漏标注与本项目相邻周边建筑的性质、高度及防火间距;在设计图纸中未体现影响消防车道畅通和防火间距的建构筑物;总平面图与建筑单体图关于建筑的性质、规模等不一致;其他各专业与建筑专业概况等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施工未完善、系统调试未完成、联动功能无法实现等情况下仍出具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5.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签署合格意见。
(二)图纸资料方面
1.部分项目建筑专业未绘制消防总平面图(主要表达建筑高度、层数、类别、间距、消防道路、扑救面、消防建(构)筑物、消防设备用房、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相关信息)。
2.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的定性模糊,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清晰明确,并表达主要生产、储藏物品及最大同时使用人数;图中应表达防火分区划分。
3.图纸上应有排烟相关表达,利用窗户作为排烟口的自然排烟窗未在图中表达出排烟窗大样(含清晰高度计算、清晰高度线、排烟窗面积等信息)。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与建筑专业应一致。
4.工程发生变更时,竣工图上未加盖变更章、未体现相关变更内容。
(三)工程实体方面
1.建筑内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扣除门框)不足。
2.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种植高大乔木且采用非硬质铺装面层,荷载无法满足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区域范围内设有健身器材、路灯、庭院灯、监控球机桩杆等影响救援的设施。
3.防火门、防火窗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开启方式、外观及附件不符合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消防给水系统选用的普通镀锌钢管、加厚镀锌钢管及无缝镀锌钢管厚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5.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取水口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6.与消防水泵在同一空间的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护等级不足IP55。
7.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吸水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8.消防配电、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缆的线径规格、材质及阻燃耐火性能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保护措施缺失。
9.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未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桥架内。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未按设计要求安装,不满足安全逃生功能。
11.防火分隔与封堵(包括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横、竖向管道井等)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安装完成。
12.前室及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符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相关要求
1.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消防材料的把关,全面对照、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2.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已发现典型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从源头上杜绝相似问题再度出现。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下一步,我局将在过程管控和工程验收两个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消防测量成果监督验收。重点加强对消防验收中存在问题较多企业的监管力度,将定期不定期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通报约谈并信用扣分和联合惩戒处理。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标签: 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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