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04破1号关于法院受理凌志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2023)内04破1号关于法院受理凌志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破1号
申请人:闫洪志,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12号院2号楼2单元9号。
被申请人: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玉龙食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闫洪志,董事长。
2023年1月10日,本院根据周宝财的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3月25日,闫洪志称,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社会损失巨大,重整具有必要性。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产和业务重整价值明显,重整符合各方意愿,具有可行性。闫洪志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闫洪志系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4.78%的股权。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坚实的产业基础,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现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产品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及当地政府均支持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鉴于申请人闫洪志持有该公司24.78%的股权,且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具备一定的投资和开发价值,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3年5月4日起对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邓宏涛
审判员张伟波
审判员韩尚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齐向敏
标签: 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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