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破8号关于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3)宁01破8号关于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单位:

2023年4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宝钢材市场”)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重整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燕宝钢材市场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燕宝钢材市场破产重整一案提供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燕宝钢材市场基本情况

经管理人初步查询,燕宝钢材市场于2007年6月8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批发销售、仓储;普通货物的运输(铁路运输)、中转、装卸;物流配送;场地房屋租赁”。该公司股东为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其中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69.36万元,出资比例为20.23%;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出资*****.88万元,出资比例为44.01%;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出资4578.12万元,出资比例为15.26%;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出资6149.64万元,出资比例为 20.5%。根据燕宝钢材市场所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截止2023年2月,燕宝钢材市场资产总额为*********.75元,负债总额为689,704,076.87元。

二、审计工作范围

1.对燕宝钢材市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2023年4月20日,对燕宝钢材市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对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5)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编制债权表;

(6)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7)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8)专项审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①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②燕宝钢材市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③对燕宝钢材市场是否产生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④燕宝钢材市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⑤燕宝钢材市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⑥燕宝钢材市场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⑦燕宝钢材市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2.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三、选聘条件

1.参选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2.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需有较丰富的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承接过房地产行业的破产业务的机构将优先考虑;

4.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5.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情形,与燕宝钢材市场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明确其不能参选: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⑥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6.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四、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1.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会计师名单等;

2.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

3.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和解、强制重整方面的审计业绩);

5.参选机构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燕宝钢材市场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6.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2023年5月19日上午12时;

2.报名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文化创展中心23楼;联系人:苏雨155*****775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审计机构遴选公告-燕宝.pdf下载2

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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