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乡镇职责事项清单
土默特左旗乡镇职责事项清单
土默特左旗乡镇职责事项清单 | ||||||
〔共涉及5个类别153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的建设30项、城乡建设25项、经济发展39项、社会治理25项、公共服务34项〕 | ||||||
序号 | 乡镇职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含党内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 | 政策依据 (含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办国办文件、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自治区党办政办、市委政府文件、市党办政办文件、旗县区委政府文件、旗县区党办政办文件) | 适用 范围 | 承办部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一、党的建设(30项) | ||||||
1 |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十六条 第三款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乡镇 | |||
2 | 负责党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发布)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文。 | 乡镇 | ||
3 |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负责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整合调动各类党建资源,强化“龙头”带动;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逐级健全党建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沟通、上下协同解决问题。上一级党建联席会议应当吸收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参加,并强化对下一级党建联席会议的指导。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负责人,可由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调度通报、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 | 乡镇 | ||
4 | 负责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三)条: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依托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协会商会或产权单位建立商圈市场党组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第三条: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 | 乡镇 | ||
5 | 负责本级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和撤销做出决定。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发布)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章 规范组织设置 第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者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苏木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嘎查村党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嘎查村党的委员会,经苏木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嘎查村党组织成员因罢免、辞职、撤销党内职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 第五条 苏木乡镇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嘎查村党的委员会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可以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嘎查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 乡镇 | ||
6 | 负责辖区内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乡镇 | |||
7 |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乡镇 | ||
8 |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辖区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 |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 乡镇 | |||
9 |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第十五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第十七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第2: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制度,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第8:切实加强志愿服务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 乡镇 | ||
10 |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发布)。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十五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3.《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乡镇 | ||
11 | 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 乡镇 | ||
12 | 负责辖区内统一战线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集中的村(社区)、学校、企业等为重点,抓好涉及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等领域统战工作。加强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留学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做好服务保障。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 乡镇 | |||
13 |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做好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十一条: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第五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 乡镇 | |||
14 | 负责本辖区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1.《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乡镇 | |||
15 | 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联系本级或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五十九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 乡镇 | |||
15 | 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联系本级或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 乡镇 | |||
15 | 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联系本级或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第十七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交办机关,抄送代表所在盟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 乡镇 | |||
16 | 负责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指导完善村(社区)级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推进团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第三条:各级党委要明确对群团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上到下形成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 | 乡镇 | ||
16 | 负责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指导完善村(社区)级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推进团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 |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发布)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 乡镇 | |||
17 | 负责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 乡镇 | |||
18 | 负责工会组织建设,推动行政、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职工之家”;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行政、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乡镇 | ||
19 |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排查、预防、制止、处置等相关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3.《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通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 乡镇 | ||
20 |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乡镇 | |||
21 | 负责提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乡镇 | |||
22 | 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确认选举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重新选举。确认当选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另行选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乡镇 | |||
22 | 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十三条: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三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乡镇 | |||
23 | 按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乡镇 | |||
24 |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乡镇 | |||
25 | 负责推进乡镇政府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四)规范协商程序。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三、组织领导(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三)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 乡镇 | |||
25 | 负责推进乡镇政府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 |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5号)(五)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嘎查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七)规范协商程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协商程序,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参与协商工作。(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嘎查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 乡镇 | |||
26 | 负责厘清乡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二、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二)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上述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五、强化组织保障(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 | 乡镇 | |||
27 |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 乡镇 | |||
28 |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 |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八)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旗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探索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房地产、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享有开立银行账户、镌刻公章、签定合同(协议)、依法诉讼等权利,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活动经费,并做到财务公开。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用设施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 | 乡镇 | ||
28 |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 | 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乡镇 | |||
29 | 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2020年通过)第九条: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12〕25号文件的通知》第十二项: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年印发)第8项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三级示范抓引领、五级联动强基层”以自治区为龙头、盟市为骨干、旗县为基础,以乡镇(苏木)、街道、社区、村(嘎查)、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平台拓展红十字基层组织,扩大覆盖面。 | 乡镇 | ||
30 | 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08〕7号)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残联发〔2021〕29号) 第二条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村(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村(社区)残协。 第三条 村(社区)残协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做好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团结、动员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残协要根据乡镇(街道)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辖区残疾人实际需求,制定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年度、月度计划等,工作计划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定期公布工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对村(社区)残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以平时工作实绩为基础,与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三、(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乡镇 | ||
30 | 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 乡镇 | |||
二、城乡建设(25项) | ||||||
31 |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建设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 乡镇 | ||
32 | 按权限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和 村规划相关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3.《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发布)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举报。 | 乡镇 | |||
33 | 负责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草原和林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旗县、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 乡镇 | |||
34 | 负责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意见》(内党发〔1998〕14号)第(二十一)条:全区各旗县、苏木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 乡镇 | |||
35 |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通过)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倡导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第十四条: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模式,合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条:(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2.《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 乡镇 | |||
36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第八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 乡镇 | |||
37 | 做好辖区内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 乡镇 | |||
38 | 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通过)第四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工作 (五)强化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文物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和调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和积极性,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 乡镇 | ||
39 | 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1.《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部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规定: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要以旗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责,嘎查村级组织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注意分户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 乡镇 | ||
40 | 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条: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2020年通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第十一条: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道路长。第四十三条:乡道、村道养护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农村牧区公路信息化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设立乡村道专管员,专管员的选任可与脱贫攻坚相结合,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要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 乡镇 | ||
41 | 负责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涉及的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生产生活等工作。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章第53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2.《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经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旗(县、区、市),视情况减少或取消下年度资金分配资格。 | 乡镇 | ||
42 |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乡镇 | |||
43 |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护相关工作。 | 1.《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2013〕444号) 第四十一条: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2.《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各地可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保生态〔2019〕15号) 第6条:各地应逐坝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原则上乡、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用管理等制度;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负责人;组织编制防汛预案,落实避险措施,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汛情险情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 乡镇 | |||
44 |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通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提供安全、洁净的生活饮用水。 | 乡镇 | |||
45 | 按职责权限负责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乡镇 | |||
46 | 负责辖区内建设节水型农业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 | 乡镇 | |||
47 |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通过)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 乡镇 | |||
48 | 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1年通过)第十五条: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地下水开采区实行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 | 乡镇 | ||
49 | 负责管辖水库的降等、报废和安全管理工作。 | 1.《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18号令)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库的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组织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 乡镇 | |||
50 | 落实乡镇河湖长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 1.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规定,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2.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 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印发)规定,全面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河湖“全覆盖”。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规定,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湖泊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 乡镇 | ||
51 | 负责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印发)第四部分的第(十)条: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的第二部分第三条:苏木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地区要健全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 乡镇 | |||
52 |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乡镇 | |||
53 | 配合做好水、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 乡镇 | |||
53 | 配合做好水、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8.《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通过)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清洁取暖工作,将农村牧区炊事、养殖、大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加大煤改气、煤改电和生物质能源替代等项目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益宣传活动。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乡镇 | |||
54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第四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 乡镇 | |||
55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 乡镇 | |||
三、经济发展(39项) | ||||||
56 | 承担乡镇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应急管理,以及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和建议工作。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 乡镇 | |||
57 | 负责做好经济发展相关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乡镇 | |||
58 | 负责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2.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 乡镇 | ||
59 |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乡镇 | |||
60 |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 乡镇 | |||
61 |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乡镇 | |||
62 |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乡镇 | |||
63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乡镇 | |||
63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乡镇 | |||
64 | 负责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财〔2021〕121号)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 | 乡镇 | ||
65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八十八条:旗县级经营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乡镇 | ||
66 | 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农牧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农牧部门要把规划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实施要求,组织调动全系统力量,确保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农牧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合力推进“十四五”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将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列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加快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升级。 | 乡镇 | ||
67 | 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等工作管理主体责任。 |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地应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主体。 | 乡镇 | |||
68 | 负责依法处理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二)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三)大兴安岭林区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盟行政公署处理。 | 乡镇 | |||
69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发现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完善全程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实地核查,确认违法的,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置,并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时限将核查处置结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乡镇 | ||
70 |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公布时日不得少于7天,并由苏木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牧业经管部门)负责在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接受群众监督。 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 乡镇 | ||
71 | 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2修订)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配备与本辖区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组织群众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1.4工作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重大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较大疫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一般疫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乡镇 | ||
72 | 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完成人口、经济、土地、农牧业等普查调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承担苏木乡镇统计职能的党政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乡卡村卡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畜牧业调查、名录库维护等。 | 乡镇 | ||
72 | 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人口、经济、土地、农牧业等普查调查工作。 |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5.《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6.《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7.《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 乡镇 | |||
73 |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 乡镇 | |||
74 |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乡镇 | |||
75 |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实施意见》 八、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农药管理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药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统筹协调和细化各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药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细化内部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条例》要求。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职能,完善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管理工作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监管有效。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行业安全运行。 | 乡镇 | ||
76 | 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要妥善安置人员,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 | 乡镇 | ||
77 | 按法定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种子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 乡镇 | |||
78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1.《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施行)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十一)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草管员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健全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草原网格化监管和科学利用赋能。完善草原资源、退化草原治理、生物灾害防控、放牧牲畜头数等基础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统计局、大数据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乡镇 | ||
79 | 承担林业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第三款:苏木乡镇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逐级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和造林品种和林种比例,并组织实施。 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 乡镇 | |||
80 | 承担本辖区内的公益林管护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公益林采伐申请,要在旗县林业局、所在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嘎查(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年总采伐量指标及分配情况,拟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 | 乡镇 | ||
81 |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年通过)第十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督查和指导。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 乡镇 | ||
82 | 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做好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监测、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三)签订目标责任状。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明确五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旗县(市、区)要按照“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合理分解、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并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严格评价考核,抓好责任落实。 | 乡镇 | ||
83 | 加强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开展参与式社区共建共管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发布)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发挥政府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和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第十八条: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 | 乡镇 | |||
84 | 落实乡镇林(草)长制责任制。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年通过)第二十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号):苏木乡镇级林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嘎查村级林长由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和嘎查村委员会主任担任。 | 乡镇 | ||
85 | 负责辖区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2.《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通过退耕还湿、退牧还湿、草原轮牧休牧、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修复措施,恢复原有湿地。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优先修复重要湿地、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狭域野生植物分布区域、污染湖泊湖滨带、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的退化自然湿地。采取恢复近自然人工湿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湿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在河流湿地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维护河流岸线的原生态,防止滥占河滩等破坏行为。各地区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创造条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 乡镇 | ||
86 | 负责辖区内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等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列入生态建设规划重点予以保护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引进、培植、发展和科学研究。 | 乡镇 | |||
87 | 开展退耕还林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 乡镇 | |||
88 | 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 乡镇 | |||
89 | 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自治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自治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旗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 乡镇 | ||
90 |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 乡镇 | |||
91 |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灾害报告等相关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的能力。第二十条:苏木乡镇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年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象信息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信息员,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集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应急避险、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第十一条: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定期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根据气象灾害影响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提升重点区域、敏感行业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统筹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规程,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小区广播等技术在预警信息发布中的应用。实施“网格+气象”行动,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气象文化基地建设。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由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实现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的互通、共享,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 乡镇 | ||
92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 | ||
93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第七条第五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 乡镇 | |||
94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施行)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 乡镇 | |||
四、社会治理(25项) | ||||||
95 | 负责辖区内综治中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统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范、社情民意收集、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五)增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二、(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 | 乡镇 | ||
96 | 负责基层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 | 乡镇 | |||
97 |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自治区赋权清单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时,可以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2019〕22号)全文。 | 乡镇 | ||
98 |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宣传,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乡镇 | |||
99 | 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公布):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 乡镇 | |||
100 | 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信访、接待来访。 | 1.《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十五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1994年施行):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有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信访工作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 乡镇 | |||
101 | 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具体工作;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乡镇 | ||
101 | 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具体工作;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 | 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通过)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有关禁毒措施。第三十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具体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执行。 | 乡镇 | |||
102 | 协调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 乡镇 | |||
103 | 按职责分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16)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1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19)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 乡镇 | |||
104 | 指导村、社区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施行)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03年)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 乡镇 | ||
105 | 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2盟市、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县(市、区)领导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领导包嘎查村、嘎查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 乡镇 | ||
105 | 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宣传,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洪意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乡镇 | |||
106 | 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科普宣传、群测群防、转移避险、隐患排查、抢险救援、转移人员安全管理等工作。 | 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汛办〔2021〕1号)各地要建立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转移避险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村干部责任,与已有的社区管理体系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群防群策体系,确保责有人担、事有人干;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评价成果基础上,集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开展山丘区山洪灾害隐患排查,以村为单位核定危险区和隐患点,设立警示牌、转移路线指示、特征水位标识等明显标票标识,明确防御重点和防御措施;地方政府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局地强降雨预报信息和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的灾害风险信息,及时组织危险区和隐患点群众做好转移避险准备,督促相关部门视情提前关停山丘区旅游景点、施工工地、工矿企业、学校等;地方政府要加强转移避险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群众服从统一安排,对于不顾劝阻执意返回的,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要妥善安置转移避险群众,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到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每个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醒目位置设立转移避险宣传栏、避险路线引导牌等;组织推进山洪灾害防治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山丘区干部群众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 乡镇 | |||
106 | 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科普宣传、群测群防、转移避险、隐患排查、抢险救援、转移人员安全管理等工作。 |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防〔2022〕97号):基层地方政府是山洪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明确群测群防相关责任人职责、任务;制定完善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山洪灾害防御演练、责任人培训。 | 乡镇 | |||
107 | 负责辖区内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援演练、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础组织,应当组织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乡镇 | |||
108 |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配强执法力量,做好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工作,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 乡镇 | ||
109 | 负责处理好劳动关系,加强对拖欠农 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通过)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 乡镇 | ||
110 | 按权限落实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国防教育等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2.《征兵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十九条第二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 乡镇 | |||
111 | 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乡镇 | |||
112 | 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第四十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乡镇 | |||
11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六条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并指导和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八、织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将消防安全纳入综治网格管理和服务内容,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实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消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乡镇 | ||
114 | 负责推进社区治理,推动社区警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 《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全文。 | 乡镇 | |||
115 | 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做好流浪犬、猫控制和处理,防止疫病传播,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 乡镇 | |||
116 | 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与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1.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 乡镇 | ||
117 | 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创造并留下来的珍贵文物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 | ||
118 |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 乡镇 | ||
119 | 配合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 | |||
五、公共服务(34项) | ||||||
120 | 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通过)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 乡镇 | ||
121 | 负责编制公布本乡镇权责清单。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四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 乡镇 | |||
122 |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自治区赋权清单规定,依法开展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全文。 | 乡镇 | |||
123 | 承担辖区内“*****”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46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热线的承办单位。 2.《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日印发) | 乡镇 | |||
124 |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 乡镇 | |||
125 |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 乡镇 | |||
126 |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乡镇 | |||
127 | 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 乡镇 | |||
128 |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乡镇 | |||
128 |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施行)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15.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优化审核确认程序。24.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5.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五条:联系受助人员返乡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 乡镇 | |||
129 |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 | |||
130 | 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乡镇 | |||
131 |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等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1.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初审和有关信息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乡镇 | |||
131 |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等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5.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6.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143号) 第二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缴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纳入居住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街道(乡镇)与移交企业共同组成工作组,与承担具体接收任务的社区商定退休人员入社区有关事项。 | ||||
132 | 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工作。 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登记。 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 乡镇 | ||
132 | 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等工作。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 乡镇 | |||
133 |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 | 乡镇 | ||
134 | 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 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十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加快乡镇服务网点建设,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可依托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重点推进购买有线电视乡镇网点服务,为群众提供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应急广播、有线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的维修维护,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接直播卫星等广播电视接收设备专营服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四)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省、市级政府应为县级政府履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 乡镇 | |||
135 | 协助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通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 乡镇 | |||
136 | 负责辖区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 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0年通过)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嘎查村居委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居民、嘎查村民自我教育内容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施行)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 乡镇 | |||
137 | 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乡镇 | |||
138 | 负责指导村(居)民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 乡镇 | ||
139 | 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负责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2.《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第三部分: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采用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在街道、乡镇、社区中设置相应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 | 乡镇 | |||
140 | 配合做好基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规定: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纲要实施工作。 2.《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2013年印发)规定: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规定: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重要议程,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乡镇 | ||
141 | 负责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指导使用、随访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通过)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1.《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一)妇女与健康。第4: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农村牧区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目标人群全覆盖。 2.《呼和浩特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强化旗县区、乡镇、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 乡镇 | ||
142 |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通过)第八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与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有异议的,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嘎查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旗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嘎查村委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 2.《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 乡镇 | ||
143 | 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十条: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 乡镇 | |||
144 | 负责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通过)第七条第三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空巢、留守老人建立信息档案,并定期看望、慰问,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助,为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 乡镇 | |||
145 | 按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 1.《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施行)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登记本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2.《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 乡镇 | |||
146 |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 乡镇 | ||
146 |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5.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乡镇 | |||
147 | 按职责权限负责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处理。第二十三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职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乡镇 | |||
148 | 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相关工作,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保护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双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 乡镇 | ||
149 | 做好本级财政预算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第五条: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纳不得安排支出。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系统谋划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和水平;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 乡镇 | ||
15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2007年通过)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2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一条: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 乡镇 | |||
15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 | 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 乡镇 | |||
151 | 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等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修订)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第十六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二)加强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健全医保经办管理体系,推进服务下沉,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全覆盖。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各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第十三条:3.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行集中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所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参保责任主体予以代收,可分批次提供人员信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 乡镇 | ||
152 | 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 乡镇 | |||
153 | 负责辖区内民兵组织建设工作。 | 1.《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1年施行)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1〕4号)第六条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 乡镇 | ||
说明:“承办部门”与“联系人联系电话”两项内容由各乡镇自行补充并公开,做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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